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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新冠肺炎疫情趨穩特首林鄭月娥 5 日宣布原訂 7 日到期的限聚令延長 14 天但措施放寬包括民眾聚會與餐廳每桌上限由 4 人增至 8 同時電影院等 7 類公共場所可恢復營業

  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或延後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7年5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5530號令規定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款。 另依財政部98年10月9日台財稅字第09804080300號函,對於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其適用情形亦同。

  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項稅捐繳納期限之末日如逢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之次一非例假日為期間之末日;逾期未繳納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滯納金。 該局說明,各項稅捐逾期繳納依法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期,分別列示如下: 一、截日期為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日、星期一,已逾二日,應加徵滯納金1%。 (餘類推)。 二、截日期為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已逾二日,應加徵滯納金1%。 (餘類推)。 三、截日期為星期六(依財政部釋規定准予順延至星期一) 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四、星期五,已逾二日,應加徵1%。 (餘類推)。 四、截日期為星期日(順延一天至星期一)

  4. 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得全額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至於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不超過所得額10%限度內,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上開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財政部指出,莫拉克颱風造成巨大災害,社會各界紛紛解囊踴躍捐輸,救助災民,民眾如透過下列方式捐贈,並取具相關收據憑證,得依上開稅法規定,於辦理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或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內政部在中央銀行國庫局開立之保管款專戶.

  5. May 20th, 2008.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免予計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至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又依同法第4條規定,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 依據財政部86年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釋,屬死亡員工遺族之所得,

  6. 所謂民事保護令依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係指法院為保護特定人免於遭受其家庭成員所實施之家庭暴力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章規定所核發之裁定而言。 關於民事保護令之種類,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將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二種。 通常保護令係法院依聲請人之聲請通知相對人到庭行審理程序後(相對人不必實際到庭)所核發之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係法院為保護處於急迫危險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僅依聲請人之聲請而不必通知相對人到庭即可核發之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又可分為得於下班時間聲請與核發之「緊急暫時保護令」及僅能於上班時間聲請與核發之「一般暫時保護令」二種。 因此,民事保護令實際上可分為下列三種:通常保護令、緊急暫時保護令、一般暫時保護令。 貳、聲請程序.

  7. 財政部於 99 年 11 11 發布釋,機關團體依其創設宗旨及特性,接受會員或外界捐贈物品(含食品),如未有轉售情事,僅將該受贈物品(含食品)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轉贈予須受救 (捐) 助之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得由機關團體自行設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