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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離婚財產分配案例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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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4月16日 · 離婚分身家財產分配教學香港被稱作亞洲離婚之都的原因是香港法院以平均準則作為分配婚姻財產的起點! 但這是否代表所有案件的婚姻財產都會一律遭到50/50分割,意思即使是婚姻其中一方帶入婚姻的資產,又或是任一方在雙方分居後方累積的資產,也不能逃過平均準則的「魔爪」? 離婚分身家平均準則點界定. 考慮一對晚婚的夫婦,他們在結婚時已開展了他們各自的事業並累積了自己的資產:如果這對夫婦離婚的話,是否代表這些婚前資產也會被平均分配? 假若兩人僅有一段短暫的婚姻,這一結果又是否真的公平? 繼承母親遺產都要分一半俾已離異配偶? 又試想想那些繼承了母親遺產的人,如果得知自己留給子女的財產有一半會被分給一位已與子女離異的配偶,立遺囑的母親又會有甚麼感受?

  2. 離婚財產分配命令. 於離婚案件中在計算夫妻雙方的資產時除了香港資產之外海外資產亦需計算在內而財產分配的爭拗通常都能夠以庭外和解的方式解決十宗案件有七至八宗如是但如任何一方擁有財產例如物業銀行存款股票儲蓄壽險保單基金等等而夫妻雙方不能達成財產分配協議便可要求家事法庭裁決如何作出分配。 根據 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6條法庭可頒布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規定其中一方必須將他 / 她的資產權益(例如汽車、股票或物業)轉歸另一方。 此類命令不能在頒布後再作修改。

  3. 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在離婚後的財產下列基本原則需要留意: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

  4. 在財富的分配上雖然說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是一半一半的攤分但是並非必然這樣離婚法庭會考慮雙方結婚年期大家對婚姻貢獻婚前身家合理生活水平等因素

  5. 香港法例 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7條 訂明法庭在決定如何分配婚姻居所時必須顧及的事宜: (1)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 第4 、 6 或 6A條 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婚姻的任何一方是否在身體上或精神上有殘障;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6. 其他人也問了

  7. 2021年12月10日 · (一)立法理由怎麼說? 最後來談談這次新增的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它的立法理由提到 [6]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為了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彰顯他對婚姻的貢獻但如果每個具體個案都一律平均分配可能會發生顯失公平的情形這次修法增加一些標準作為法官判案審酌的參考包括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包含對家庭生活的情感維繫)、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等。 例如夫妻難以共通生活而分居,則分居期間夫妻一方如果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法院就應該審酌,調整或免除沒有貢獻者的分配額。

  8. 則經過剩餘離婚財產平均分配後甲的50萬元減乙0元後除以2則平均分配額為25萬則乙可向甲請求分配25萬的離婚財產。 〈離婚財產分配案例案例二〉 A剩餘財產計算 : 2000萬(婚後不動產)+200萬(婚後存款)-100萬(婚後債務)=2100萬A剩餘財產為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