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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2月19日 · 張榮發留下財產約五百三十六億元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許祺昌表示若預立遺囑遺產分配會有家族全部認同」、「配偶不認同」、「家族都不認同三種情況張國煒可分得遺產可能會有四百九十二億元落差

  2. 2021年7月12日 · 遺囑就遺產分配方式侵害其中部分繼承人之特留分可主張扣減嗎? 依據民法第 1225 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3. 【事件】 陳奶奶生前預立遺囑,將名下唯一的一筆不動產,全部歸其大兒子所有(但陳奶奶還有兩個女兒),但大兒子於陳奶奶死亡前,就早一步過世了。 大兒子有兩名子女其子女可主張代位繼承此項遺囑內容嗎? 另陳奶奶生前買保險,將身故受益人也指定為其大兒子,但因大兒子先一步過世,保險金歸誰? 又陳奶奶與鄰居阿喜情同姊妹,遺囑中也交代遺贈100萬元給阿喜,但阿喜也先於陳奶奶過世,阿喜的繼承人可以繼承此筆遺贈嗎? 【解析】 受遺贈人先死亡,遺贈有效嗎?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99條參照)。 而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同法第1201條參照)。 換言之,受遺贈人必須在遺囑人死亡時仍然生存,有關遺贈之內容才屬有效。 若受遺贈人早於遺囑人死亡,則遺贈不生效力。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11年1月17日 · 雖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但實務上認為此僅為稅法基於納稅公平的考量所訂定,目得在避免逃稅,在民事繼承案件中,有關遺產之認定,需以民法之規定認定之,並無該條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等人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之適用。 換句話說,縱使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予配偶、子女等繼承人,但只要不是出於結婚、分居、營業而贈與,被繼承人死前二年內所贈與之財產,還是不會納入遺產的範圍內。

  6.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視為遺產但非屬民法第1030條之1 之剩餘財產.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屬擬制遺產應併計被繼承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然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

  7. 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除了應符合前述所說明的要件外因遺產是屬於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故以遺產中的課徵標的物來抵繳原則上是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的但在實務上卻常發生繼承人間對於遺產分配發生紛爭致部分繼承人不同意配合抵繳的問題

  8. 根據遺贈稅法規定只要無償為他人免除承擔債務或者無償為他人承擔負擔者都屬於贈與行為因此如果繼承人替其他繼承人代付遺產稅的話也屬於贈與行為北市國稅局日前出現一個贈與案件就是夫死亡之後妻子以及子女皆為繼承人母親代子女墊付遺產稅支付所有遺產稅額共計2,000萬元可是母親只分得300萬元遺產其餘遺產因為早分配給子女造成母親並無太多現金可支付稅款因此以向銀行借款方式墊付該筆遺產稅造成母親負債1,700萬元。 不久之後,年邁母親也往生,國稅局進行遺產查核工作時發現,原來其配偶死亡當時,2,000萬元的遺產稅都是母親所支付,於是要求其他繼承人必須代替已經往生的母親,繳交170萬元的贈與稅。 中國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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