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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遺產繼承順位. 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之規定: (A)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麽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馀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馀的全部產業)。 (B)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實產; 剩馀遺產中的500,000元。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C)死者遺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沒有後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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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代理人須申請遺產承辦書程序和手續如下: (1) 清點死者的財產. (2) 法院檢證. (3) 申請遺產承辦書. 在無爭議的情況下承辦遺產須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10章的規定處理。 (a) 一般來說若死者的遺產不超過港幣十五萬元且全屬金錢遺產承辦者可到遺產承辦處向遺產管理申請以簡易方式處理遺產有以下三種方法供選擇處理遺產: (b) 若死者的遺產超過港幣十五萬元,或即使不超過十五萬,但並非全屬金錢,承辦者須親自或通過律師以特定的表格提出申請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香港法例第10章)的附屬法例第3 (3)條及第4 (9)條)的規定辦理)。 處理方法按下表:- (4) 最後的手續是領取和分派遺產.

  3.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獲授權人士同樣稱為遺產管理人。 1.4 甚麼是授予書? 授予書俗稱承辦紙」,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2.1 為甚麼設立遺產承辦處?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2.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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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繼承 二、 無遺囑繼承的有關問題 在如下幾種情況下,適用無遺囑繼承之規定: 1、 被繼承人不曾立下遺囑或生前已妥善地廢除了自己所立之遺囑。 2、 所立遺囑無效。 3、 所立遺囑部分無效。在此情形下,遺囑有效部分已經對遺產作出安排的,照遺囑安排處理,而其他未涉及之遺產則適用無 ...

  5. 如何辦理香港遺產繼承? 9. 香港保險遺產繼承如何辦理? 10. 香港股票遺產繼承如何辦理? 11. 香港房產遺產繼承如何辦理? 12. 香港銀行存款遺產繼承如何辦理? 13. 香港繼承法配偶占多少份額? 14. 香港繼承法子女占多少份額? 15. 香港繼承法父母有權繼承嗎? 16. 香港繼承法兄弟姐妹有權繼承嗎? 17. 香港遺產繼承需要繳納遺產稅嗎? 18.

  6.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的規定在香港法律下享有申請遺產管理書的優先權的先後順序為:- 再生的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母; 死者的兄弟姐妹; 死者的祖父母; 死者的叔父、伯父、舅舅、姑母、姨母; 以上順序中只要在前順序的人有任何人在生且沒有放棄申請遺產管理書的資格則在後順序的人無權申請做遺產管理人。 以上無遺囑繼承下申請遺產管理書的優先順序,適用於兩種情況: 死者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 死者去世時雖然不是以香港為居籍,但是在香港的遺產主要是不動產; 這是因為,根據香港的法律沖突法的規則,遺產管理人的順序,適用死者去世時居籍地的法律。 因此死者去世時如果以香港為居籍,則應以香港法律作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優先順序的依據。

  7. 香港遺產繼承的順序是有遺囑按照遺囑的規定沒有遺囑時按照香港遺產繼承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具體參加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的詳細說明概括而言,(a有配偶和子女時由配偶和子女繼承父母等其他人沒有繼承權; (b)有子女無配偶時,全部由子女繼承,其他人無繼承權; (c) 無子女有配偶和父母時,由配偶和父母繼承;(d)無子女、無父母,有配偶和兄弟姐妹,由配偶和兄弟姐妹繼承。 香港死者沒有立遺囑,遺產如何分配?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居籍地在香港),則適用上述第2條問題下香港繼承法律下的遺產繼承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