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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1月29日 · 在香港出售的進口食品. 下列食物必須由食物環境衞生署認可的來源進口: 進口肉類、野味、家禽及蛋類;以及. 進口奶類及冰凍甜點。 回到最上. 4.2 接收食物. 業界人士接收食物時必須檢查食物,確保: 已採取適當方法,使食物不受污染; 有潛在危害的食物保存在: 攝氏4度或以下;或. 攝氏60度以上; 有潛在危害的食物如在接收時需要冷藏,仍處於冷藏的狀態;以及. 如屬預先包裝食物,接收食物當日與"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或"此日期前最佳"所標示的日期之間,還有足夠時間,以防存貨超逾食用時限。 回到最上. 4.3 貯存食物. 原材料送抵食物業處所後,須盡快貯存在清潔及空氣流通的地方。 原材料須存放在能防止腐壞、不受污染或損毀的環境。 有潛在危害的食物: 須貯存在攝氏4度或以下,或攝氏60度以上;以及.

    • 貯存食物
    • 陳列及端送食物
    • 利用時間來控制食物安全
    • 包裝食物
    • 運送食物
    • 棄置食物
    • 0 使用煎炸油

    回到最上 1. 原材料送抵食物業處所後,須盡快貯存在適當地方: 1.1. 貯存地方必須清潔,以減少所貯存的食物遭受不潔物及食物碎屑污染的機會;以及 1.2. 貯存乾貨的地方應沒有蟲鼠侵擾,並且空氣流通。 2. 原材料須依照下列方法貯存,使能防止腐壞或受污染,以及減低損壞的機會: 2.1. 食物須貯存在適當及已蓋好的食物容器內; 2.2. 採取"先入先出"的原則定期調動食物存貨,可用標記辨識不同時間收取的食物; 2.3. 分開貯存即食食物和未煮的食物(最好放在不同的雪櫃內); 2.4. 如須貯存在同一雪櫃,未煮的食物須放在即食食物下面;以及 2.5. 貯存食物的位置須離地面至少300毫米。備註:未能遵守第(v)項即屬違反持牌條件。 3. 有潛在危害的食物: 3.1. 須貯存在攝氏4度或以下,或...

    回到最上 業界人士須採取下列措施,以防陳列的食物受到污染: 1. 食肆經營者陳列預先包裝食物或沒有包裝的即食食物時,必須: 1.1. 確保預先包裝食物的包裝完整無缺;以及 1.2. 蓋好沒有包裝的即食食物,或以食物護罩保護。 2. 食肆經營者陳列沒有包裝的即食食物供顧客自取時,必須: 2.1. 確保陳列的食物由受過安全運作程序訓練的員工妥為看管; 2.2. 為每類食物提供個別和合適的調配用具(例如鉗子、勺子等),或以其他有效的分配方法,防止食物交叉污染。調配用具須經常更換,保持清潔; 2.3. 設置陳列櫃、食物護罩(例如沙律櫃檯的防噴嚏護罩)或其他合適屏障,以防顧客污染食物;以及 2.4. 確保放在自助餐陳列櫃內用作冷卻未加掩蓋食物的冰,是由可飲用的水製成。 3. 食肆經營者陳列有潛在危害的...

    回到最上 1. 有潛在危害的即食食物,可在攝氏4度至60度環境下陳列或等候以待食用,但陳列或留存的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2. 上文(a)項的食物應盡可能加以識別或加上標記,標明食物何時放置在危險溫度範圍。 3. 上文(a)項的食物如已陳列或展示以待食用超過4小時,即須棄掉。 有潛在危害的食物在貯存、陳列和運送時,溫度須保持在攝氏4度或以下,或攝氏60度以上。然而,有潛在危害的即食食物即使處於危險溫度範圍(即攝氏4度至60度之間),只要不超出時限,仍可接受,因為病原體(及/或毒素)需要時間才能繁殖至危險水平。根據美國的《食物守則》關於食物安全的規定,有潛在危害的即食食物可處於危險溫度範圍的總時限為4小時。總時限是指食物烹煮(或處理)後處於攝氏4度至60度環境的累計時限。食物如按指定程序和時間冷...

    回到最上 1. 包裝用料須適合用於擬包裝的食物,並且可抵禦在處理、貯存和運送食物時的操作環境。 2. 包裝用料不得影響所包裝食物的安全。 3. 包裝用料及設計必須能夠充分保護食物,減低食物受到污染及損壞的機會。 4. 包裝工序須在合乎衞生的情況下進行,以免食物受污染,並由受過適當食物衞生及食物安全培訓的員工負責包裝及包裹。 5. 包裝用料的貯存及處理必須合乎衞生,以減低食物受污染及變壞的風險。 把食物妥善包裝除可延長食物保質期、保存其品質和營養價值、把食物與水蒸氣及其他氣體隔離外,亦可防止食物被化學品、細菌或其他物體污染。 與食物接觸的包裝用料,不得影響食物安全或導致食物不宜食用。包裝用料必須適合用於擬包裝的食物、不含毒性、耐用和清潔。包裝物料所含化學品不可轉移到食物。如有轉移,也不應令食用...

    回到最上 1. 業界人士須採取下列方法,避免食物在運送期間受到污染: 1.1. 運送食物的工具(包括車輛、手推車、箱、托盤、簍等)的設計、結構、保養和使用方式,均能保護食物免受污染; 1.2. 用以運送食物的設備如果會與食品直接接觸,則須以易於清洗和保養的不含毒性物料製造,例如不銹鋼和適宜盛載食物的塑膠容器; 1.3. 運送未加掩蓋的食物時,須將食物完全包裹或盛載在有蓋容器內,或利用密封式設計的車輛運送,以免食物在運送途中,被塵埃/碎屑,或其他車輛排出的廢氣所污染; 1.4. 如使用同一車輛同時運送食物和非食物產品,須把兩者妥為分隔(例如包好或裹好),確保不會因濺溢或接觸而可能污染食物;以及 1.5. 如車輛同時運送不同種類的食物,須避免交叉污染。例如車輛同時運送生肉和即食食物,所有食物須分...

    回到最上 如發現或懷疑食物不可安全食用或不適宜食用(例如食物是等待回收或已經回收、在不適當的溫度貯存過久、已受污染或損壞),便應立即把食物退回供應商或加以識別(例如加上標記或標籤,存放在獨立容器或隔離的地方),並分開擺放及盡速棄置,切勿供人食用。 有待棄置的食物須分開擺放,以免誤售或誤用。

    回到最上 業界應遵循以下有關使用煎炸油的建議: 1. 油炸前 1.1. 盡量減少食物表面的水分;以及 1.2. 適當使用炸粉或炸漿。 2. 油炸時 2.1. 控制油溫在150-180℃之間。 3. 油炸後 3.1. 撈起煎炸油中的殘渣; 3.2. 閒置時調低油溫至120-130℃之間; 3.3. 食物盡量在油炸後才調味; 3.4. 關掉電源後蓋上炸爐; 3.5. 定時清潔炸爐;以及 3.6. 如油量過少,可適量添加新鮮油,但非作稀釋或延緩煎炸油變質之用。 4. 換油煎炸油如出現以下任何一個情況: 4.1. 顏色或氣味異常: 4.2. 開始冒煙; 4.3. 出現泡沫。 在油炸過程中,油在高溫下會與空氣中的氧氣及食物所含的水分接觸,其中所產生的化合物會使油加快變質。當煎炸油被不斷重複使用,煎炸油...

  2. 2021年11月29日 · 公共服務. 各項牌照. 食物衞生守則. 各項牌照. 分享: 食物衞生守則. 本署出版了一本食物衞生守則》,列出一套食物衞生及安全標準藉以幫助食物業經營人士明白本署人員巡查持牌食物業處所時採用的各項標準並向他們建議符合該等標準的最有效方法。 守則有四個版本: 中文本 (PDF 版本) | 中文本 (HTML 版本) ;以及. 中文摘要版 (PDF 版本) | 中文摘要版 (HTML 版本) 。 中英文本詳細說明食物業處所須遵守的各項食物衞生及安全標準,包括載於香港法例及本署的發牌和持牌條件中與經營食物業有關的條文的所須標準。 中英文本也就如何符合標準提供建議和指引,並說明訂立有關標準的理據。 中英文摘要版則簡述中英文本的內容,方便業界人士迅速查閱所需資料。

  3.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今日五月二十六日提醒市民及食物業界保持食物在適當溫度範圍內以減低食物中毒的風險。 食物及衞生局常任秘書長(食物)黎陳芷娟在食物安全日2012開幕禮上致辭時說,雖然去年食物中毒事件的數字維持在低水平,但貯存食物溫度不當是本港食肆發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常見成因之一。 她指出推廣正確的貯存食物溫度,對保障市民健康,避免食物中毒至為重要。 她說:「凍食食物須貯存在攝氏四度或以下,熱食則須貯存在攝氏六十度以上,還要留意食物於室溫貯存的時間,以確保食物安全。 黎陳芷娟表示,為便利食物業界在日常運作中實踐適當的食物安全措施,食物安全中心及食物業界共同於2008年創立「食物安全『誠』諾」,邀請食物業界簽署「誠」諾,為香港市民及遊客提供以食物安全為本的優質服務。

  4. 提防唾液的細菌感染食物 • 用膳時要用公筷及公匙。• 不要與人共用飯盒及飲品。愛護環境衞生 • 要有公德心,切勿將食物屑碎 或汁液遺留在公共地方。飲食多講究 Observe good food hygiene 提防吃下不潔食品染病 • 不要光顧無牌食物小販或不潔食肆。

  5. 主頁. 公共服務. 各項牌照. 食物衞生守則. 分享: 食物衞生守則. 回到目錄. 附錄IV. 預防細菌性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則. 甚麽是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因進食了受污染的食物或飲品所引致。 污染的物質或是病原體,包括細菌、病毒及寄生蟲,亦可能是細菌性或生化性毒素,或是有毒的化學品。 患者一般會有噁心、腹痛、腹瀉和嘔吐等腸道疾病的病徵,亦會有其他症狀,例如發燒。 食物中毒的潛伏期由幾小時至幾天不等,視乎由什麼致病媒介引起。 香港常見的細菌性食物中毒的種類. 香港最常見的食物中毒,是由致病菌引致的細菌性食物中毒。 致病菌有很多種類,最常見的有: [備註:如欲得到更多有關上述細菌性食物中毒,以及在香港可能出現的其他類別的食物中毒的資料和預防方法,可參考 附錄V .]

  6. 食物業處所經營者須確保所有處理食物的員工: 沒有腹瀉、嘔吐、發燒、咽喉痛、腹痛或黃疸病等疾病或傳染病的症狀; 並非霍亂或甲型肝炎等經食物傳播的疾病的帶菌者;以及. 身體外露部分沒有流膿傷口或瘡腫;耳朵、眼睛及鼻子亦無流出物。 受到或懷疑受到傳染病感染的食物處理人員須立即向管理層報告病情或病徵及向醫生求診,並應立即暫停所有可能會直接或間接接觸食物的工作,包括接觸食物用具或設備。 被衞生主任勒令停止參與食物業工作的食物處理人員,須先獲得衞生主任的書面批准,才可再次處理食物。 備註: 《食物業規例》第24條 規定,任何人士如准許有上文第 (a)及 (c)項所述病徵的人員參與處理食物的工作,即屬違法。 5.1.1 損傷. 回到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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