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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 (由行政長官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第3(2)、3(2A)及3(3A)條及 《區旗及區徽條例》第3(1)、3(2A)及3(2B)條制訂) 1. 展示國旗 (a) 每日須展示國旗的地點: (i) 行政長官官邸; (ii) 禮賓府; (iii) 政府總部;
- 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的展示 - 政府總部禮賓處 - Protocol
就此,本頁面參考了《國旗及國徽條例》、《區旗及區徽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和國歌、香港特區區旗和區徽 - 政府總部禮賓處
規定,指明必須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的機構、 ...
- 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的展示 - 政府總部禮賓處 - Protocol
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也必須按照《國旗及國徽條例》和《區旗及區徽條例》規定的規格製造。 國旗或國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商標、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而區旗或區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商標或廣告。
2021年10月8日 · 修訂包括新增三個指定日子展示國旗及區旗,包括勞動節(五月一日)、農曆年初一及國家憲法日(十二月四日);在《國歌條例》附表3第1項列明的宣誓儀式(即有關作出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行政會議、立法會及區議會誓言的宣誓儀式)須展示國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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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8日 · 此外,行政長官已根據條例修訂展示和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今日在憲報公布。 修訂新增三個展示國旗和區旗的指定日子,包括5月1日勞動節、農曆年初一和12月4日國家憲法日。
2023年11月24日 · 區旗及區徽的收回處置規定,與收回及處置國旗及國徽的安排一樣,即是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須交到指定回收點。 凡在活動中使用區旗或區徽,活動主辦方有責任把活動現場使用的區旗或區徽妥善收回保存或重用,而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則須交到指定回收點。 指定回收點的位置及開放時間請參閱民政事務總署的網頁: www.had.gov.hk/tc/public_services/collection_of_damaged/index.htm. 《區旗及區徽條例》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在香港特區實施。 因應二 二一年通過對《國旗及國徽條例》的修訂,特區政府決定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使兩條條例保持適度一致。 完. 2023年11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