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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12月1日 · 股票投資向來是民眾投資理財的主流工具其按交易方式可分為上市股票上櫃股票興櫃股票未上市櫃股票以下分別就企業與個人持有時應負擔之稅賦做說明: 一、買賣股票時是否要課稅? 凡買賣有價證券即指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的其他有價證券均應依法繳交證券交易稅稅率為為3而未上市櫃股票可分為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與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兩種若買賣屬有簽證發行的股票應依法繳交證券交易稅如為無簽證發行的股票則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二、證券交易稅應由誰代徵? 何時繳納? 上市櫃股票交易之代徵人為證券商;未上市櫃股票之代徵人為買受人,均須於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並填寫繳款書,於代徵次日自行向銀行繳納。

  2. 2023年10月1日 · 不論個人還是企業買賣基金的損益皆以基金註冊地判斷所得來源比如基金註冊地為臺灣所產生的損益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為免納所得稅然而如果是證券交易損失當然也不准自所得額中減除。 如果基金註冊地為境外,其買賣產生的損益屬於海外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至於基金所配發之利息,其持有人不論是個人或企業,所得來源屬境內抑或境外,均須計入所得申報課稅。 個人購買境內基金,投資標的如果是臺灣境內的股票或債券,取得基金配發的股利或利息,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其中若利息部分屬於所得格式代號為5A者,可以享受27萬元(新臺幣,以下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但如果投資標的是境外地區(含香港及澳門地區),則投資人取得的股利或利息屬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3. 2018年1月1日 · 0. 2153. 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金融商品五花八門,所面臨的稅務議題也各不相同,投資人於投資時,應多注意相關稅賦議題,以利投資人盡早規劃稅務成本。 上一期於《Advisers財務顧問》344期,介紹了臺灣民眾喜愛投資的「基金」及「股票」以個人或企業持有時的課稅方式,本期將再舉幾項金融商品做介紹。 KY股. 1.何謂「KY股」? 原名為F股(代表外國發行人Foreign Issuers,取開頭第一個英文字母F),於二 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於外國企業來臺上市,不再以開頭「F」來代表,而是以公司名稱後面加上註冊地。

  4. 2020年8月1日 · 財政部於2020年6月29日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預計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最低稅負制自2006年實施,由於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且當時未課徵 ...

  5. 2018年9月1日 · 1.買賣屬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有簽證發行的股票應依法繳交證券交易稅然因自二 一六年一月一日開始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出售股權所得可以不必繳納所得稅惟仍需要繳納千分之三的證交稅」;2.買賣屬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其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課稅540%)。 舉例A:A於二 一八年度以勞務出資取得甲公司價值計1,000萬元股票,股票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簽證,此外,章程中並無限制一定期間不可轉讓,則A需於二 一八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其他所得1,000萬元。 若A於二 二 年將甲公司之股權以1,500萬元全數出售給C,則A需於二 二 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500萬元 (1,500萬元-1,000萬元) 。

  6. 2019年8月1日 · 根據《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法規,已明令要求各產、壽險公司遵行實施,就其中第八項:「申訴保障原則」攸關客戶權益為例,保險業者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消費者;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業者逾上述期限不處理者,可改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各金融業別,評議主要的爭議類型有── 壽險業部分:理賠案件以「手術認定」,非理賠案件為「業務招攬爭議」。 產險業部分:理賠案件以「理賠金額認定」,非理賠案件為「續保爭議」。 保險輔助人:指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公司等,非理賠案件以「業務招攬爭議」為主。 銀行業:仍以「違反金融產品條件或風險說明爭議」為主。 期業:主要為「保證金追繳平倉」。 做個聰明的消費者除了避免資訊不對稱現象,更要主動尋求充分的市場資訊。

  7. 2018年4月1日 · 在香港的法規中,不同領域的金融商品需要考取不同的照才能進入該商品市場,因此宏星集團鼓勵夥伴積極去考取照,最好是入職時5張照就都已經考取,這樣一來什麼類型的商品都能賣,件數與FYC自然也就跟著提高。 6.不斷提高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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