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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月16日 · ①申請執照無論申請建造執照」、「拆除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需檢附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以及起造人相關資訊文件等如果申請建築工程違反現行法令起造人有改正的義務②按圖施工與改正之責任:《 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起造人應依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 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③繳納稅費:起造人申請建築相關執照時,需按規定繳納規費,例如申請建照、雜項執照時,應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如有變更設計時,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

  2. 1.拆除執照申請 (一般併建造執照申請) 2.建造執照申請. 書圖文件--申請書委託書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若起照人同土地所有權人則免)、建築師簽證、建築線指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謄本 (若無舊建物則免)、地籍圖、其他文件、建築執照圖. 3.建築執照審查-- 審查單位--建築管理課. 協審單位--當地建築師公會.

  3. 依目前法規條例的房屋登記申請順序是: 1.建築執照 2.使用執照 3.建物 (房屋)所有權狀 4.建物登記謄本. 民國57年6月6日前建管前蓋的房屋應該有房屋稅繳款書或水費電費繳納證明或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或門牌編釘證明.... 如果以前曾經繳過房屋稅而目前因未達起徵點不用課征而免繳納房屋稅房屋現值會折舊),請至稅捐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並註明起課年期”,再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只要有以上其中一項文件,要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很簡單的。 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需附資料及程序: (需做二件申請案件) 【第一件】 1.建物測量申請書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 2.房屋稅籍證明影本一份(或其它證明文件) 3.身分證影本一份(正反面)

  4. 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的基本條件: 1. 土地上有房屋 2. 無出租行為 3. 無營業登記 4. 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在房屋設有戶籍 5. 土地與其上之房屋屬同一人所有 (或屬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所有) 6. 夫妻只能享有一處自用住宅優惠之限制

  5. 【解析】 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固為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前段所明文惟所謂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係以建築房屋為目的而租用基地之租賃契約承租人為限並非任何租用土地之承租人均得任意援引而為主張註二),是承租人在地上搭建鐵皮屋有無優先承購權? 自應依此判斷之。 另實務上,最高法院 91 年 10 月 25 日 91 年度台上字第 2154 號民事判決:「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後段定有明文。

  6. QUINN的回答:【都市計劃法裡有個停車場用地之使用限制:停車場之設立地點限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得妨礙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之規定版大既為停車場用地如何申請建照蓋屋??? 只限定建蔽不限容積的意思我猜是因為路外停車場的建築本就有受限於

  7. 行政法教室過渡性法規承認之案例解析. 所謂的過渡性法規之承認」,係指原應失效或無效的法律或命令尤其是職權命令),在相關的法律或授權命令尚未制定之前仍可繼續適用之謂。. 值得注意的是原則上過渡性法規之承認並非在任何法律領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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