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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離婚財產分配命令. 於離婚案件中在計算夫妻雙方的資產時除了香港資產之外海外資產亦需計算在內而財產分配的爭拗通常都能夠以庭外和解的方式解決十宗案件有七至八宗如是但如任何一方擁有財產例如物業銀行存款股票儲蓄壽險保單基金等等而夫妻雙方不能達成財產分配協議便可要求家事法庭裁決如何作出分配。 根據 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6條法庭可頒布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規定其中一方必須將他 / 她的資產權益(例如汽車、股票或物業)轉歸另一方。 此類命令不能在頒布後再作修改。

  3. 在財富的分配上雖然說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是一半一半的攤分但是並非必然這樣離婚法庭會考慮雙方結婚年期大家對婚姻貢獻婚前身家合理生活水平等因素

  4. 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在離婚後的財產? 1. 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在離婚後的財產下列基本原則需要留意: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

    • 離婚財產分配 包括範圍有多少?
    • 離婚後財產將一人一半?
    • 婚前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夫婦財產分配中,除會檢視共同擁有的財產外,如結婚期間購入的資產物業、或二人繼承的財產等,亦會需要考慮二人各自的財政狀況,包括擁有的資產,如股票、銀行儲蓄、保險或基金權益等等;尚未償還的債務、工作收入及日常開支等。 不少人亦會擔心婚前其中一方已管有的資產,離婚後會被不公分配。假設夫妻其中一方婚前已擁有一所物業,但由於法律會假定二人於婚姻期間,合力支付家庭開支及共同累積財產,故法庭一般會視該所物業為雙方共同使用或管理的資產。 現時不少夫婦均需「靠父幹」買樓,即是父母為子女繳付首期,甚至樓價。若夫婦家長打算追討,亦需出示借據,證明該物業非為贈送子女的禮物。

    不少人對分身家均有誤解,以為一定為女方分男方身家,或男方繳付贍養費給女方。原則上,法庭會視離婚雙方有著同等地位,將雙方財產平均分配,不過根據《婚姻法律程式與財產條例》,法庭於處理財產分配時,會考慮多種因素:

    外國夫婦流行擬定婚前協議書,以預先安排婚姻失敗時的財產分配,雖然本港尚未承認婚前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不過法官亦會作為考慮因素之一。 想知道更多理財心得及最新優惠 ,請瀏覽 blog.moneysmart.hk,及追蹤我們的Facebook Page 主頁:www.moneysmart.hk 正考慮申請哪些信用卡?不妨先了解八達通自動增值信用卡或永久免年費信用卡,總有一款適合你所需!

  5. 2023年2月10日 · 離婚夫妻財產分配常見QA. Q1. 婚前財產也會被算進離婚財產分配嗎? Q2. 婚姻存續期間家人贈與給我的財產離婚時要算嗎? Q3. 離婚財產分配是夫妻財產共有制嗎? Q4. 想要先行設置夫妻分別財產制可以嗎? 離婚夫妻財產分配有哪些類型? 原則有哪些? 夫妻結婚時總是認定對方為一輩子相處的對象對於財產分配也就沒有特別約定與設想。 隨著雙方在生活中長久的摩擦,離婚似乎成為了唯一解放彼此的途徑。 而離婚財產分配,就有可能會成為雙方最大的糾紛。 因此,若不想要在離婚時因為金錢撕破臉,那就要率先了解離婚財產分配3大類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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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首先計算雙方的可用資產如財產收入包括謀生能力和雙方現有及在可見未來相當可能擁有的經濟來源其次分配這些資產時參考三項原則需要原則廣義解釋)、補償原則及分享原則。 這些原則均可從 第7 (1)條 找得到 第7 (1) (a)- (g)條 列出的每一項均可歸納在這三項原則的某一項下。 不過,上訴庭其後在 W v H 案中,提出法庭作決定時應具彈性。 法官認同,要求香港法庭受英國法院的裁決約束,確實令人難以接受。 英國上議院的裁決應予以尊重,但香港已在1997年回歸,即使裁決由上議院頒布,亦難具約束力。 法官認為,雖然沒必要檢視所有案件的內容,但條例所載的條文容許法庭決定時作彈性考慮,以配合個別案件的情況。

  7. 2023年4月16日 · 家事法庭首先需要確定雙方總共擁有哪些資產。 法官會考慮雙方的經濟需要. 然後在可行的情況下法官會考慮雙方的經濟需要以令他們在離婚後維持他們在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水平有時依家庭的情況可能需要一半以上的家庭財產來滿足離婚妻子和家庭子女的需要。 在這情況下,法官將別無選擇,只能不論財產的來源,利用所有的資產來滿足家庭的需要,即使這包括任一方在婚前已擁有的房屋、繼承的遺產或在分居後獲得的獎金。 婚前已有的房屋、繼承的遺產或分居後獲得的獎金. 然而,如果在滿足家庭的經濟需要後仍有剩餘財產,法院可以酌情決定雙方應否分享這些財產。 在評估雙方經濟需要時的重要因素包括雙方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水平、婚姻的持續期以及法院就雙方各自的謀生能力所作出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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