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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03年12月5日 · 依照財政部的說明營利事業經營業務之各項收入其所得有屬應稅及免稅者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並為避免免稅收入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列為應稅收入之減項造成虛增免稅所得侵蝕應稅所得稅基之情形故其收入成本費用或損失應區分應稅或免稅分別計算所得始為合理。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現行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該項投資收益既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則其相關之成本、費用,亦應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該免稅收入項下計算減除,才合理。 基於上開考量,乃明確規定投資收益應比照該部前揭八十三年及八十五年二函之規定,分攤其相關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3. 2011年3月31日 · 被人冒名登記為公司的人頭股東人頭董事或人頭負責人時怎麼辦?.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社會上常見不法之徒冒用他人名義辦理公司登記將他人登記為公司的人頭股東人頭董事或人頭負責人而一般民眾對被冒名登記一事往往不知情通常是要 ...

  4. 未攤銷費用─ (查核準則96條僅對少數項目作出明確攤提年限如開辦費不得低於5年商譽最少5年、...)。 若非屬於前述項目建議您可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尋找相近項目,若再無適當相近項目且金額非巨大(相對於對公司規模),習慣上大多分兩年左右攤提。 電腦軟體設備攤提年限?建議您以三年攤提。 (比照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第19項〝其他機器及設備〞號碼3192電子計算機及其他週邊設備.....三年)應該算恰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因解散或遷址營業,其原租用營業場所之裝潢費用未攤銷餘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因租用營業場所發生之裝潢費用,依規定應以未攤銷費用列帳,並逐年攤銷。 惟營利事業如因故解散或遷址營業,其未攤銷餘額應如何處理?

  5. 辦理稅籍登記時應注意, 開店商家 包括 網拍賣家 若每月營業額低於 20萬元行號,記得可向國稅局提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申請。 國稅局接獲申請會考量決定賣家是否為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 依規定 網拍賣家 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 然若 網拍賣家 家經營初期,銷售貨物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6. 2003年12月22日 · 廠商常為了達到商業目的而贊助交易對方的活動或廣告這類開支在廠商而言是為了取得收入的必要支出因此有些廠商把這筆支出列為商品的成本或廣告費然而到了國稅局查帳時按照支出的實質轉正科目後就可能因為限額計算而造成補稅的後果我們 ...

  7. 2020年1月5日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因應勞退新制實施,用人事業或單位為避免提繳退休金的負擔,以簽訂勞務承攬契約方式僱用勞工,並詢問所給付之報酬可否歸屬為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指出,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均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又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而執行業務所得係個人以其特定技能自力營生而取得之所得,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其兩者性質有別。 此外,依民法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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