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問題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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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1F大大的問題大抵上會出現在第二次訴請離婚的場合上出現的問題,因為這筆彩金就會是婚後財產了(依照1017規定),只是說是否會掉在非屬可請求分配範圍,小的認為這就要看法官的心證了。(我自己是偏向支持不予分配,採用無償取得之財產的想法來與以支持)
2024年1月5日 · 婚姻關係的消滅有兩種:其中一方死亡或離婚,故財產比較少的那方可提出行使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先拿走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 不過要注意,自知道有這剩餘財產之差額可以請求時起,兩年間不行使的話這權利會消滅,以及確定離婚了或其中一方逝世後超過五年者亦同。 二、制定「婚前協議書」以避免未來產生不樂見的狀況: 除了財產如何分配以外,你希望對方在婚後應盡的義務及權利多數都能寫入婚前協議書當中。 例如結婚以後的住所、婚後的日常開銷費用如何分配、小朋友要從父姓或母姓,或者約定夫妻財產制:我國的夫妻財產制有三種,若沒有特別約定,目前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唯有使用法定財產制的婚姻關係才適用前面提到的「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2023年5月22日 · 【事件】 夫妻離婚後,兩 第316期:離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一定可以分到一半嗎? @法治國律師事務所|PChome Online 個人新聞台
一、 如上所述,倘法院判決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此際法定財產制即有消滅的原因,即因行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假設,甲婚後本身即無任何收入所得,而乙於婚後有薪資所得100萬,負債20萬者,按上述之規定就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扣除20萬乙婚後財產為80萬,80萬-0,剩餘財產即80萬,分配後即40萬,甲可向乙請求40萬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民1030之1)。 按此,這40萬向甲向乙請求後即可拿該款項,償還銀行之債務, 基本上這就是銀行當初聲請法院宣告分別財產制的重點。 在此就一般經驗來說,這種事不太可能發生, 甲怎可能如此的狠心的向太太請求呢? 自己造的業,卻要別人承擔? 二、
2010年9月7日 · 離婚後財產上之法律效果,包括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損害賠償之請求及贍養費給與等三大部分,但絕大多數民眾或因媒體報導用語不明,或因自身法律知識不足,常有誤認,尤其對離婚後之贍養費與損害賠償二者,更混淆不清。 實則,上開三種法律效果要件截然不同。 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此為離婚後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律明文。 依前述規定,夫妻之一方離婚後,欲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有幾個要件: 須限於「判決離婚」之情形,若是協議離婚,就不能請求損害賠償,此點與請求贍養費之要件相同。
夫妻本如同林鳥相知、相惜、共相伴,但當佳偶變怨偶,不只夫妻關係一刀兩斷,最常讓雙方撕破臉的就是財產分配問題。 安新建經表示,若未在婚前另行簽定婚前協議書,依民法第1005條,夫妻婚後之所得與財產應採納夫妻共有財產制,換言之,一但結束婚姻 ...
家住新北市的小芳(化名)和前夫阿富(化名)離婚,因而賣掉結婚前共同購買的房屋,阿富認為應將剩下財產對半分平分,但小芳認為阿富對於婚後財產並沒有提出貢獻,故要求法院免除或是斟酌減量給予阿富的分配,法官考量阿富有外遇還有家暴,對家庭確實較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