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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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9日 · 許祺昌表示,遺囑如獲張榮發配偶及五名子女認同(女兒雖逝,其子女仍可繼承),遺產就可全由張國煒繼承;若僅配偶李玉美不同意,她可依配偶身分先拿一半,即二百六十八億元,並再取另一半遺產的六分之一、四十四億元,總共分得三百一十二億 ...
遺產繼承人的資格為何?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都是法定繼承人,配偶的身分是當然繼承人(配偶沒有順序的問題,與其他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若無其他順序繼承人時由配偶單獨繼承)。 繼承開始時原則上依照下列順序繼承(同一順位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或死亡時,才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一順序繼承人-. 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 女. 若無子女則為. (外)孫子女. 若無(外)孫子女則為. (外)曾孫子女…. (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優先繼承,例如若已有子女繼承則內外孫子女皆無) 如無第一順序之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父 母(不含繼父母) 如無第一及第二順序之人. 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姊妹.
依97年1月2日新修正之民法第1153條第2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之人、禁治產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成年且未結婚之人),只要以所得遺產來清償繼承債務,超過所得遺產部分之繼承債務,不用以自己的財產償還,如果清償後還有剩餘遺產 ...
所謂「限定繼承」,係指以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財產為限度,去償還他們遺留下來的債務,您不必以自己固有的財產幫他們還債。 如果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後,還有餘額,繼承人還是可以繼承。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繼承人在知道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過世時住所地之法院呈報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接獲呈報後,會定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繼承人完成整個程序後,就可以主張僅以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了。 至於相關書表,您可洽詢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索取例稿參考。 我要檢舉. 台長: 售屋達人. 您可能對以下文章有興趣. 親人過世了,誰是法定繼承人? 遺產繼承人的資格為何? 請注意!因民法繼承篇修訂,我國繼承制度又有變革與新的規定. 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相關的不動產稅賦.
實務認為,若受遺贈人於遺贈發生效力後,未辦理受贈財產移轉登記前死亡者,自應由受遺贈人之法定繼承人繼承(法務部法律決字第 0970037242 號含參照)。 申言之,受遺贈人自遺贈發生效力時起,取得遺贈物交付、移轉請求權(陳祺炎等三人合著「民法繼承新論」修訂3版,第380頁參照) 另與遺贈類似,但性質上仍有區別者,即為「死因贈與」。 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裁判要旨參照)。 死因贈與契約,若受贈人先死亡的話,契約仍屬有效而得繼承,或屬無效?
2011年1月17日 · 雖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但實務上認為此僅為稅法基於納稅公平的考量所訂定,目得在避免逃稅,在民事繼承案件中,有關遺產之認定,需以民法之規定認定之,並無該條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等人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之適用。 換句話說,縱使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予配偶、子女等繼承人,但只要不是出於結婚、分居、營業而贈與,被繼承人死前二年內所贈與之財產,還是不會納入遺產的範圍內。
繼承人就繼承財產(包括權利和義務,例如債權和債務等)得繼承之比例,即所謂「應繼分」,則須視繼承人多寡及順序分別認定: (1) 繼承人只有一人-就由其該繼承人一人繼承過世親人全部繼承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