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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2月2日 · 根據《土地 (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6條佔用未批租土地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在政府土地上非法搭建建築物圖利更會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1年逆權侵佔成功者的權利. 成功逆權侵佔人士除了可繼續擁有土地或物業的佔用權及使用權亦可以轉賣所有權利。 然而,如佔用者想用物業抵押套現,若以逆權侵佔所得來的土地或物業作抵押申請貸款或會面臨一定困難,因為逆權侵佔成功者一般難以從原業主手上取得樓契,大部分銀行都不願意承按。 發現自己的物業被逆權侵佔? 業主 一旦發現土地或物業被侵佔,應立刻採取法律行動收回土地或物業。 只要法庭收到 業主 發出的傳訊令狀及起訴書,時效條例下的限時便會停止計算。 原 業主 亦要避免在法庭判決前強行進入被侵佔的土地或物業(如破壞物業門鎖),以免被反告刑事毀壞。

  3. 逆權侵佔是建基於普通法的法律概念其定義為土地佔用者未經原業主同意持續性地佔用對方的土地超過法定時限後原業主便會立即喪失訴訟權利而在另一方面佔用者可以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將土地據為己有無需支付任何代價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逆權侵佔不僅在法律上具有重要及特別意義也反映了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平衡和保護。 而「時效條例」 (第347 章) 第7條 為逆權侵佔提供法律基礎。 根據香港現行法例, 私人土地的侵佔時效為十二年,而官地 (政府土地) 則為六十年,因侵佔官地的法定時效長很多,所以侵佔官地極困難,且成功案例並不多。 申請逆權侵佔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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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1年9月1日 · 根據時效條例和相關案例擅自侵佔私人土地的人即逆權管有人如已持續佔用土地12年或以上土地擁有人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而逆權管有人則可向法庭申請成為新的土地擁有人有評論指出逆權管有條文原意是促進珍貴的土地資源得以充分利用但它變相鼓勵竊取土地因此一直甚具爭議。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基本法》訂明私有財產權受保護,而任何人搶奪或非法侵吞別人的動產均須負刑責,但侵佔他人土地者卻無須負刑責,而且土地擁有人使用剪斷鎖頭或圍網等方法進入自己的土地卻可能招致刑責,為何侵佔土地者反過來受法律保護,甚至可藉逆權管有條文合法奪取土地擁有人的財產;

  5. 逆權管有的主要條文見於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 收回土地財產的訴訟不得在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但政府土地例外政府土地的時效期為60年當業主已被剝奪對土地的管有權而逆權管有人又已取得對土地的管有時效期便開始計算。 法改會已考慮過相關的案例,並就案例法律的不同方面提出建議。 此外,由於當局對《土地業權條例》正進行更廣泛的檢討,法改會也提出了一些當業權註冊機制實施後,適用於香港的建議。 報告書的建議如下: 經審慎考慮香港的情況,包括現有的以管有為基礎的非註冊土地機制、新界土地界線問題,以及法庭已裁定《時效條例》的現有逆權管有條文符合《基本法》此一事實,我們認為現有的逆權管有條文應予保留,因為這些條文可為部分關於土地業權的問題提供實際解決方法。

  6. 逆權管有是時效法律的一部分。 根據《時效條例》 (第347章),如私人土地被他人佔用,土地業權人提出訴訟收回土地時,有關訴訟必須於訴訟權產生之日起12年內提出。 一般而言,當土地擁有人已中止使用土地,而佔用土地的人士已取得對該土地的管有,訴訟權便產生。 另一方面管有他人土地達12年或以上的人士可申索逆權管有該土地如獲法庭頒令將取得土地的管有權。 有關人士可向土地註冊處要求於土地登記冊註冊有關法庭命令。 當管有他人土地的人士向法庭申請頒令確立其逆權管有權,或當這些人士面對業權人向法庭申請頒令遷離而引用逆權管有作為抗辯時,舉證責任在於管有他人土地人士的一方。 土地業權人有責任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

  7. 過往有不少案例通過長期使用空間或土地最後成功逆權侵佔」,沒有付出任何代價成為土地的新擁有人逆權侵佔的概念原自於普通法在英殖時期傳入的法律現時有關逆權侵佔的法律由第347章時效條例來界定。 《時效條例內提及非業主只要霸佔官地超過60年或私人土地超過12年原有土地持有人將喪失追討土地管理權利而逆權管有人成為新業主。 雖然「逆權侵佔」可以幫助你免費獲得地產,但不代表任何佔有都能夠成功「逆權侵佔」,必須要「敵意佔有」的意圖,逆權者不單止要持續並實質佔有有關土地,例如安裝門鎖、門牌等。 如果準逆權者是得到持有人批準進入該地如有租約,此就不合符「敵意佔有」定義。

  8. 香港. 参考文獻. 參見. 外部链接. 逆權侵佔 (英語: adverse possession )是 普通法 的法律概念,指 房地產 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訴訟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敵意佔有. 逆權侵佔需要合乎「敵意佔有」( hostile possession )之要素。 佔有者不單只需要持續並實質佔有有關土地,而且還需要顯示其敵意佔有之意圖,例如設下門鎖,圍欄,門牌,人為耕作等。 如果土地佔有者相信原業主容許其合法進入該地(例如租用),其佔有意圖便不成立。 不完全合乎「敵意佔有」之條件,例如聲稱有意繳租但長年無法繳租的情況,就不能以逆權侵佔為由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業主。 [1] 善意與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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