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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進行抵銷的方法有兩種,視乎僱主有否先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而定。. 僱主可向受託人提交證明文件,從僱員的帳戶內提取由僱主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 僱主可能需要僱員書面確認已收妥該筆款項,以便向受託人申請抵銷。. 僱員可以直接向受託人 ...

  2.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而支付給你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款額無須課税。 無須課税的款額是指扣減了下段所述款項後的淨額: 你的僱主無須申報根據上述計算的淨額在IR56F或IR56G表格內,而你亦無須申報該淨額在BIR60表格內。 若有關款項超出你法定應收的數額,你和僱主都須要申報該超出的款項。 勞工處網站有提供在《僱傭條例》下僱員所應得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詳情: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3. 立法會於2022年6月9日通過《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落實取消使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款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長服)的安排(強積金「對沖」安排)。. 政府已宣布將於2025年5月1日 ...

  4. 根據《僱傭條例》,現時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 最高款額為390,000元。 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後,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上限將 維持不變。 假若僱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總額(即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及轉制後部分的總和)超過390,000元, 超出上限的部分須從轉制後部分扣減 (即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款額應為 390,000元減去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款額後的餘額)。 例子. 在轉制日或之後才開始受僱的僱員. 現行《僱傭條例》規定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計算方式及上限 維持不變: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

  5. 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中,僱員已獲支付一筆累算權益(非歸因於僱員款的部份),或持有該筆累算權益;. 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可與上述的款項抵銷,但須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的服務年資有關的款額為限。. 注意:在進行上述的款項抵銷時,僱主必須遵守 ...

  6. 根據現行法例,僱主可利用僱主為僱員作出的強積金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遣散費,但須注意的是,僱主可從僱員帳戶抵銷的款額,不應多於向他們支付的長期服務遣散費款額。

  7.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定義計算方法,於香港法例《僱傭條例》列明,前者支付給受僱不少於兩年的被解僱、裁員員工,後者支付給服務五年以上的被解僱、裁員、因健康理由不能繼續現職及身故的員工。 同時,法例亦定明,僱員在同一時期內,只可以收到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中一項。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 注: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以HK$22,500的三分之二(即HK$15,000)為上限。 如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是在2003年10月1日或以後,僱員可得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最高款額為HK$39萬. 資料來源:勞工處. 長期服務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