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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8月18日 · 《數位中介服務法》並不是最近幾個月突然冒出來的,它的原名叫《數位通訊傳播法》,這個法早在2017年左右就開始討論,多年來一直充滿爭議。 一直到今年 6/29 公佈草案時才更名成《數位中介服務法》,預計在公告六十天、召開三場說明會、一場公聽會後,送進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正式生效。 草案至今已經公告約五十天,而今天召開的是第三場說明會 (針對平台業者),距離送進立法院只差一步了。 我們的訴求是:在難以判定違法的前提下,刪文是平台的唯一選擇,這將對言論自由造成重大影響。 詳情請見今天說明會的發言 (約3分鐘): ※ ※ ※ ※ ※ ※ ※ ※ ※. 巴哈早期是完全禁止政治文的,因為政治議題容易擦槍走火,管理難度很高。

  2. 2022年8月21日 · 巴哈姆特副執行長 陳建仁. 主席、各位長官、在場各位新進以及同業大家好。 我是陳建仁巴哈姆特的副執行長不是副總統。 業者最頭痛的一點:任何人得以通知特定資訊為違法內容。 那我們告訴大家平台業者知悉之後會我們會怎麼做。 為什麼? 因為平台業者沒有能力去判斷特定的資訊是不是違法。 平台業者為了免責,我們只有刪文這條路。 真的只要刪文平台業者就沒有事了嗎? 如果刪文遭到爭議機構判辦,平台業者還要賠償使用者,這是第25條第4項。 那我來舉一個大家比較理解的例子。 假設有人在平台上張貼某候選人的論文涉及抄襲, 那我請問大家,我們在知悉、看到這篇貼文之後,我們要不要刪文? 這篇貼文可能涉及誹謗喔,我們再來加深一點難度。 假設同一時間又有人貼文這位候選人沒有抄襲他是原創,另外一個人抄他的。

  3. 2020年7月11日 · 法律系書單與使用方式 (for司律國考or台大法研所) (一)債法. 1.王澤鑑 民法總則. 傳統爭點應有盡有,是可以用來打底的,尤其代理以及處分行為的異同介紹值得一讀。. 缺點是有些地方爭點不夠明顯,初學者可能較難以意識到這邊其實很重要。. 2.陳聰 ...

  4. 2013年4月30日 · 代理知名線上遊戲「天堂二」的吉恩立公司,前年對涉嫌協助私服業者收費的何姓等三共犯提告違反著作權法,一審原本判決有罪,但 二審智財法院認定,私服業者並未更改遊戲創作或重製,改判無罪. 此件判決在實務界相當罕見, 律師張紹斌說,業者修改IP位置,等於修改遊戲內容 ,已侵害「著作人格權」,更改遊戲難度、寶物價格當然違法; 法官應該了解私服如何運作,才能做出正確判決. 台灣線上遊戲人數約五百萬人,產業規模超過兩百億元,部分業者為分一杯羹,架設簡稱「私服」的私人伺服器,修改遊戲登入路徑,玩家可以用低廉的價格玩遊戲、買寶物,因為私服與官方遊戲內容相同,搶走不少官方伺服器玩家.

  5. 2021年12月21日 · 遊戲橘子的委任律師指稱假設要賠償 應補償丁特的損失即可不應再判決給付成法性賠償金2070萬遊戲橘子的律師給出的理由是丁特容易舉證損失範圍」。

  6. 2014年6月17日 · 而受請求機構並不得不作為. 舉例如我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向市政府聲請一份文件資料. 市政府接到我的文書後,他必需有所作為. 若該文件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得以申請之項目,他必需駁回我的申請. 若得以申請,他必需寄發該文件給我,又或令我補足資料,補繳費用等等等. 也就是,他不可以當作沒看到,當沒這回事. 不然會被我依訴願法第2條提起訴願來婊他. 然而,諸如陳情,請願,這些大部份情況是依法不具請求權的. 比如我陳情說,你們市政府服務台小姐好醜,換一個好嗎. 通常對於陳情,基於『選票考量』,上面的大頭會叫受理單位必需回覆. 但在法律上,他並沒有非得理你的義務存在. 因為這不算是依法具請求權的項目,所以他能當作沒看到,沒這回事. 故,當我依法不具請求權時,若有所請求,會以『實感德便』來客套一下.

  7. 2015年7月17日 · 接著是組員登場有製作人楊淵升主美術陳建民主程式吳東興主編劇黃秀娟主企劃李俊岡音樂吳欣叡六位各組員都分享一些很簡短的心得楊淵升就提到自己身為製作人要花很多時間溝通吳東興說很怕發生BUG要加班甚至得睡公司黃秀娟則聲稱穹之扉的劇情是她膝蓋中了一箭之後想出來的。 然後主持人跟李俊岡疑似有一腿,是BL。 吳欣叡則說他在寫音樂的時候,都會參考很多優秀的作品,電影配樂、動漫配樂等等。 吳欣叡這段有被主持人吐槽,因為吳欣叡說自己在聽別人的配樂時,會特別注意各種樂器的使用,例如幾分幾秒有鼓聲,甚麼時候加入了新樂器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