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 相關
廣告專辦平安紙、遺囑草擬及見証、遺產承繼、持久授權書、遺囑認證等法律服務。開業28年,專業可靠。 專辦平安紙及遺囑,只需千多元,便可有一張由律師草擬及見証的遺囑,安心可靠,全港17間辦事處。
- 平安紙 遺囑 $1000起
遺囑由律師草擬及見証
持久授權書、遺產承辦服務
- 中國公証服務
寡佬証、國內遺產、房產轉讓
授權委託、同一人身份、親子公證
- 平安紙 遺囑 $1000起
搜尋結果
- 遺產的 分配比例會根據繼承者的繼承順位而有所差異。 當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指定遺產該如何分配時,依照《民法》規定,繼承人須依 應繼分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若被繼承人有指定遺產的分配方式,原則上應尊重被繼承人的決定,但該分配的比例 不能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 ,因為特留分是 法律給予有繼承權人的最低保障 ( 民法§ 1187 )。
lawplayer.tw/blog/p/partition-of-inheritance
其他人也問了
配偶可以繼承遺產嗎?
如何處理死者的遺產?
遺產如何分配?
無遺囑可以分配遺產嗎?
處理遺產承辦的程序如下: 第一步: 收集死者的財物及負債以擬備清單. 首先,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逐處去搜查死者的所有個人財物及負債資料,例如: 放置在家中或保險箱內的財物、銀行存款、信用咭欠款等等,以擬備財物清單,此清單會列於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並呈交遺產承辦處。 第二步: 尋找死者的遺囑. 死者有否 訂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及誰人可繼承遺產,所以必須確定死者有否訂立遺囑。 可行的途徑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死者的親友、財務及法律顧問查詢、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還有,如果已聘用律師申請遺產承辦書,可要求該律師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看看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第三步: 確定由誰人到法院提出遺產承辦.
2.1 為甚麼設立遺產承辦處?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2.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2023年5月31日 · 在發生繼承事實的時候,作為「當然繼承人」的配偶是一定可以繼承的。 而除了配偶之外,法定的繼承順序就決定了誰有資格分配遺產,民法上繼承人的四個順序分別是...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3) 如果離世者沒有遺下子女,但遺下配偶,及以下所述任何一人 : 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子女,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1,0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為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父或母取得,如果父母尚在,則父母二人同得該一份,如果沒有遺下父母,則由全血親兄弟姊妹均分該一份。
2023年3月11日 · 如何分配遺產? 遺產管理人獲得承辦權後,其中一項重要責任是分配遺產。 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 2 (1) 條 ,可供分配的遺產,須先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稱為 「剩餘遺產」 (residual estate)。 而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 4 條 ,在沒有有效遺囑下,「剩餘遺產」的分配,一般原則如下: 如果以上情況均不適用,那麽遺產將成為「無主財物」 (bona vacantia),歸政府所有。 政府可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將部分或全部財產,撥款予受死者供養的人。 殺人後可否繼承遺產?
您的遺產怎樣分配? 當閣下百年歸老後,您一生辛勞工作所累積得來的財產,包括樓房、銀行存款、股票或珠寶等,會怎樣分配? 是根據香港法律還是外地法律分配? 遺產當中的不同部份,可能受不同法律所管轄。 遺產中的「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不管閣下在哪裡居住,不動產的繼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 例如閣下在東莞擁有一個單位的話,不管閣下在香港或東莞居住,那單位的繼承一般不受香港法律所管轄,而是受內地法律所管轄;同樣,如果單位在本港的話,即使閣下長年在東莞居住,一般來說,那單位的繼承是受香港法律所管轄。 特別一提,如果您的香港物業與另一方「聯權共有」 (俗稱「長命契」),在閣下過身之時,另一方會全權擁有該業權,因此這物業的業權不會成為您的遺產。
若被繼承人有指定遺產的分配方式,原則上應尊重被繼承人的決定,但該分配的比例 不能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 ,因為特留分是 法律給予有繼承權人的最低保障 ( 民法§ 1187 )。 應繼分( 民法§ 1144 ) 1. 若除了配偶以外,沒有其他有繼承權的繼承人. 配偶的應繼分為 遺產的全部 。 2. 若由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 由 配偶與所有具有繼承權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分配 所有的遺產。 舉例而言:被繼承人去世時,配偶與 2 名子女都有繼承權,則由 3 人各分得全部遺產的 1/3 。 3. 若由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姐妹(第二、三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 由配偶與第二或第三位繼承人各分得 全部遺產的 1/u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