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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配命令. 於離婚案件中,在計算夫妻雙方的資產時,除了香港資產之外,海外資產亦需計算在內。 而財產分配的爭拗通常都能夠以庭外和解的方式解決,十宗案件有七至八宗如是。 但如任何一方擁有財產,例如物業、銀行存款、股票、儲蓄壽險保單、基金等等,而夫妻雙方不能達成財產分配協議,便可要求家事法庭裁決如何作出分配。 根據 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6條,法庭可頒布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規定其中一方必須將他 / 她的資產權益(例如汽車、股票或物業)轉歸另一方。 此類命令不能在頒布後再作修改。
在財富的分配上,雖然說,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是一半一半的攤分,但是並非必然這樣,離婚法庭會考慮雙方結婚年期、大家對婚姻貢獻、婚前身家、合理生活水平等因素,而
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在離婚後的財產? 1. 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在離婚後的財產? 下列基本原則需要留意: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
2019年8月23日 · 夫婦財產分配中,除會檢視共同擁有的財產外,如結婚期間購入的資產物業、或二人繼承的財產等,亦會需要考慮二人各自的財政狀況,包括擁有的資產,如股票、銀行儲蓄、保險或基金權益等等;尚未償還的債務、工作收入及日常開支等。 不少人亦會擔心婚前其中一方已管有的資產,離婚後會被不公分配。 假設夫妻其中一方婚前已擁有一所物業,但由於法律會假定二人於婚姻期間,合力支付家庭開支及共同累積財產,故法庭一般會視該所物業為雙方共同使用或管理的資產。 現時不少夫婦均需「靠父幹」買樓,即是父母為子女繳付首期,甚至樓價。 若夫婦家長打算追討,亦需出示借據,證明該物業非為贈送子女的禮物。 MoneySmart 獨家尊享. 安信 定額私人貸款. 實際年利率* 1.18% 應付總額. HK$ 202,400. 應付利息總額.
2023年2月10日 · 離婚夫妻財產分配常見QA. Q1. 婚前財產也會被算進離婚財產分配嗎? Q2. 婚姻存續期間,家人贈與給我的財產離婚時要算嗎? Q3. 離婚財產分配是夫妻財產共有制嗎? Q4. 想要先行設置夫妻分別財產制可以嗎? 離婚夫妻財產分配有哪些類型? 原則有哪些? 夫妻結婚時,總是認定對方為一輩子相處的對象,對於財產分配也就沒有特別約定與設想。 隨著雙方在生活中長久的摩擦,離婚似乎成為了唯一解放彼此的途徑。 而離婚財產分配,就有可能會成為雙方最大的糾紛。 因此,若不想要在離婚時因為金錢撕破臉,那就要率先了解離婚財產分配3大類型: 1.
首先,計算雙方的可用資產,如財產、收入(包括謀生能力)和雙方現有及在可見未來相當可能擁有的經濟來源。 其次,分配這些資產時參考三項原則:需要原則(廣義解釋)、補償原則及分享原則。 這些原則均可從 第7 (1)條 找得到,而 第7 (1) (a)- (g)條 列出的每一項,均可歸納在這三項原則的某一項下。 不過,上訴庭其後在 W v H 案中,提出法庭作決定時應具彈性。 法官認同,要求香港法庭受英國法院的裁決約束,確實令人難以接受。 英國上議院的裁決應予以尊重,但香港已在1997年回歸,即使裁決由上議院頒布,亦難具約束力。 法官認為,雖然沒必要檢視所有案件的內容,但條例所載的條文容許法庭決定時作彈性考慮,以配合個別案件的情況。
2023年4月16日 · 家事法庭首先需要確定雙方總共擁有哪些資產。 法官會考慮雙方的經濟需要. 然後,在可行的情況下,法官會考慮雙方的經濟需要,以令他們在離婚後維持他們在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水平。 有時依家庭的情況可能需要一半以上的家庭財產來滿足離婚妻子和家庭子女的需要。 在這情況下,法官將別無選擇,只能不論財產的來源,利用所有的資產來滿足家庭的需要,即使這包括任一方在婚前已擁有的房屋、繼承的遺產或在分居後獲得的獎金。 婚前已有的房屋、繼承的遺產或分居後獲得的獎金. 然而,如果在滿足家庭的經濟需要後仍有剩餘財產,法院可以酌情決定雙方應否分享這些財產。 在評估雙方經濟需要時的重要因素包括雙方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水平、婚姻的持續期以及法院就雙方各自的謀生能力所作出的評估。
如上所述,離婚財產分配並非單指離婚時雙方現存財產一人一半,係依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
平等標準 – 法庭作決定時的起點應該時平均分配婚姻資產,只有在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偏離這個原則;和, 拒絕對雙方在婚姻中的行為、婚姻失敗的原因、誰對婚姻的貢獻較大等問題進行詳細的追溯調查。 5個步驟. 直至聆訊當日,列出雙方的資產、債務、收入和支出; 評估雙方的財務/經濟需求; 決定採用50/50平分原則; 考慮是否有充分理由偏離50/50平分的原則;和, 決定結果,怎樣分配雙方的婚姻資產。 除了這4項原則和5個步驟之外,法庭亦會在同時考慮《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7 (1) 條 所列出的7項因素。 通常雙方只有足夠資產滿足他們的基本財務和居住需求。 如果在滿足各方需求後沒有剩餘資金,法庭就不需要再考慮5個步驟中的第3和第4個步驟。 結果將根據各方需要多少錢生活來分配。
2019年3月15日 · 一、原則:有財產價值的都要拿出來分配. 「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所負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無論種類是房子或土地等不動產,抑或是股票 [3] 、珠寶或現金等動產,只要有財產價值,都必須拿出來計算。 同樣的道理,儲蓄型保單雖然受益人未必是夫妻之一方,但只要是要保人為夫妻之一方,要保人對該保單即有掌控權,可以質借,解約也有解約金,也有保單的價值準備金,也是有財產價值的,當然也應該拿出來分配,列入計算範圍 [4] 。 投資型保單當然更不用說。 但如果是意外險保單,價值不高,是否列入差別不大,一般實務運作上比較不會將之列入計算。 二、因繼承、贈與或是其他無償所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