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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2月27日 · 1.外牆飾面 (瓷磚、水泥等建材)脫落、墜落。 2.外牆長樹,樹根對建築物有極大的破壞性。 3.外牆產生裂縫。 4.外牆膨拱 (隆起、空心),通常不易發覺,需人員實際敲測,除非伴隨磁磚水泥掉落或嚴重到呈現波浪狀。 5.外牆滲漏水,在外牆防水施作時,可順道檢查外牆有無損壞。 雖說如此,因國人對建築物外觀普遍並不在意,加上外牆權責歸屬並不明確,許多案例仍然為嚴重損壞才進行修繕,徒增許多風險。 許多歐洲房屋建築物動輒屋齡上百年卻能維護地相當不錯;都市更新應該為整體宏觀長遠妥適的大規模規劃、合併、重建及整治,長遠目標應為數百年至千年居住之規劃,而非淪為小區域單一老屋拆除的房屋更新。 在外牆高壓沖洗時,有些表面水泥粉刷層不堪一擊,輕易地就被水刀噴落,當初泥作粉刷之施工品質可見一班。

  2. 被告00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00年間與原告簽訂【】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或依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轉讓協議書下稱系爭轉讓協議書),約定被告應在00縣00市 段00 地號等0筆土地上興建買賣契約所定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應於開工日後3年3個月日曆天內完成領取使用執照。 惟被告已於00年0月00日,完成建築法第54條第10項規定事項,並向00縣政府工務局申報系爭建案之開工,依約被告原應於00年00月00日完成領取使用執照,然遲至00年 00月00日始為第一次掛件申請使用執照,期間經過3次退件要求補件重審,至00年00月日方通過使用執照之審核,惟竟復遲至00年00月0日始領取系爭建案之使用執照。

  3. 2023年1月16日 · 除規費外,起造人還需繳納相關賦稅,例如財政部解釋函規定,「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但却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此屬於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仍須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④限期開工之義務: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 ⑤損害賠償:如果施工過程中,因故造成鄰損或其他損害,視個案情況差異,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需負起賠償之責,唯責任與賠償比例,最終往往由法院裁定。 定期收到快訊? 加入安信line@ 我要檢舉. 台長: ansin0520. 您可能對以下文章有興趣.

  4. 我家住汐止,目前的房子是62年建造的,沒有權狀,有房屋稅籍證明,房子是兩層樓,二樓屋頂是鐵皮屋。地坪是62坪,房屋大概有50坪,我想翻修增建到三樓或四樓,問了一些營造人,他們都說不行,可是我們有去汐止地政課問,他說找建築師就好,我們就上網找了一個汐止的建築師。

  5. 2011年10月17日 · 一、前言. 隨著這些年房地產交易的熱絡房地產的交易糾紛竟然在消費糾紛排行中名列前矛尤其是中古屋買賣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的主張更是常見而究竟瑕疵擔保責任是什麼? 買賣雙方的法律關係應如何主張呢? 筆者將在這篇淺論不動產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一)中初步談到,本文所談到的瑕疵擔保責任為一般買受人與出賣人的權利義務,與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因消費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略有不同,望各位不吝賜教、斧正。

  6. 依此觀之,我國釋憲實務之見解,係將預算案認定為實質的行政行為之一;儘管預算案仍需經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措施法律」之稱。但整體而言,立法院審議預算案,已具備批准行政措施之性質,亦即批准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

  7. 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是須申報繳納奢侈稅。 如買進不動產後在二年內因解除契約再行返還,雖其仍在二年的持有期間內,但因其返還移轉之原因非屬銷售行為,故無須課徵奢侈稅。 不過,返還予原賣方後,其計算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其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財政部101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函),即原賣方如欲再行出售,則必須再持有二年始得免徵奢侈稅,當事人必須注意。 【買賣雙方因解除契約已納之奢侈稅之處理原則】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二年內之不動產並已依法繳納奢侈稅之個案,如因故解除契約,其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者,因所有權尚未移轉予買方,不論其解除的原因為何,其已繳納之奢侈稅應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