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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遺產承辦處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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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獲授權人士同樣稱為遺產管理人。 1.4 甚麼是授予書授予書俗稱承辦紙」,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2.1 為甚麼設立遺產承辦處?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2.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 Probate Registry

      Part VI Death on or after 11 February 2006 6.1 What do ...

    • 無遺囑

      如果你的親友沒有留下遺囑,你需要申請遺產管理書(Letters ...

    • 遺產承辦處

      香港司法機構 - 遺產承辦處. 法庭服務及設施 > 電子服務 ...

  2. 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於2006年2月11日生效後已故人士的親屬毋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繳交稅項也毋須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

    • 遺產承辦 I:申請授予承辦書
    • 有遺囑的遺產 vs 沒有遺囑的遺產
    • 遺產承辦 Ii:管理小額遺產
    • 遺產承辦 Iii: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 常見問題

    先人過身後,首要處理的是領取死亡證、確認有沒有遺囑和清點遺產。這些都處理好後,便要獲得遺產承辦的認證,即要向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俗稱承辦紙)。申請授予承辦書的程序如下: 1. 簽署一份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 2. 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確認文件真確性 3. 將誓詞 / 誓章遞交至遺產承辦處 4. 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準備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的資產及負債清單 5. 將上述文件連同其他「支持申請的文件」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6. 遺產承辦處官員審閱有關文件後,如有需要向申請人提出問題 7. 遞交費用並取得授予承辦書。有關申請費用為HK$265,授予書的謄寫費用為HK$72

    「授予承辦書」是個統稱,實指「授予遺囑認證書」或「授予遺產管理書」。因應先人有沒有立遺囑,申請人只需要申請其中一份。 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都有權處理死者的遺產,包括管理或分發相關資產予受益人。不同的是遺囑執行人是死者生前委任、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而遺產管理人是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下、按先後優先權由近親申請。了解更多

    如果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HK$50,000,並全部是現金,可遁「管理小額遺產」方式,向民政事務總署申請「確認通知書」來代替申請授予承辦書,包括填寫表格 HAEU5 並連同一份誓詞 / 誓章呈交到民政事務總署的遺產受益人支援組。 該誓詞 / 誓章必須聲明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HK$50,000並全部是現金,同時附上一式兩份列明遺產詳情的清單。 如果誓詞 / 誓章正確無誤,民政事務總署一般會在12個工作天內發出確認通知書,該通知書亦會夾附死者遺產的清單。申請人於預約時段回訪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辦理宣誓及領取確認通知書便可獲授權處理遺產。 要留意的是,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清單內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而若之後發現更多遺產令總值超過HK$50,000,申請人仍須向遺產承辦處...

    如果死者遺產總值不超過HK$150,000、只有銀行存款及強積金,而申請人年滿21歲,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可以協助他 / 她在沒有獲取授予承辦書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司法常務官會提供一個廉宜方法處理小額遺產,並按以下方式從遺產總額中收費:

    問:法律上何謂擅自處理遺產?有何刑責? 答: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 10 章) 第60J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理或處理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任何財產,均觸犯擅自處理遺產的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罰款HK$10,000及相等於被擅自處理遺產的價值的額外罰款。 問:繼承遺產需要交遺產稅嗎? 答:過往如要申請授予承辦書,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從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遺產總值、包括個人資產及房地產中抽取某一百分比作遺產稅。唯相關稅項已於2006年2月11日起取消,現時申請人毋須繳付遺產稅。 問:遺產承辦需要聘請律師嗎?需要多少收費預算? 答:如果死者只有現金、銀行戶口及強積金戶等簡單遺產,總額又不超過HK$150,000,遺產管理官足以協助...

  3. 如死者的財產不符合以上條件你或需要向遺產承辦處/遺產管理官提交管理遺產的申請有關內容請瀏覽此網址如死者生前租用銀行保管箱你需要先申請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並在民政事務總署職員陪同下檢視保管箱

  4. 其他人也問了

  5. 遺產承辦處. 備註: 1. 如果在香港以外地方致電的話,請在電話號碼之前加撥地區號碼「852」(不適用於駐海外辦事處)。. 2. 如果想查看更多資料,請在該職員名字/詢問處上點擊。. 3. 本網站的所有資料均由有關決策局/部門及有關機構提供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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