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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Others. [ Switch to complete mode] 第201章 《防止賄賂條例》.
法例簡介.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 代理人﹙通常為僱員,定義請參閱法例原文﹚在未得主事人﹙通常為僱主,定義請參閱法例原文﹚的許可下,不得因辦理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而索取或接受利益;提供利益者亦同樣違法。 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責任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 款待指供應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項供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法例原文.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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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44﹙2﹚條,公務員因公職關係而獲得的餽贈,均視為給予該員所屬部門的利益。 倘若認為在某些情況下退還禮物並不恰當,有關人員應向部門報告,並將所獲贈的禮物提交部門處理。 此外,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4條,任何政府人員如因公職身份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濫用職權的誘因、報酬或原因,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七年。 市民如向某政府部門職員送贈禮物,藉以誘使該職員安排他成功取得某項政府服務,會否犯法?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4條,任何政府人員均不得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濫用職權的誘因、報酬或原因;提供利益者也屬違法。 病人可否因在公立醫院中得到護士或其他工作人員的照顧而送利是給他/她們以示多謝?
法例簡介. 公職人員﹙有關公職人員的定義,請參閱 法例原文 ﹚包括訂明人員﹙包括政府人員,定義請參閱法例原文﹚及公共機構僱員。 訂明人員受《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3、4、5及10條等所監管,而公共機構﹙例如電力公司、巴士公司及醫院,定義請參閱法例原文﹚的僱員則受第4條及第5條等監管。 而上述條例中, 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責任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 款待指供應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項供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 雖然款待並不屬《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內所指的利益,但個別部門仍會就職員接受款待的情況定下規則。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法例原文. 返回.
本條例旨在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以—— 使該條例第4 及5條現時適用於訂明人員的條文適用於行政長官; 使該條例第10條適用於行政長官; 使廉政專員及律政司司長能分別將涉及行政長官被懷疑犯該條例所訂罪行的事宜提交律政司司長及立法會處理;及. )就與此等目的有關連的事宜作出規定,以及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作出相關修訂。 [2008 年7 月4 日]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2008 年防止賄賂( 修訂) 條例》。 《防止賄賂條例》 2.賄賂. 《防止賄賂條例》( 第201 章) 第4條現予修訂,加入——
《2021年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1) 令》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附屬法例內容 分享此頁 快速連結 立法會 立法會歷史 今日立法會 立法會如何運作 申訴制度 議員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2021年1月15日 · 政府今日(一月十五日)在憲報刊登《2021年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1)令》(《命令》),以便使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按證公司)全資擁有的兩家附屬公司,即香港年金有限公司(年金公司)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按保公司),在防止賄賂和舞弊行為方面受到《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條例》)的規管。 《命令》指明年金公司及按保公司為公共機構,兩家公共機構的成員及僱員因而成為公職人員,受到《條例》下的各類規定約束,包括不得就其在有關公共機構的工作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此外,與兩家公共機構有業務往來的人,也受《條例》的相關條文規管;在不同情況下進行與公共機構及公職人員有關的賄賂及貪污交易,均屬犯罪。
《2021 年防止賄賂條例( 修訂附表1)令》 (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防止賄賂條例》 ( 第201 章) 第35條作出) 生效日期. 本命令自2021 年4 月1日起實施。 修訂《防止賄賂條例》 《防止賄賂條例》( 第201 章) 現予修訂,修訂方式列於第3條。 修訂附表. ( 公共機構) 附表1—— 加入. “136. 香港年金有限公司。 137. 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 ”。 行政會議秘書梁儀. 行政會議廳. 2021 年1 月5日. L.N. 3 of 2021. B23. L.N. 3 of 2021. 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Amendment of Schedule 1) Order 2021.
香港所有市民都受到 《防止賄賂條例》 (香港法例第201章) 的監管。 由於公務員擁有普通市民所沒有的權力和影響力,適用於公務員的條文,較一般市民而言有更嚴格的規管,包括以下五項 ─ 公務員受到財富與收入不相稱的條文所規管 ( 《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 ),除此以外,若控罪成立,其資產及物業可被充公 ( 第12AA條 )。 同樣條文不適用於一般市民; 公務員如觸犯某些防賄條例,無論他當時是身在香港或海外,亦可遭受檢控 ( 第4條 ); 相對於普通市民,公務員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所遭受的懲罰比較重 ( 第5 (2)條 ); 除非得到行政長官的許可,否則公務員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 第3條 );及. 公務員如在執法機構要求協助時不予合作,即屬犯罪 ( 第16條 )。 防止賄賂條例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