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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0日 · 陳茂波夫婦誹謗中學生案 終院指上訴庭直接裁陳勝訴不當 需重審. 撰文:伍凱瑩. 出版: 2018-04-10 10:35 更新:2018-04-10 20:27.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與妻子許步明,被指在2011年向女兒就讀的漢基國際學校管理層及家長發電郵,指校董的子女考試「出貓」獲包庇。 原審裁定陳茂波夫婦誹謗罪成,需賠償23萬元,但去年上訴庭裁陳氏夫婦勝訴,推翻原審裁決,直接裁定勝訴。 校董不滿續上訴到終院。 終院今(10日)頒判詞,裁定校董上訴得直,撤銷上訴庭早前裁決,本案需要就「言論是否惡意」這個議題重審。 陳茂波今早在出席活動時未有就裁決作回應。 陳茂波與妻子許步明上訴時須就誹謗案獲勝訴,但原告到終審法院提終極上訴。 (資料圖片)
2018年7月3日 · 陳茂波與妻許步明被指誹謗官司,已歷時多年。 (資料圖片) 終院法官指案件無明顯贏家. 終院法官在判辭中解釋,認為本案無論原告盧光漢一家,或是被告陳茂波夫婦,均沒有明顯的贏家,故法庭未有就原審、上訴庭及終院的聆訊作出訟費命令,但陳氏夫婦曾在較早前的聆訊中,成功以「受約制特權」論點作抗辯理由,故認為盧氏須支付該部份訟費。 陳茂波夫婦被指向家長發誹謗電郵. 案情指,於校內擔任領袖生的盧冠中及其孖生妹妹於2011年,遭女同學指控測驗時作弊及行為可疑,陳妻許步明從女兒中得悉事件,並以「領袖生作弊」為題,與陳茂波聯署發電郵予家教會前主席夫婦,指聽聞盧氏兄妹作弊,但因其父是校董而免受罰,要求家教會向校方反映事件。
2016年7月20日 · 發展局長陳茂波及妻子許步明,被指發電郵誹謗漢基國際學校校董盧光漢一對孖生子女作弊,前年在高等法院被裁定誹謗罪成,須賠償該校董家庭23萬元,惟雙方均對裁決不滿,案件今作上訴聆訊。 代表校董的律師先發言,指原審法官認同陳氏夫婦所發的其中兩份電郵誹謗,但裁定他們無惡意,並維持陪審團所定的賠償金額,認為裁決不當,要求上訴庭推翻有關裁決。 勝訴原告盧光漢不滿裁決,亦提出上訴,旁為盧妻。 (資料圖片) 陳茂波對勝算no comment. 原告盧光漢,他的兒子盧冠中及女兒盧亮臻,被告陳茂波和許步明。 陳家一家四口今早均有到庭,陳茂波更透露今早特別請了半天假來庭支持妻子,對於官司的勝算表示「no comment」;原告盧光漢與妻子、女兒盧亮臻今亦有到庭,但兒子盧冠中則沒有出現。
2017年8月21日 · 財政司司長、時任發展局局長陳茂波與妻子許步明,於2011年向女兒就讀的漢基國際學校管理層及家長發送電郵,指校董盧冠中的一對子女涉於考試中作弊,盧氏其後控告陳茂波夫婦,盧氏原被判勝訴,惟後來陳氏夫婦上訴得直,盧氏不服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聽罷雙方陳詞後,決定批出上訴許可,並將正式上訴聆訊排期於明年3月6至7日進行。 盧氏一方陳詞時質疑,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對陪審團就有關電郵內容是否屬惡意的引導出錯,而裁定陳氏上訴得直,指許是真誠相信盧氏兩名子女作弊才發佈有關言論,故不屬惡意。 惟根據案例,若發出誹謗言論的人,並不清楚肯定其言論是否真確,此心理狀態並不可作為誹謗的辯護。 而於本案中,校方已多次向許解釋為何不認為盧氏兩名子女作弊,她仍繼續發佈有關言論,質疑許是否屬惡意誹謗。
2018年4月10日 · (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與妻子許步明被指於2011年底,向女兒就讀的漢基國際學校高層及家長發放電郵,指控校董盧光漢的一對子女涉於考試中作弊並獲校董包庇,校董及一對子女早年入稟指控陳氏夫婦誹謗,校董一方於原審時被裁定勝訴,陳氏夫婦需向校董一方賠償23萬元,後來陳氏夫婦上訴得直,校董一方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法官今一致裁定校董一方上訴得直,案中有關惡意的爭議將發還原訟庭重審。 終院法官於判詞中指出,原審法官首先要求陪審團裁定涉案電郵是否帶有惡意,隨後才自行裁斷涉案電郵是否獲受制約特權所保護,做法並不恰當,終院認為正確做法應是先向陪審團解釋何謂受制約特權以及其目的,隨後再解釋若答辯人發佈有關誹謗言論的主要目的屬不當,則不受特權所保護。
2016年12月23日 · 【星島日報報道】發展局局長 陳茂波 與太太許步明被指五年前聯署發出電郵及會議摘要,誹謗愛女就讀的漢基國際學校校董盧光漢包庇龍鳳胎子女考試作弊,前年被裁定須向盧氏一方賠償二十三萬元。...
2016年7月20日 · 發展局局長陳茂波與妻子許步明兩人前年被指於2011年,向女兒就讀的漢基國際學校及該校家長發放電郵及文件,內容涉誹謗校內一對龍鳳胎學生盧冠中及盧亮臻作弊,龍鳳胎的父親盧光漢皆子女控陳茂波夫婦誹謗,夫婦二人前年被陪審團裁定誹謗罪成,被判罰款23萬元,並需支付整個審訊的六成訟費。 惟陪審團於裁決中裁定其中兩封電郵不涉惡意,法官早前亦裁定該兩封電郵可獲受約制特權保障免責,原告及被告兩方均對裁決作出上訴,上訴庭今審理雙方上訴。 代表原告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陳詞時指,除非被告一方能證明他們散播有關謠言的對象全是有利害關係的人,或一些可對事件作出處理的權威,例如校長,否則被告不應享有特權。 麥又指,法官審理被告是否享有特權時,認為被告與收件人有共同利害關係,但麥認為法官採納的定義過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