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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6日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雖明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惟其立法意旨係指管理委員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可以為訴訟之當事人,尚不得據此謂管理委員會可提出刑事告訴,又管理委員會性質上屬非法人團體,其所提出之控訴,係屬告發而非告訴。 所以公寓大廈共有的財產如果遭到侵占 (如侵占住戶繳納之管理費等)、竊佔 (如在頂樓加蓋違建佔用等)或毀損 (如故意破壞社區大門等),因受害人是公寓大廈的每個區分所有權人,所以應該以區分所有權人一部或全部的名義,而非以管委會名義,提出刑事告訴。
2012年4月11日 · 所謂竊佔罪,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換言之,主觀上行為人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客觀上則須有竊佔之行為,兩者並具,始能成立。 一般而言,行為人若佔用共有土地,通常就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主觀認知,但若行為人提出「使用權抗辯」時,就要進一步細究,因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條第1、2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012年7月17日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認為:此「係屬於私法自治範疇,且因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並不包含律師報酬在內,揆諸上開規定,本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以規約載明住戶違反繳納管理費義務之處理方式,且規約中事先載明 ...
法院的見解: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九 號裁判意旨認為:「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管委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於完成社團法人登記前,僅屬非法人團體,固無實體法上完全之權利能力。 然現今社會生活中,以管委會之名義為交易者比比皆是。
他不想造假,遂改為委託另一間律師行,不久即收到陳與岑律師事務所四萬多元的帳單,帳單上卻沒有詳細列明收費細節,於是向律師會投訴。 屢被投訴濫收費無獨有偶,岑律師合夥的衛氏律師行亦曾出現類似投訴。
由上開規定可知,如果是以合夥形式共同投資事業,究竟是普通合夥還是隱名合夥關係,攸關合夥人間的的權利義務,而在合夥事業發生糾紛時,也常常因為合夥人就合夥關係究竟是普通合夥或隱名合夥爭執不休,關於這個問題,如果合夥人在合夥之初就請專業人士或律師協助擬定契約,把合夥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寫入契約,將來爭議就會減少很多,然而事實上往往簽約之初,大家和和氣氣,常常沒有在意契約名稱及契約內容,導致契約不清不楚都沒有很精確寫清楚,等到將來發生爭議時,只能由契約的內容去各自解讀定性雙方的關係,而實務上有提出一些見解,供大家在判斷合夥性質的可以參考。
2011年3月7日 · 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本台由法治國律師事務所開設.「法治國」(Rechtsstaat)一詞源自於德文,是由 「Recht」(法)及「Staat」(國家)二字組成,意思是「由法律控制的國家」。 本所由台大法學碩士王泓鑫律師主持,自105年9月起喬遷至 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315號2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