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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6日 ·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因洗黑錢罪在港服刑出獄已逾兩年,惟仍未赴台自首。 該案死者潘曉穎的母親今日 (16日)提出,冀當局將陳同佳移返出生地深圳,再由大陸根據兩岸互助協議將他移送台灣。 就早前內地將一名槍擊案疑犯由福建遣返台灣,潘太建議港府參照相關做法,將陳返回出生地深圳,再根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將陳同佳移送到台灣受審。 潘太又指,一直協助陳同佳的北京政協管浩鳴曾表示,上述槍擊案疑犯是台灣人,才被遣返台灣,該說法是錯誤,強調內地與台灣已簽訂兩地互助協議。 潘太又向所有香港人致歉,指過去這幾年目睹香港人因陳同佳案而受苦,一直很傷心、自責及愧疚,她希望港人原諒她作為母親急於為愛女討回公道,被人利用,導致香港急劇變化。
1 天前 · 陳同佳在2019年10月23日因洗黑錢案出獄後至今4年半,而他離開警方提供的安全屋後,一直居於偏遠地區的深山。管浩鳴曾形容陳同佳心情「肯定不會好」,只能一直等候赴台自首消息,平日以上網、打機打發時間,又說:「但某程度唔係大家想像中咁自由」,因無了期等待非常煎熬。
2021年12月20日 · 陳同佳涉嫌2018年2月前往台灣旅遊時謀殺女友潘曉穎,他案發後潛逃返港,並因洗黑錢而入獄,至2019年10月刑滿釋放。 陳出獄時曾承諾會赴台受審,惟相隔兩年多仍未成事。 潘母日前提出,要求將陳同佳移返出生地深圳,再由大陸根據兩岸互助協議將他移送台灣。 新冠肺炎:初步確診者曾訪沙田會所設施 馬會提醒訪客受檢. 新冠肺炎:2初步個案曾到訪 大埔2街市等13處納強檢.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仍未赴台自首,一直協助他的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今(20日)再回應事件,指目前最重要是台灣是否讓陳同佳回去,並直言「佢(陳同佳)一日唔坐監,相信都搞唔掂」,未來會再看看如何處理有關問題。 他又說,會考慮方法堵塞漏洞,避免陳同佳事件爭議重演。 <br/><br/>
其他人也問了
陳同佳是誰?
陳同佳案判刑是法官的權力嗎?
潘曉穎與陳同佳是誰?
陳同佳為何被遣返台灣?
2022年9月17日 · 香港時間. 2022年09月17日 (六) 15:46. Tweet. 陳同佳 (中)在港的洗黑錢案刑滿出獄後,一直未赴台灣自首。 港人陳同佳疑在台灣殺害女友後潛逃回港,事件驚動社會,港府最終擬修訂《逃犯條例》以涵蓋台灣,遂引發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風波。 陳同佳案發生已逾3年,陳亦於2019年因處理犯罪得益罪刑滿出獄,議員管浩鳴一直代陳發聲,稱其赴台「自首」意願沒變,但至今一直未見有下文。 港府今日 (17日)表示,台灣方面目前亦因政治原因下,不接受陳投案。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出席電視節目受訪時提及陳同佳一案,他指出陳有意願到台灣自首及接受刑責,惟台方基於政治原因下拒絕讓他投案,又指此是抹殺公義,做法不道德。 他續稱港府已清楚表明陳願意投案,與台方無討論餘地,若台灣願意接收陳同佳,當局會促成事件。
2021年11月3日 · 營運港人民權民生黨的公司昨日 (2日)入稟高院,控告律政司司長及陳同佳等,指香港對陳殺害女友一案有司法管轄權,要求法庭宣告律政司司長有權在港以謀殺罪控告陳同佳。 原告是營運港人民權民生黨的華孝有限公司,3名被告分別是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及陳同佳。 據入稟狀稱,雖然陳同佳曾表示願意就殺害潘一事往台灣自首,但原告指台灣可判處死刑,認為陳同佳為了自己着想,在香港被定罪會比在台灣更好。 原告又指律政司司長多次表示,命案於台灣而非香港境內發生,故香港沒有司法管轄權控告陳同佳謀殺罪。 不過,原告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9條,由於潘遇害時是香港居民,香港有司法管轄權,向陳同佳控以謀殺罪。 原告希望法庭宣告並澄清原告就上述法例的理解是否正確。
2021年10月20日 ·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在港已就洗黑錢案服刑完畢;而在台灣旅遊期間殺害當時女友潘曉穎一案,陳雖承諾會返台自首,惟至今仍未兌現。 潘曉穎母親早前邀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警務處處長蕭澤頤、管浩鳴牧師、陳同佳與其父母,以及多個議員,今早 (20日)在政府總部外公開會面,惟未有人應邀出席。 潘母早上獨自面對傳媒,稱「人在做天在看」,批評港府讓殺人犯「通街走」,危害社會安寧。 潘母批評,港府多個高官懶理事件,即使台灣稱可以把案件的證據送返香港,由香港審理,而她本人亦多次寫信予負責單位,希望他們處理,惟部門沒有回覆,即使台方設立了投案專線,亦無法令事件有進展。 她希望香港警方解釋,為何陳同佳住在安全屋近兩年,「佢到底基於甚麼機制受到警方保護呢?
2021年9月22日 ·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曾承諾赴台自首,惟至今仍未兌現,死者潘曉穎母親昨日 (21日)藉中秋時節發錄音,要求港府重新考慮將案件在港審理,並以「域外法權」方式,冀案件可在今屆政府任內處理。 保安局回應指,特區政府一直希望陳同佳盡早赴台承擔法律責任,這點由始至今都沒有改變,並稱只要台灣當局不再政治操弄,容許陳同佳赴台,雙方警務單位便可隨即展開行程安排研究,以認真和務實的態度處理事件,案件便能得到了結。 局方表示,案件發生在台灣,當地政府已掌握案件的主要證據,包括法理鑑證、閉路電視紀錄等,並指出香港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不適用於台灣,且香港的法律只容許就針對某案件展開刑事偵查,而取得的證據亦用於該香港案件,港府必須依法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