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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選民資料網上查閱系統」(「系統」)只供選民查閱自己的登記資料任何人士透過系統查閱另一名選民的登記資料而事前未徵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即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有關條款。 已登記選民可以使用 「智方便」 向選舉事務處 提供或更新電郵地址 ,以供本處作通訊之用及/或(如選民同意)供相關選區的候選人發放與競選活動有關的選舉郵件。 候選人可選擇以電郵方式向你發放選舉郵件,取代郵寄有關資訊的印刷本。 如欲首次登記為選民或更新登記資料(例如姓名、住址、電話或傳真號碼),請你填妥及簽署「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GC)。 在申請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或更改登記住址時,你須同時提交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有效住址證明文件。

  2. 查詢選民登記資料個人選民 如要查詢你的選民登記資料請輸入: (1) 你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及 (2) 你在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上所載的英文姓名、中文姓名或中文姓名電碼 (3) 圖內的驗證碼.

  3. 選民資料網上查閱系統 - 規例. 系統使用者須遵守的相關規例.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 (選民登記) (立法會地方選區) (區議會地方選區)規例》 (第541章附屬法例A)第22 (3)條及《選舉管理委員會 (登記) (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 (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 (選舉委員會委員)規例》 (第541章附屬法例 B)第42 (3)條,任何人為與選舉有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a) 以任何形式重現或複製或准許另一人以任何形式重現或複製載錄於登記冊內的任何記項中的任何詳情或登記冊的任何摘錄中的任何詳情; (b) 使用或准許另一人使用與任何人有關且是載錄於登記冊內或其摘錄中的資料;或. (c) 將以上 (a) 及 (b)段所述載於登記冊內的任何資料傳給任何其他人,

  4. 選民登記常見問題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聯絡我們 列印 分享 選民資料網上查閱系統 選民資料網上查閱系統 聯絡我們 電郵: reoenq@reo.gov.hk 傳真: (852) 2827 4644 電話: (852) 2891 1001 地址: 總選舉事務主任,選舉事務處,九龍長沙灣東京街西3號庫務大樓8樓 首頁 ...

  5. 選民可透過選民登記網站查閱自己在相關登記冊上的資料。 如區議會/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 / 行政長官選舉/補選即將舉行,有資格投票的選民 / 投票人 / 委員亦可透過選民登記網站查閱獲編配的選區及投票站供選民查閱自己在登記冊上的資料. 2023年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及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正式選民投票人登記冊已於9月25日發表相關登記冊的文本亦可供查閱。 查閱登記冊文本的安排. Previous.

  6. 下載登記表格. 查閱登記資料. 誰可登記. 怎樣登記. 更改選民記錄. 已登記選民提供/更新電郵地址. 視障選民提供/更新電郵地址. 為何要登記做選民. 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登記. 維護廉潔選舉. 選民登記 - 主頁.

  7. 2.你亦可以自行輸入以下資料查詢你的選民登記資料。 (1) 你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及 (2) 你在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上所載的英文姓名、中文姓名或中文姓名電碼 (3) 圖內的驗證碼.

  8. 選民資料網上查閱系統」(「系統」)只供選民查閱自己的登記資料任何人士透過系統查閱另一名選民的登記資料而事前未徵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即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有關條款。 已登記選民如欲向選舉事務處提供/更新電郵地址,請按 此處 前往「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電郵地址將提供予相關選區的候選人,以作發放選舉廣告的用途。 候選人可選擇以電郵發放選舉廣告取代郵寄選舉廣告印刷本。 如欲首次登記為選民或更新登記資料(例如姓名、住址、電話或傳真號碼),請你填妥及簽署「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更改登記資料申請表」(REO-GC)。 在申請地方選區選民新登記或更改登記住址時,你須同時提交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有效住址證明文件。

  9. 選民登記. 誰可登記 / 如何登記. 查閱選民登記資料. 常見問題. 住址證明. 查核及查訊. 選民登記數字. 遞交選民登記申請表格. 上訴.

  10. 選民資料網上查閱系統 - 規例. 系統使用者須遵守的相關規例.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 (選民登記) (立法會地方選區) (區議會地方選區)規例》 (第541章附屬法例A)第22 (3)條及《選舉管理委員會 (登記) (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 (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 (選舉委員會委員)規例》 (第541章附屬法例 B)第42 (3)條,任何人為與選舉有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a) 以任何形式重現或複製或准許另一人以任何形式重現或複製載錄於登記冊內的任何記項中的任何詳情或登記冊的任何摘錄中的任何詳情; (b) 使用或准許另一人使用與任何人有關且是載錄於登記冊內或其摘錄中的資料;或. (c) 將以上 (a) 及 (b)段所述載於登記冊內的任何資料傳給任何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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