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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9年4月2日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簡化離婚程序不須再另至戶政機關登記本案仍須送請立院院會三讀通過目前離婚制度只有兩願離婚和法院判決離婚兩種但法院訴訟實務上有太多案例夫妻關係已形同水火但只要有一方不願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就算經法院已調解或和解離婚也沒用新制將可提升法院公信力解決怨偶問題提升婚姻品質。 不必攜手辦登記 怨偶福音. 根據內政部統計,九十二年到九十六年,我國平均每年約有六萬餘對男女訴請離婚,離婚率變化不大,依序是十二.九七%、十二.四九%、十二.五 %、十二.八四%與十一.六一%。

  2. 2020年6月2日 · 一對結婚已滿10年的夫妻協議離婚找了友人夫婦為證人並已完成離婚登記但雙方疑因財產分配喬不攏一方提出離婚程序有瑕疵指其中1名證人簽名蓋章為另1證人代為沒有親見或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查出雙方離婚不符合法定要件認定離婚無效婚姻關係仍存在判決指出這對原本協議離婚的夫妻於2008年10月間結婚於去年7月1日簽訂離婚協議書並找了友人夫婦為證人之後也到戶政事務所完成辦理離婚登記

  3. 簡化離婚程序的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提案的立委黃淑英說明由於國內尚無調解離婚制度民眾即便經法院調解離婚仍須前往 ...

  4. 2023年5月15日 · 網友回應. 一名大學畢業的女子甲女經人介紹嫁給彰化縣一名診所開業醫師不料這段婚姻才維持3年醫師就發現甲女有許多缺點令他無法忍受醫師決定快刀斬亂麻拿出500萬元結束這段婚姻但甲女收下這筆錢後又十分後悔她還是想當醫師娘」,以自己並無離婚之意願和離婚手序並不完備為由向彰化地院提婚姻關係存在官司該案經法官審理後認定甲女已領走500萬元證人亦到場作證認定離婚有效。 該案當事人在朋友介紹下交往約半年,2015年6月1日辦理結婚登記,甲女從此成為醫師娘,過著令人豔羨的生活,但身為開業醫師的先生卻是「痛苦的開始」。 判決書指出,雙方在價值觀與生活習慣上有諸多無法磨合之處,太太動輒離家出走,先生平日除經營診所診療業務外,尚須忍受太太生活上騷擾。

  5. 2019年4月9日 · 2019/04/09 21:44. 〔編譯孫宇青綜合報導在英國英格蘭和威爾斯地區現行法律框架下想離婚的夫妻若確實有理有據」,包括出現外遇不合理行為惡意遺棄等即可啟動離婚程序然而若是單純因為兩人感情轉淡就得耐心等待2年甚至5年才能被判定離婚這樣不近人情的法律「延長」許多夫妻的痛苦,終於促使英國司法部門著手修法。 英國廣播公司(BBC)報導,英國司法部決心修法乃源於一起案例:一名住在伍斯特郡(Worcestershire)的68歲婦人蒂妮.歐文斯(Tini Owens),稱與結婚40年的丈夫「彼此沒有愛情」,因此提出離婚。 案件一路上訴至最高法院,卻因丈夫不同意離婚,而遭法院以「婚姻生活不愉快的理由不充分」為由,判定敗訴。

  6.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陳姓男子與妻子李女結婚四年後協議分手雙雙簽下了離婚協議書並至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不久後陳某反悔自首聲稱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欄是他偽簽的主張離婚無效警方調查發現確是如此遂將陳某移送法辦台北地院審理後依偽造文書罪判他徒刑兩個月確定這對怨偶目前仍是夫妻關係。 判決書指出,陳某與李女於八十七年結婚,四年後,於九十一年八月間簽下離婚同意書,並由陳某的姊姊與母親簽名見證,也至戶政單位辦妥離婚登記,因符合民法規定離婚時須有兩名以上證人見證規定,戶政人員遂予受理。 但不久後,陳某反悔不想離婚,自首表示離婚證書上的證人簽名都是他偽造的,雖已辦妥離婚登記,應屬無效,但李女仍堅持要離,最後鬧上法院;特別的是,堅持要離婚的李女竟是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

  7. 2015年4月6日 · 2015/04/06 13:31. 〔記者林良哲彰化報導Line不只能幫你找朋友還能幫你離婚彰化縣的張姓男子想和賴姓妻子離婚透過Line找來2名網友擔任離婚證人並到戶政所辦理離婚手續事後賴女到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法官審理認為,證人並非2人之親朋好友,而透過網路找來的,不能確認2人是否有離婚之意,最後判處離婚無效。 判決書指出,張男和賴女結婚後感情不睦,在去年底7月間協議離婚,並到戶政所辦理登記,但賴女認為2人的離婚程序不合法,因而向彰化地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 法官審理時,賴女指稱,在辦理離婚當時,張男透過網路通訊軟體Line找來2名網友,在其離婚協議書上擔任證人,而她根本沒見到這2人,只發現2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欄位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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