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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2月2日 · 現時有關「逆權侵佔」的法律由《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第7條去界定,《時效條例》中提到,侵佔者只需霸佔官地超過60年或私人土地超過12年,而土地/物業 業主 在訴訟期限*內沒有向法院提出驅逐侵佔者,原 業主 便會失去有關土地或物業的 ...

  3. 逆權侵佔是根據時效條例 (第347 章), 如霸地者可以證明已佔用某私地十二年或官地六十年,便可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如獲法庭裁定勝訴,霸地者便可成為合法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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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1年9月1日 · 根據《時效條例》和相關案例,擅自侵佔私人土地的人 ( 即逆權管有人)如已持續佔用土地12年或以上,土地擁有人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而逆權管有人則可向法庭申請成為的土地擁有人。 有評論指出,逆權管有條文原意是促進珍貴的土地資源得以充分利用,但它變相鼓勵竊取土地,因此一直甚具爭議。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基本法》訂明私有財產權受保護,而任何人搶奪或非法侵吞別人的動產均須負刑責,但侵佔他人土地者卻無須負刑責,而且土地擁有人使用剪斷鎖頭或圍網等方法進入自己的土地卻可能招致刑責,為何侵佔土地者反過來受法律保護,甚至可藉逆權管有條文合法奪取土地擁有人的財產;

  5. 逆權侵佔(英語: adverse possession )是普通法的法律概念,指房地產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訴訟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6. 2023年2月2日 · 現時有關「逆權侵佔」的法律由《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第7條去界定,《時效條例》中提到,侵佔者只需霸佔官地超過60年或私人土地超過12年,而土地/物業 業主 在訴訟期限*內沒有向法院提出驅逐侵佔者,原 業主 便會失去有關土地或物業的 ...

  7. 逆權管有的主要條文,見於《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 收回土地財產的訴訟,不得在訴訟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但政府土地例外;政府土地的時效期為60年。

  8. 2020年7月1日 · 在「逆權侵佔」(adverse possession)的法律原則下,長期侵佔者可向法庭申請取得該物業的佔有式權益,而且根據香港法例第347章時限條例,業主在定明的時間後便會喪失討回物業或土地的權利。 逆權侵佔這個源自普通法的概念已存在多個世紀,歷史上一直沿用是因為有助珍貴的土地資源被充分利用,但隨著社會發展,逆權侵佔被指鼓勵竊取土地,因此常年備受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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