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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不足以支付須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員亦有權向僱主追討差額。 當僱員申請抵銷時,受託人會要求僱員提供證據,以證明僱員有權獲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而僱主並未向僱員發放該筆款項。 僱員應要求僱主發出一封函件,證明僱主尚未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情況二:如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以完全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主必須向僱員支付不足的餘額。
立法會於2022年6月9日通過《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落實取消使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長服金)的安排(強積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而支付給你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款額無須課税。 無須課税的款額是指扣減了下段所述款項後的淨額: 在強制性公積金 (強積金)計劃中,就你持有或已收取歸因於僱主供款部份及有關的投資回報的累算權益。 你的僱主無須申報根據上述計算的淨額在IR56F或IR56G表格內,而你亦無須申報該淨額在BIR60表格內。 若有關款項超出你法定應收的數額,你和僱主都須要申報該超出的款項。 勞工處網站有提供在《僱傭條例》下僱員所應得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詳情: 無須課税款額的計算方法. 沒有約滿酬金、職業退休計劃利益或強積金計劃權益扺銷法定應收的數額. 無須課税的款額 = 按《僱傭條例》計算的法定款額. 例子一. 一名僱員被公司遣散。
「強積金對沖」機制可以用僱主的強積金供款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即僱主供款的5%(或最多每個月HK$1,500)所累積下的本金,加上所賺蝕的金額,又稱「累算權益」。 若僱主額外為僱員以「自願供款」方式供款,這筆僱主自願供款累算權益亦會計算入可對沖金額。 僱員自己每個月作出的5%強制性供款或自願性供款,均不適用於強積金對沖機制。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定義計算方法,於香港法例《僱傭條例》列明,前者支付給受僱不少於兩年的被解僱、裁員員工,後者支付給服務五年以上的被解僱、裁員、因健康理由不能繼續現職及身故的員工。 同時,法例亦定明,僱員在同一時期內,只可以收到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中一項。 注: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如僱主因裁員而解僱僱員,應盡快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而《僱傭條例》亦規定,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問5. 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 答5.
2023年12月15日 · 一般情況下,如僱員受僱滿24個月後因公司裁員而被解僱,可享有遣散費;如受僱滿5年後遭解僱,可享有長期服務金。 強積金對沖意思,是僱主將其5%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 (本金+投資回報),用來抵銷裁員或結業時僱員應得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若僱主有為僱員作自願性供款,其累算權益亦可加入對沖。 長期服務金的基本領取資格,是連續受僱不少於5年而被終止合約,其理由須為以下其中一種: 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是以僱員最後一個全月的工資 (上限HK$22,500) 的三份之二乘以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假設一位服務8年的合資格員工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是HK$27,000,其長期服務金便是. HK$22,500 X ⅔ X 8 = HK$120,000. 長期服務金上限是HK$390,000。
在現行法例下,僱主可以利用僱員的強積金累算權益來抵扣應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這就是所謂的強積金對沖機制。 例如,假設某僱員應得的遣散費為港幣120,000元,而其強積金累算了港幣40,000元,僱主可以用這40,000元來抵扣遣散費,僱員最終獲得的現金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