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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 (由行政長官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第3(2)、3(2A)及3(3A)條及區旗及區徽條例第3(1)、3(2A)及3(2B)條制訂) 1. 展示國旗 (a) 每日須展示國旗的地點: (i) 行政長官官邸; (ii) 禮賓府; (iii) 政府總部;

  2. 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也必須按照國旗及國徽條例區旗及區徽條例規定的規格製造國旗或國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商標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而區旗或區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商標或廣告

    • 關於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1
    • 關於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2
    • 關於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3
    • 關於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4
  3. 2021年10月8日 · 修訂包括新增三個指定日子展示國旗及區旗包括勞動節五月一日)、農曆年初一及國家憲法日十二月四日);國歌條例附表3第1項列明的宣誓儀式即有關作出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行政會議立法會及區議會誓言的宣誓儀式須展示國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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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1年10月8日 · 此外行政長官已根據條例修訂展示和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今日在憲報公布修訂新增三個展示國旗和區旗的指定日子包括5月1日勞動節農曆年初一和12月4日國家憲法日

  6. 2023年11月24日 · 區旗及區徽的收回處置規定與收回及處置國旗及國徽的安排一樣即是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須交到指定回收點凡在活動中使用區旗或區徽活動主辦方有責任把活動現場使用的區旗或區徽妥善收回保存或重用而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則須交到指定回收點。 指定回收點的位置及開放時間請參閱民政事務總署的網頁: www.had.gov.hk/tc/public_services/collection_of_damaged/index.htm. 《區旗及區徽條例》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在香港特區實施。 因應二 二一年通過對《國旗及國徽條例》的修訂,特區政府決定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使兩條條例保持適度一致。 完. 2023年11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