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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郭卓堅 (英語: Kwok Cheuk-kin ,1940年4月29日 — ),外號「 長洲覆核王 」, 香港人 , 香港民主黨 成員 [1] ,持 中華民國護照 及 英國公民 身份。 父親為 中華民國 國民革命軍 軍官,小時候舉家前往 重慶 ,待 香港重光 後才回港讀書 [2] 。 他早年就讀 東華三院李志雄紀念小學 (昔日位於筲箕灣東大街、前稱東華三院第二小學)、筲箕灣街坊福利會義學夜校(1954年畢業 [3] )和 天主教鳴遠中學 [4] 。 在1950年代於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系畢業 [5] ,1989年前曾任職 司法機構 。 1989年到北京聲援學運,6月7日他在北京被帶到上海公安招待所軟禁一年,幾經波折才回到香港。

  2. 郭卓堅 (英語: Kwok Cheuk-kin ,1940年4月29日 — ),外號「 長洲覆核王 」, 香港人 , 香港民主黨 成員 [1] ,持 中華民國護照 及 英國公民 身份。 父親為 中華民國 國民革命軍 軍官,小時候舉家前往 重慶 ,待 香港重光 後才回港讀書 [2] 。 他早年就讀 東華三院李志雄紀念小學 (昔日位於筲箕灣東大街、前稱東華三院第二小學)、筲箕灣街坊福利會義學夜校(1954年畢業 [3] )和 天主教鳴遠中學 [4] 。 在1950年代於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系畢業 [5] ,1989年前曾任職 司法機構 。 1989年到北京聲援學運,6月7日他在北京被帶到上海公安招待所軟禁一年,幾經波折才回到香港。

  3. 2022年12月30日 · 年過80的香港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因司法挑戰防疫政策而再受關注但對他本人的指控也沒缺席許多法律制度中都存在著讓平民百姓對政府與官員作為提出抗議的機制在沿襲英美普通法系的香港這個制度叫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受理中國大陸澳門或台灣則稱為行政訴訟。...

  4. 2023年11月8日 · 眾所周知郭卓堅與民主黨關係匪淺與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及創黨成員李柱銘更是沆瀣一氣他曾在2011年代表民主黨參選長洲南區議會選舉早期他多宗申請司法覆核的案件都由何俊仁協助並由李柱銘出任其代表律師而近年郭卓堅提司法覆核的案件每每獨自一人到法庭但原來幕後助覆核狂濫用司法覆核制度的大狀是現任美國總統拜登的老友捲入初選案的民主動力司庫關尚義。 翻查資料發現,由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涉及郭卓堅案件的法律文件共65份,當中有47份的判詞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撰寫,該律師樓的合夥人之一正是何俊仁的徒弟文浩正,關尚義也在該律師樓任事務律師。 政界斥損人不利己 必被唾棄. 關尚義於1990年出任美國民主黨香港支部主席,以Jack Clancey之名縱橫政壇。

  5. 2023年11月6日 · 港聞. 社會新聞. 區選新制需取3會提名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指違基本法求覆核. 撰文:朱棨新. 出版: 2023-11-06 14:04 更新:2023-11-06 14:05. 改制後的首次區議會選舉將於下月舉行參選人須取得分區防火和滅罪委員會各 3 個提名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指該規定違反基本法》,6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取消該規定。 郭卓堅就區選提名提覆核。 (資料圖片/朱棨新攝) 申請人郭卓堅,答辯人為特首李家超,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被列為利害關係方。 郭的申請書指,要求參選人必須經由政府組成的三個委員會批准,審查通過,才有資格參選,是違反《基本法》第26條保障港人可享的選舉權的被選舉權。

  6. 2016年12月7日 · 大公報調查組攝. 大公網12月7日訊記者李文威施文達王可欣郭卓堅曾揚言當上覆核王是為彰顯憲法公義不會將政治立場帶入法庭惟大公報調查發現他與民主黨關係千絲萬縷郭曾代表民主黨參選長洲南區議會選舉落敗他多宗申請司法覆核的案件都由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協助並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出任其代表律師。 由去年起,郭就多宗民主黨關注的民生及政治議題,「同步」申請司法覆核。 上月底郭卓堅以個人身份,申請司法覆核盧偉國、葉劉淑儀、梁君彥的立法會議員資格,惟此期間,大公報發現郭與何俊仁旗下「何謝韋律師事務所」任職的一名律師,密密就國籍的法律問題以短訊交流。

  7. 2023年11月6日 ·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今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新的提名規定嚴重違反基本法包括第26條列明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要求取消上述參選規定郭卓堅表示自己是民主黨永久會員建議答辯人為行政長官李家超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根據入稟狀郭卓堅要求法庭頒令取消區議會選舉規定參選要經由政府組成的三個委員會提名指規定有違基本法國家主席令及國務院令。 質疑提名規定違反基本法. 入稟狀又引述基本法第11條,根據憲法第31條,香港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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