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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房委會在攪珠後至揀樓往往也有一段真空期若在揀樓日前離世理論上會失去了相關揀樓權利但如果在揀樓後才發生不可預期的變動其處理手法跟私樓相若另一位聯名業主可用長命契方式自動繼承業權但正如今次陳小姐個案中由於爸爸是唯一業主

    • 事件經過
    • 事件三大爭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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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30日:陳先生簽臨約買入單位

    令買家陳先生(假名)感到後悔的置業決定,要由去年六月開始說起,當時他跟地產代理睇樓兩至三星期後,心儀一個市區半新盤,透過代理跟梁姓業主議價後,雙方最終落實以885萬元成交,並即場簽署了臨約買賣合約,當時陳先生支付40萬元臨時訂金。 但在簽署臨時買賣約前,代理向陳先生提及一點,單位有一宗交易進行之中,但由這只屬於業主轉讓予家人,屬於一個很正常「甩名」程序。當時陳先生不以為意,相信代理說法沒問題,便揮筆簽署臨時買賣合約。

    2021年7月14日:買家已簽正約,業主卻未能簽回

    根據合約條款,買賣雙方需要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的十四天,也就在7月14日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於是陳先生便按合約條款,透過自己律師樓簽署了正式買賣合約,並把大訂餘額48.5萬元交予自己律師。怎料,等了多時,業主的正式買賣合約卻一直未能夠簽回。 於是陳先生便向代理及業主查詢。代理只是說會協助問律師,第一次說,代理跟業主說已經簽了正約。第二次再追問代理時,代理則不能給他確實答案。對於業主是否已簽署正式買賣合約,陳先生也問過業主,但業主卻找了不同理由遊花園。事後,我們從陳先生提供的臨時買賣合約中看見一句備註,原來業主是該代理行的指明親屬。

    2021年8月4日:業主終於提交上手取消交易文件

    8月4日,也就是原定正式買賣合約的21天後,陳先生終於才收到對方律師寄來的近親轉讓取消交易文件。不過,買賣雙方最終並沒有簽署正式買賣合約,陳先生繼續找銀行去做按揭,幸運地能趕及在八月底成交,才不致於被殺訂。現在回看,業主未能按時提交「cancellation」文件,為何陳先生不及時取消交易,取回訂金? 問題癥結在於業主有否毀約。

    爭拗1: 限期前沒有簽署正式買賣合約 = 業主毁約?

    一般買賣過程中,我們有個很粗疏的理解,就是買賣雙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準買家會繳付百分之三至半成訂金,並在十四日後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同時加訂至樓價一成;如果在限期前未能簽訂正約,則等於取消交易看待,可以殺訂。 今次個案正是如此。陳先生在6月30日簽了臨時買賣合約,但去到原定簽正約的日子,也就是7月14日,對方卻未能簽回正式買賣合約,這是否代表業主已毁約? 原來答案不一定。因為前提要證明「賣方有拒絕出售物業意圖」,陳先生才可取消交易取回訂金;個案中,陳先生曾問過業主有否簽正約,業主表示簽了,言談間反映不了業主有拒絕賣樓意圖,所以未必可構成取消交易取回訂金的原因。而且從實際操作上,陳先生可在不簽署正式買賣合約下,把臨約打釐印而去成交。 因此,在這個階段,如果陳先生認為業主有失誤,而不想繼續交易,則只可能訴諸法庭,過程不單費時失事,亦未必能及時取回訂金;但若陳先生選擇繼續交易,又會冒上未能做到按揭風險,處境兩難。

    爭拗2: 業主提交Cancellation文件的死線

    陳先生跟業主簽不成正式買賣合約,不是業主拒絕出售,反而跟買賣雙方律師對業權有較多爭拗有關。由於在一般買賣過程中,當買賣雙方簽署臨約後,直至簽正約期間,買方律師會反覆向賣方律師查詢一些影響業權問題。始終律師需為確認物業沒有業權瑕疵而負責,所以會特別小心。 業主在售樓前涉及一次轉讓,但卻未能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前提供相關文件,這可能導致有兩名業主同時聲稱擁有物業業權,所以必須釐清,這點亦是未能簽成正約的原因。若最終賣方未能提供到這份影響交易的文件,陳先生是有充份踢契理由。 問題是,最終未能提交便可以踢契? 所指「最終」即是何時? 應該是在臨時買賣合約前出現? 簽署正約前出現? 還是成交前出現。律師提出的答案是:「成交前的合理時間」。但何謂合理? 個案中,陳先生的按揭申請受阻,但這是否踢契的理由呢? 因為事件中,業主在成交前27日能提交到相關文件。所以,如果陳先生最終選擇踢契,究竟成交前27日可以把這份文件交出,究竟是否「合理時間」呢? 這將會是打官司時的一個爭拗點。

    爭拗3: 代理有沒有責任?

    事件引伸的問題,也就是代理在銷售過程中有沒有責任? 陳先生聲稱,代理告訴「家人而已,取消便可以了。」就連陳先生都覺得,代理是知道背後風險,但卻沒有告跟他說明。有印象的話,我們早前也討論過這個議題,如果代理保持緘默,並不會構成失實陳述,但當中有幾種情景都是例外。 如果能從行為反映出來,即使本身沒有直接用把口說出來,或文字表達出來,都可以被視為失實陳述。只披露事實一半;又或者作出該陳述時本身是事實,但隨著時間轉變,變得並非事實,但又不作糾正,都有機會被視為失實陳述。 還有一種情況叫「最大誠信原則」(utmost good faith),就算當事人沒有提問,但代理也必須真誠地向對方告訴所有重要事實,否則有機會是失實陳述,最常見就是一些保險合約上。個案中,雖然代理有告訴過「家人而已,取消便可以。」但他有沒有提及過這份「cancellation」文件? 業主是否能夠準備得到? 以及這份「cancellation」文件對完成交易的重要性? 顯然都是需要告訴對方的重要事實。 究竟地產代理監管局有沒有要求,代理需要披露一些關於「近親轉讓」買賣的風險呢? 我們有向局方查詢,回覆指出,《地產代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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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翻查成交紀錄冊,「傲玟累計僅售出28個單位有6個單位取消交易佔售出單位21%當中包括剛才所指分層最貴5,045萬元的單位就是由英皇藝人陳家樂買入他早於8月10日已終止合約

  4. 陳先生表示買樓時在疫情期間其預計關鍵日期早已計算這因素在內。. 用「不可抗力」作理由是合理。. 而且他表示在翻查資料時,發現衛生防護中心沒有勒令地盤停工,也沒有提供資料說很多工人中招等。. 「認可人士 (AP)是否權力過大,如此多年大家也 ...

  5. 1. 😡調查報道:揭監管漏洞😡恒大盤買家撻訂也無資格! 拖足8個月買唔到樓😱|恆大‧珺瓏灣|恒大財困|胡‧說樓市. Watch on. 立刻訂閱我們的YouTube頻道,觀看最新影片分析! 「2021年9月30日」這個日期,是發展商為買家設定的一條死線,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印象? 對! 是內房恒大爆財困後,旗下 「恆大.珺瓏灣」 發展商財務公司「創盈」會見業主時,因未能遵照承諾提供「包按」,要求買家轉至其他財務公司「歐力士」上會的期限。 有買家嘗試申請被拒,傳統銀行又不借錢,當時大家擔心「恆大.珺瓏灣」會否掀起大規模撻訂潮,不少谷友都著我們《胡.說樓市》要繼續跟進。 事隔八個月,翻查一手銷售記錄冊,簽臨約後無簽正約,而被殺訂個案累計有31宗,而簽署正約後才終止買賣則有37宗。

  6. 重點1: 飯廳光線不充足. 由於單位面積有900以上,故豪宅氣勢由入屋一刻已感覺到,整個客飯廳的空間相當寬敞,加上外望景觀開揚,故滲透光線充足,單位很光猛。 只是飯廳位置,雖然空間也很寬敞,卻被廚房牆身擋了一點,所以偏暗。 如果發展商能把燈掣移往飯廳中心,則可令飯廳更光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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