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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新冠肺炎疫情趨穩特首林鄭月娥 5 日宣布原訂 7 日到期的限聚令延長 14 天但措施放寬包括民眾聚會與餐廳每桌上限由 4 人增至 8 人,同時電影院等 7 類公共場所可恢復營業。

  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項稅捐繳納期限之末日如逢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一非例假日為期間之末日逾期未繳納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滯納金。 該局說明,各項稅捐逾期繳納依法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期,分別列示如下: 一、截限日期為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日、星期一,已逾二日,應加徵滯納金1%。 (餘類推)。 二、截限日期為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已逾二日,應加徵滯納金1%。 (餘類推)。 三、截限日期為星期六(依財政部令釋規定准予順延至星期一) 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四、星期五,已逾二日,應加徵1%。 (餘類推)。 四、截限日期為星期日(順延一天至星期一)

  3.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2項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其應納稅額,除股利和盈餘按30%扣取稅款外,其餘各類所得,例如:薪資、利息、租金等,皆按20%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申報繳稅。 另依同法第114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之罰鍰。

  4. 財政部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8月8日莫拉克颱風災害賑災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及第36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或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 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得全額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至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不超過所得額10%限度內,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5. 1、購置器具設備單一物件單價在60000以上者. 2、單價不及60000,但整批購置超過60000者. 3、器具設備修繕,其整體支出超過60000,且可讓修繕物使用年限可超過2年者。 以上條件只要使用年限超過2年,就可以在會計帳上認列固定資產,並按其攤提年限逐期攤提折舊。 ※實務上,『整批購置大量器具』認列為固定資產時,有無金額和耐用年限的限制? ....... 事實上這個部分法條與實務作業上,有時會有些不同,全看公司內部對於整批購置價值超過60000以上的資產,要不要資本化。 如果要資本化,一樣就是按上述條件來認定。 60000及使用年限超過2年。 勢必就必須得編入財產清冊當中,屆時資產盤點就必須受盤,如果品項很多但財產編號只有一個,勢必會造成資產管理單位管控上的困擾。

  6. 該局舉例,公司薪資之原給付為 11 1 ,因逢假日提前於 10 30 致發 生跨月給付,公司得併入 11 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免併入 10 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款,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 (聯絡人:大安分局蔡課長;電話 23587979 分機 600 ) 98.

  7. 所謂民事保護,依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係指法院為保護特定人免於遭受其家庭成員所實施之家庭暴力,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章規定所核發之裁定而言。 關於民事保護之種類,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將保護分為「通常保護」及「暫時保護」二種。 通常保護係法院依聲請人之聲請通知相對人到庭行審理程序後(相對人不必實際到庭)所核發之保護,暫時保護係法院為保護處於急迫危險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僅依聲請人之聲請而不必通知相對人到庭即可核發之保護。 暫時保護,又可分為得於下班時間聲請與核發之「緊急暫時保護」及僅能於上班時間聲請與核發之「一般暫時保護」二種。 因此,民事保護實際上可分為下列三種:通常保護、緊急暫時保護、一般暫時保護。 貳、聲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