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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3月22日 · 香港作為實施普通法的地區政府須跟從普通法原則行事的理據在此不贅本文將集中討論香港本地法律如何規定政府在處理酷刑聲請時的審核責任。 任何人皆有權不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 在國際法上,這項基本權利主要透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禁止酷刑公約》第3條明文確立,並向適用的國家或地區政府施加責任,以落實這項權利的保障。 香港入境處過去便根據《禁止酷刑公約》的要求制定政策,在發出《遣送離境令》時,考慮當事人在遞解離境後是否有可能遭受酷刑的危險。 如有關聲請有充分理由支持,便不會下令遣返或遞解該人。 終審法院並指出對將被遞解離境的人而言,他的酷刑聲請涉及免受酷刑的基本人權,是生死攸關的事。 因此,政府必須以合乎高度公平標準的程序獨立地審核有關聲請 [1] 。

  2. 2019年8月20日 · 有執業大律師表示本港目前未有具權威性案例定義為何酷刑」,認為今次案件可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俗稱傷人17」)作起訴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香港人權監察直斥涉事警員泯滅人性,第三名警員明知有濫權事件發生卻選擇不顧而去,成為濫權幫兇,要求警方及律政司公正檢控是次事件、港府亦必須重整監警制度,確保有獨立並有效的調查及懲處。 林卓廷指出,軍裝警員連環使用私刑虐打,根據《刑事罪行(酷刑)條例》,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 (張浩維攝) 案件事主是62歲上水居民鍾先生,他在6月26日凌晨在該區醉酒與人爭執,其後涉襲警被捕及送往北區醫院急症室,期間因醉酒而遭捆綁於病床,再推送至接收精神紊亂病人的獨立病房。

  3. 2016年4月4日 · 港聞. 社會新聞. 【01觀點退出酷刑公約不可行 行政改革迫在眉睫. 撰文:香港01. 出版: 2016-04-04 15:00 更新:2016-04-25 14:35. 近來關於香港是否要退出聯合國酷刑公約》(全稱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爭論甚囂塵上無論引發討論者的初衷是否果真為了解決本港所謂假難民問題他們都忽視了一點即從程序上這一議題似乎難以執行。 而實際上,退出《酷刑公約》的說法反映了特區政府在管治手法上一貫的官僚化和一刀切思維,缺乏行政智慧。 「假難民」原本是個簡單的問題,卻被複雜化,特區政府現在最需要的,是通過行政改革解決此問題。 什麼是《酷刑公約》

  4. 2023年3月4日 · 這是一種極其可怕的酷刑將人的雙眼挖出弄聾弄啞斷其手足卻不弄死他而是讓人在這種狀況下自生自滅。 當然,最後必死無疑,只是死前的痛苦與掙扎,我們難以想像。 究竟這麼殘酷的刑罰是怎麼出現的呢? 一切要從漢高祖劉邦開始說起…… 砍四肢再弄盲弄聾弄啞還未是最殘忍? 武則天「進化版」更教人心寒(點圖放大閱讀精華節錄): + 27. 靠一張嘴拿下70座城的超強謀士 卻因韓信一幼稚決定被處恐怖極刑 台灣最年輕死囚湯英伸槍決畫面曝光 拒打麻醉:這是我該受的刑痛. 話說劉邦贏得了楚漢之爭,成為了漢高祖,開創了一大盛世。 然而,從他仍默默無名時,就一直陪伴著他的糟糠之妻——呂雉卻在他死後開始搞事。 原因無他,就是擔心劉邦的另一位夫人——戚夫人和她的孩子會威脅到自己,因此使了諸多手段來對付她。

  5. 2018年5月9日 · 絕對責任有犯罪行為即犯法. 「絕對法律責任」 (absolute liability)罪行的原則。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未經審訊證明是有罪前,都會推定為無罪,而控方則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標準,即是要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mens rea)及「犯罪行為」(actus reus)。 但 「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毋須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只要證明有「犯罪行為」便可入罪。 下級法院看法不同. 蔡在裁判法院審訊時稱他真誠相信女事主17歲,裁判官接納他的解釋,即使蔡曾與女童發生非禮行為,但仍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6. 2022年5月22日 · 「拖下去! 」清朝宮廷劇中當宮女與大臣犯錯主子一聲令下各種慘不忍睹的酷刑正等著受刑人這些讓人聞風喪膽的殘酷刑法被後人稱為滿清十大酷刑」。 事實上十大酷刑並非全由滿人發明數量也不只有十項當中有許多是在歷朝歷代發明出來的但因為清朝初期頻繁使用尤其拿來對付不願意投降不遵守剃髮令的漢人和南方民族因此才在十大酷刑前冠上了滿清二字。 女囚也有宮刑 梳洗只聽描述已心寒(點圖放大閱讀) . + 40. 中國古代監獄揭秘:男女同關姦淫不絕 酷刑超恐怖卻有人樂而忘返 靠一張嘴拿下70座城的超強謀士 卻因韓信一幼稚決定被處恐怖極刑 中國最美死刑犯 窮苦流落礦場遭惡漢蹂躪 行刑前為何刻意張嘴? 1.

  7. 2020年5月6日 · 根據香港法例第427章刑事罪行酷刑條例》,公務人員或以公職身分行事的人如在執行公務或本意是執行公務時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即犯施行酷刑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而且本港法庭所判的監禁處分,犯人失去自由已屬懲罰,法庭判決從未要求懲教處出言悔辱甚至毆打犯人。 至少在香港境內,不論在囚人士干犯何種罪行,法理上也不構成他們在獄中被虐的合理原因。 懲教署應知道指控相當嚴重,嚴查相關事件,政府更應主動介入事件作詳細調查,一旦發現有懲教人員違規,更須作出處分以作阻嚇作用。 (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投訴無門 研究獨立監察. 懲教署的投訴機制過去為人詬病,早在反修例風波前已受到社會關注,但至今仍然未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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