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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文 / 劉孟錦. 楊春吉 【問題】 承租人在地上搭建鐵皮屋,有無優先承購權(註一)? 【解析】 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固為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前段所明文,惟所謂「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係以「建築房屋為目的 ...

  2. 行政法教室過渡性法規承認之案例解析. 所謂的過渡性法規之承認」,係指原應失效或無效的法律或命令尤其是職權命令),在相關的法律或授權命令尚未制定之前仍可繼續適用之謂。. 值得注意的是原則上過渡性法規之承認並非在任何法律領域內 ...

  3. 2010年12月6日 · 房屋買賣預售屋完工交屋後發現坪數與契約記載坪數不符時怎麼找補?. 預售屋買賣會發生坪數不足或超過契約記載坪數的問題為此內政部於90年9月3日台 (90)內中地字第9083626號函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房屋 ...

  4. 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是須申報繳納奢侈稅。 如買進不動產後在二年內因解除契約再行返還,雖其仍在二年的持有期間內,但因其返還移轉之原因非屬銷售行為,故無須課徵奢侈稅。 不過,返還予原賣方後,其計算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其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財政部101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函),即原賣方如欲再行出售,則必須再持有二年始得免徵奢侈稅,當事人必須注意。 【買賣雙方因解除契約已納之奢侈稅之處理原則】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二年內之不動產並已依法繳納奢侈稅之個案,如因故解除契約,其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者,因所有權尚未移轉予買方,不論其解除的原因為何,其已繳納之奢侈稅應予退還。

  5. 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公寓大樓管委會向住戶催討管理費範例).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正,並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計算之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一、債務人係 社區大樓住戶,亦即該住所房屋之 ...

  6. 囤房稅開徵後若民眾打通毗鄰房屋合併使用究竟該算幾戶財政部從寬認定二戶合併為一戶使用的房屋只要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且符合自住房屋條件即可視為一戶」,持有房屋戶數全國總計在三戶以內可按1.2%最低稅率課徵房屋稅

  7. 1. 2. 上開房屋之瑕疵,並已經 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詳附件),確屬瑕疵並經甲方表示認可。 三、前條瑕疵情形,經雙方合意,自房屋買賣價金中減少新台幣 元,給付方式如下(視當事人約定擇其運用): 於簽訂本契約書同時,由甲方交付同減價額之和解現金予乙方。 於簽訂本契約書同時,由甲方交付同減價額之和解票據予乙方(是否連同利息,視當事人約定)。 (票據號碼 、付款人 ) 自簽訂本契約同時,甲方先給付 元,爾後按月(每月 日)給付 至約定款數全部給付為止;甲方並為此開立乙紙約定款數全額之本票乙紙交付乙方(前開按月給付款項,甲方應按期匯入乙方之 帳戶內);前開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