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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4月10日 · 陳茂波夫婦誹謗中學生案 終院指上訴庭直接裁陳勝訴不當 需重審. 撰文:伍凱瑩. 出版: 2018-04-10 10:35 更新:2018-04-10 20:27.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與妻子許步明被指在2011年向女兒就讀的漢基國際學校管理層及家長發電郵指校董的子女考試出貓獲包庇原審裁定陳茂波夫婦誹謗罪成需賠償23萬元但去年上訴庭裁陳氏夫婦勝訴推翻原審裁決直接裁定勝訴。 校董不滿續上訴到終院。 終院今(10日)頒判詞,裁定校董上訴得直,撤銷上訴庭早前裁決,本案需要就「言論是否惡意」這個議題重審。 陳茂波今早在出席活動時未有就裁決作回應。 陳茂波與妻子許步明上訴時須就誹謗案獲勝訴,但原告到終審法院提終極上訴。 (資料圖片)

  2. 2018年7月3日 · 陳茂波與妻許步明被指誹謗官司已歷時多年。 (資料圖片) 終院法官指案件無明顯贏家. 終院法官在判辭中解釋認為本案無論原告盧光漢一家或是被告陳茂波夫婦均沒有明顯的贏家故法庭未有就原審上訴庭及終院的聆訊作出訟費命令但陳氏夫婦曾在較早前的聆訊中成功以受約制特權論點作抗辯理由故認為盧氏須支付該部份訟費。 陳茂波夫婦被指向家長發誹謗電郵. 案情指,於校內擔任領袖生的盧冠中及其孖生妹妹於2011年,遭女同學指控測驗時作弊及行為可疑,陳妻許步明從女兒中得悉事件,並以「領袖生作弊」為題,與陳茂波聯署發電郵予家教會前主席夫婦,指聽聞盧氏兄妹作弊,但因其父是校董而免受罰,要求家教會向校方反映事件。

  3. 2016年7月20日 · 發展局長陳茂波及妻子許步明被指發電郵誹謗漢基國際學校校董盧光漢一對孖生子女作弊前年在高等法院被裁定誹謗罪成須賠償該校董家庭23萬元惟雙方均對裁決不滿案件今作上訴聆訊代表校董的律師先發言指原審法官認同陳氏夫婦所發的其中兩份電郵誹謗但裁定他們無惡意並維持陪審團所定的賠償金額認為裁決不當要求上訴庭推翻有關裁決。 勝訴原告盧光漢不滿裁決,亦提出上訴,旁為盧妻。 (資料圖片) 陳茂波對勝算no comment. 原告盧光漢,他的兒子盧冠中及女兒盧亮臻,被告陳茂波和許步明。 陳家一家四口今早均有到庭,陳茂波更透露今早特別請了半天假來庭支持妻子,對於官司的勝算表示「no comment」;原告盧光漢與妻子、女兒盧亮臻今亦有到庭,但兒子盧冠中則沒有出現。

  4. 2017年8月21日 · 財政司司長時任發展局局長陳茂波與妻子許步明於2011年向女兒就讀的漢基國際學校管理層及家長發送電郵指校董盧冠中的一對子女涉於考試中作弊盧氏其後控告陳茂波夫婦盧氏原被判勝訴惟後來陳氏夫婦上訴得直盧氏不服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聽罷雙方陳詞後決定批出上訴許可並將正式上訴聆訊排期於明年3月6至7日進行。 盧氏一方陳詞時質疑,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對陪審團就有關電郵內容是否屬惡意的引導出錯,而裁定陳氏上訴得直,指許是真誠相信盧氏兩名子女作弊才發佈有關言論,故不屬惡意。 惟根據案例,若發出誹謗言論的人,並不清楚肯定其言論是否真確,此心理狀態並不可作為誹謗的辯護。 而於本案中,校方已多次向許解釋為何不認為盧氏兩名子女作弊,她仍繼續發佈有關言論,質疑許是否屬惡意誹謗。

  5. 2018年4月10日 · 經濟日報資料圖片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與妻子許步明被指於2011年底向女兒就讀的漢基國際學校高層及家長發放電郵指控校董盧光漢的一對子女涉於考試中作弊並獲校董包庇校董及一對子女早年入稟指控陳氏夫婦誹謗校董一方於原審時被裁定勝訴陳氏夫婦需向校董一方賠償23萬元後來陳氏夫婦上訴得直校董一方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法官今一致裁定校董一方上訴得直案中有關惡意的爭議將發還原訟庭重審。 終院法官於判詞中指出,原審法官首先要求陪審團裁定涉案電郵是否帶有惡意,隨後才自行裁斷涉案電郵是否獲受制約特權所保護,做法並不恰當,終院認為正確做法應是先向陪審團解釋何謂受制約特權以及其目的,隨後再解釋若答辯人發佈有關誹謗言論的主要目的屬不當,則不受特權所保護。

  6. 2016年12月23日 · 星島日報報道發展局局長 陳茂波 與太太許步明被指五年前聯署發出電郵及會議摘要誹謗愛女就讀的漢基國際學校校董盧光漢包庇龍鳳胎子女考試作弊前年被裁定須向盧氏一方賠償二十三萬元。...

  7. 2016年7月20日 · 發展局局長陳茂波與妻子許步明兩人前年被指於2011年向女兒就讀的漢基國際學校及該校家長發放電郵及文件內容涉誹謗校內一對龍鳳胎學生盧冠中及盧亮臻作弊龍鳳胎的父親盧光漢皆子女控陳茂波夫婦誹謗夫婦二人前年被陪審團裁定誹謗罪成被判罰款23萬元並需支付整個審訊的六成訟費惟陪審團於裁決中裁定其中兩封電郵不涉惡意法官早前亦裁定該兩封電郵可獲受約制特權保障免責原告及被告兩方均對裁決作出上訴上訴庭今審理雙方上訴。 代表原告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陳詞時指,除非被告一方能證明他們散播有關謠言的對象全是有利害關係的人,或一些可對事件作出處理的權威,例如校長,否則被告不應享有特權。 麥又指,法官審理被告是否享有特權時,認為被告與收件人有共同利害關係,但麥認為法官採納的定義過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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