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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體上,香港遺產繼承法的有關遺產繼承順位對配偶有利,對死者父母不利(與中國內地相比)。 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之規定: (A)死者只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麽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馀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馀的全部產業)。 (B)死者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個人生活物品; 剩馀遺產中的500,000元。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2. 無遺囑繼承下申請遺產管理書的優先順序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的規定,在香港法律下享有申請遺產管理書的優先權的先後順序為:- 死者的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母; 死者的兄弟姐妹; 死者的祖父母; 死者的叔父、伯父

  3.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4. 一般來說,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仕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但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仕已去世或想放棄獲得遺產承辦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仕便有權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但須證明較高優先權的人仕已死亡或已放棄權利。 遺產承辦書不可以發給超過四名人士,如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則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第四步: 商議是否需要聘請律師處理遺產承辦. 這視乎遺產的數額及其複雜程度而定,例如: 如遺產全部是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申請人可以將申請表格及一份誓章遞交至民政事務總署。 該誓章必須聲明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 50,000 元而且全部是現金,同時亦須附上一式兩份的清單以列明遺產的詳情。

  5. 遺產承辦處 pdf 版本. 第一部分 引言.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第四部分 我應該怎樣做?.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第七部分 誰可以申請授予書?. 第八部分 申請授予書應該注意甚麼?.

  6. www.inheritance.com.hk › intro2遺產繼承

    但由於跨位階共用遺產機制之存在,致令香港法例之下的所謂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概念,與大陸法系之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概念,在內涵及外延上均涇渭分明。

  7. www.inheritance.com.hk › intro4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權人 死者的在生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姊妹可依次獲遺產的不同份額 受益人 繼承人繼承權的法定次序,申請遺產管理書 所須文件 1.死者的死亡證; 2.死者的出生證明書; 3.申請人與死者的結婚證明書(如適用); 4.死者子女的出生證明書(如適用);

  8. 香港遺產繼承順位. (A)死者只下一名配偶. (B)死者下配偶及後裔. (C)死者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沒有後裔. (D)「非婚生子女」所分得的遺產. 相關文章: 香港遺產繼承順位. 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之規定: (A)死者只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麽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馀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馀的全部產業)。 (B)死者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實產; 剩馀遺產中的500,000元。

  9. 2023年5月31日 ·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發布. 在發生繼承事實的時候,作為「當然繼承人」的配偶是一定可以繼承的。 而除了配偶之外,法定的繼承順序就決定了誰有資格分配遺產,民法上繼承人的四個順序分別是...

  10. 遺產稅署不再就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發出任何關於清妥遺產稅的文件,那麼我申請授予書*時,須提交什麼文件? * 授予書俗稱「承辦紙」,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