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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a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Others. [ Switch to complete mode] 第201章 《防止賄賂條例》.

  2. 法例簡介.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 代理人﹙通常為僱員,定義請參閱法例原文﹚在未得主事人﹙通常為僱主,定義請參閱法例原文﹚的許可下,不得因辦理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而索取或接受利益;提供利益者亦同樣違法。 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責任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 款待指供應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項供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法例原文. 返回.

  3.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摘要及

  4.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44﹙2﹚條,公務員因公職關係而獲得的餽贈,均視為給予該員所屬部門的利益。 倘若認為在某些情況下退還禮物並不恰當有關人員應向部門報告並將所獲贈的禮物提交部門處理此外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4條任何政府人員如因公職身份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濫用職權的誘因報酬或原因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七年。 市民如向某政府部門職員送贈禮物,藉以誘使該職員安排他成功取得某項政府服務,會否犯法?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4條,任何政府人員均不得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濫用職權的誘因、報酬或原因;提供利益者也屬違法。 病人可否因在公立醫院中得到護士或其他工作人員的照顧而送利是給他/她們以示多謝?

  5. 本條例旨在修訂防止賄賂條例》,—— 使該條例第4 及5條現時適用於訂明人員的條文適用於行政長官; 使該條例第10條適用於行政長官; 使廉政專員及律政司司長能分別將涉及行政長官被懷疑犯該條例所訂罪行的事宜提交律政司司長及立法會處理;及. )就與此等目的有關連的事宜作出規定,以及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作出相關修訂。 [2008 年7 月4 日]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2008 年防止賄賂( 修訂) 條例》。 《防止賄賂條例》 2.賄賂. 《防止賄賂條例》( 第201 章) 第4條現予修訂,加入——

  6.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的立法精神就是要維護社會廉潔公平。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 公營機構 法例簡介︰訂明人員﹙包括政府人員,定義請參閱法例原文﹚受《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3、4、5及10條等所監管,而公共機構﹙例如電力公司、巴士公司及醫院,定義請參閱法例原文﹚的 ...

  7. 《2021年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1) 令》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附屬法例內容 分享此頁 快速連結 立法會 立法會歷史 今日立法會 立法會如何運作 申訴制度 議員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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