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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離婚財產分配法庭處理方法. 在平衡各方因素後法庭會就離婚業權發出財產分配命令一般可分為三種情況分別為要求出售物業把物業轉讓至另一方或由兩人繼續聯名持有。 出售. 其中一種命令為法庭要求雙方賣樓,由兩人自行協議,再分配售樓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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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離婚財產分配命令. 於離婚案件中在計算夫妻雙方的資產時除了香港資產之外海外資產亦需計算在內而財產分配的爭拗通常都能夠以庭外和解的方式解決十宗案件有七至八宗如是但如任何一方擁有財產例如物業銀行存款股票儲蓄壽險保單基金等等而夫妻雙方不能達成財產分配協議便可要求家事法庭裁決如何作出分配。 根據 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6條,法庭可頒布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規定其中一方必須將他 / 她的資產權益(例如汽車、股票或物業)轉歸另一方。 此類命令不能在頒布後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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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繼承母親遺產都要分一半俾已離異配偶?
    • 法庭以審訊當日所有家庭資產價值作基準
    • 何謂「非婚姻財產」?
    • 法官會考慮雙方的經濟需要
    • 婚前已有的房屋、繼承的遺產或分居後獲得的獎金
    • 婚前資產定義
    • 婚前資產經常被帶入(婚姻中)
    • 應如何處理婚前資產的兩種學說
    • 分居後累積的資產
    • 婚姻的持續期十分重要

    又試想想那些繼承了母親遺產的人,如果得知自己留給子女的財產有一半會被分給一位已與子女離異的配偶,立遺囑的母親又會有甚麼感受?雖然定立婚前協議可把這些資產從婚姻資產中分隔開來,但現實中又有多少對處於愛戀中的訂婚情侶會考慮到這樣做?同樣的問題也出現於分居後累積的資產。

    由於法院會以審訊當日所有家庭資產的價值作基準,如果雙方在幾年前已經分居,只是未有將入稟法庭呈請離婚,又或者單純因訴訟一再延期而令雙方在分居後好幾年仍未離婚—假若離婚丈夫在分居後到正式離婚期間在自己營運的業務中賺了1000萬美元,而離婚妻子在這期間並沒有向他提供協助或為此作出貢獻,那麼平均分配是否仍然公平?

    事實上法院有注意到這些合理疑問,亦因此視乎案情,法院可能會判定應依不同的規則分配這類資產。這類資產通常被稱為「非婚姻財產」,從而區分它們與因婚姻雙方共同努力(不論是作為賺錢養家者還是作為理家和照顧子女者)而累積或獲得的資產。家事法庭首先需要確定雙方總共擁有哪些資產。

    然後,在可行的情況下,法官會考慮雙方的經濟需要,以令他們在離婚後維持他們在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水平。有時依家庭的情況可能需要一半以上的家庭財產來滿足離婚妻子和家庭子女的需要。在這情況下,法官將別無選擇,只能不論財產的來源,利用所有的資產來滿足家庭的需要,即使這包括任一方在婚前已擁有的房屋、繼承的遺產或在分居後獲得的獎金。

    然而,如果在滿足家庭的經濟需要後仍有剩餘財產,法院可以酌情決定雙方應否分享這些財產。在評估雙方經濟需要時的重要因素包括雙方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水平、婚姻的持續期以及法院就雙方各自的謀生能力所作出的評估。接下來出現的問題就是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排除及分割剩餘的財產。雙方為家庭福利作出的貢獻正是在考慮甚麼是「非婚姻財產」時的一個重要因素。

    法院可能會因婚前資產而決定不作出平均分割(尤其是當婚姻只持續了短暫的時期時)。一般而言,婚姻持續愈久,法庭愈不可能認為值得從婚姻財產中排除這些資產。在婚姻中,這些婚前資產經常被帶入(婚姻中)、變更、出售、用於回購、增值、抵押等等,因此法庭很難追溯到底有多少原始資金應該被計入可供分配的婚姻財產内。

    如果婚前資產多年來也被用作維持家庭的生活水平,這通常意味著擁有方有意將婚前資產「轉化」為婚姻資產,因此該資產通常會被包括在婚姻財產內。但是,如果婚姻是短暫的,只要滿足了雙方的經濟需要,這些婚前資產很可能會被視為不作出50/50 分割的理由。

    關於應如何處理婚前資產這一問題有兩種學說。 1. 第一種比較傳統,會在考慮到非婚姻財產時行使廣泛的酌情權決定不作出平均分配,為一較全面的測試。 2. 第二種則旨在以更嚴謹的方式作出區分,會先就非婚姻財產進行適當的估值,並只在有必要使用它們來滿足家庭的經濟需要時才動用它們,亦即「兩階段測試」,令婚前資產在最初的階段就被分隔保障起來。香港法院較偏好全面的測試。 因此,當一方擁有婚前資產,並假設他/她在婚後多年也沒有將婚前資產與婚姻資產交雜使用而令前者轉化為「婚姻資產」,法庭可能會在家庭擁有超出雙方經濟需要的剩餘財產時決定不作出平均分配。

    夫妻分居幾年後才離婚的情況並不罕見。由於婚姻財產的估值是以審訊當日的價值為準,因此,如果一方在分居後,在沒有另一方的任何幫助或參與下努力工作並獲得了可觀的財富,這似乎對該方不公平。畢竟,財富的分配是為了反映雙方過去的共同生活。

    與婚前資產相同,婚姻的持續期對分居後累積的資產在離婚情況下怎樣處理十分重要。對於長久的婚姻,如果雙方對婚姻均有財務和非財務的貢獻,即使家庭擁有超出雙方經濟需要的剩餘財產,法庭通常會裁定平均分配是合適的。

  4. 2019年8月23日 · 離婚財產分配 相信是不少人關注的議題,當中涉及物業分配、贍養費。 甚至有人會問如果是因其中一方出軌而離婚在財產分配上又有何不同當中的財產分配原則又是甚麼呢? 針對上述一系列問題,MoneySmart為大家整理出一個懶人包,助大家解決煩惱。 離婚一定要分身家? 申請離婚後,如雙方可於財務安排上達成協議,便不須上庭處理。 但若雙方無法獲得共識,便須各自尋找律師協助,處理財產分配,俗稱「分身家」。 離婚財產分配 包括範圍有多少? 夫婦財產分配中,除會檢視共同擁有的財產外,如結婚期間購入的資產物業、或二人繼承的財產等,亦會需要考慮二人各自的財政狀況,包括擁有的資產,如股票、銀行儲蓄、保險或基金權益等等;尚未償還的債務、工作收入及日常開支等。

  5. 2 天前 · 在離婚時財產分配常是雙方最關注的議題本文將由專業的離婚律師來解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概念及其重要性並且教你正確的離婚財產計算方式包含動產和不動產的價值怎麼算來確保在離婚後的財產分配過程中雙方都能得到應有的公正對待。 快速跳轉目錄. 離婚了財產怎麼分才公平? 先看民法的規定!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相關規定. 如何確定夫妻離婚時剩餘財產的價值? 離婚時財產價值計算從哪天算? 1. 離婚了財產怎麼分才公平? 先看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1058條規定,在 離婚 時,每方都有權取回自己的財產部分。 此外,即使一方在婚姻期間沒有財產,但若有在家庭中作出貢獻,例如持家等,也有權分配另一半的財產,這就是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的概念。

  6. 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在離婚後的財產? 下列基本原則需要留意: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

  7. V. 離婚後的資產分配. 夫婦如決定離婚便要著手瓜分婚姻居所的權益但這並不一定與兩人在購入物業時所付資金的比例有關。 香港法例 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7條 訂明法庭在決定如何分配婚姻居所時必須顧及的事宜: (1)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 第4 、 6 或 6A條 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婚姻的任何一方是否在身體上或精神上有殘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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