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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5日 · 入息及資產申報,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富戶政策,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跳至主要內容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電郵提示 電郵 Email Icon Hidden 分享 郵箱 Facebook whatsapp 微博 微信 請在微信中掃描二維碼然後按 ...

  2. 2024年4月1日 · 若住戶拒絕申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填報家庭入息及/或申報其家庭資產水平有否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便須遷其公屋單位。 * 首次申報或不足兩年. 為加強打擊濫用公屋,確保善用公屋資源,小組委員會通過由2023年10月開始實施優化「富戶政策」。 每兩年申報. 公屋戶主及所有家庭成員由入住公屋開始,每兩年須向房委會申 報: 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是否經常持續居住於公屋單位內. 是否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 在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一個月內),戶主及所有成員亦必須主動向房委會申報。 如租戶拒絕申報,其公屋單位租約將會被終止。 「富戶政策」下獲豁免申報的租戶 ,無須申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只需申報居住情況。

  3. 倘離婚夫婦均各自獲判一名或以上子女的管養權,或雙方均獲戶籍內一名或以上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選擇與其同住,則在離婚雙方(各自申報)均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房署會考慮為雙方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 「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家庭(即倘申請獲得批准後,將會一同居住的家庭組合)入息及資產均不超逾申請公屋入息及資產限額;. 「住宅物業權審查」(註1 ),即:所有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他們亦可選擇以綠表資格(有效期一年)申請透過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置業,以代替接受公屋編配。 在獲配各自的公屋單位後,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長短,雙方均須每兩年(註2)申報居住情況;及按「富戶政策」申報家庭入息和資產,包括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便釐定繼續租住公屋的資格及應繳的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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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4年2月5日 · 根據公屋租約規定,每個公屋單位只供戶主和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居住。 如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由引致家庭狀況有所改變時,戶主必須立即通知所屬屋邨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以便我們按現行政策處理其個案。 有條件暫准居住. 戶主可申請其家人或親屬在公屋單位內作有條件暫住,以便戶主獲得照顧;或讓戶主能照顧極需依靠戶主的近親。 批出新租約政策. 公屋戶主去世或遷出後,單位的租約可無條件地批予在單位內居住亦是認可成員的戶主配偶;倘若戶籍內並無戶主的在生配偶,有關的租約亦可批予在單位內居住的其他認可成員,但他們須接受「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包括入息及資產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以釐定他們批出新租約的資格及應繳的租金水平。 公屋租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

  5. 2023年4月1日 · 因離婚或分居而申請將業權轉給配偶; 在業主購入/取得該物業業權後因結婚搬走與配偶同住而將業權轉給其他已登記的家庭成員*; 業主因移民往其他國家、或離開香港以永久居於內地、澳門或台灣、或長期在海外工作而將業權轉給其他已登記的家庭成員*;

  6. 2023年7月31日 · 申請內所有已婚人士必須與配偶一同申請(已向法庭申請離婚配偶未獲香港入境權或已去世者除外)。 申請者家庭的每月總入息和總資產淨值不得超過房委會訂定的有關限額。 配屋時,申請表內必須有至少一半成員在香港居住滿七年及所有成員仍在香港居住。

  7. 2024年2月5日 · 離婚. 入住租住公屋的夫婦如婚姻出現問題導致離婚而其中一方需要遷出夫婦二人自行達成協議後便可申請更改租住權。 家庭紛爭. 公屋租戶如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嚴重且根深蒂固的不和或具其他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可以申請分戶。 我們將會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 居住環境擠迫. 若入住租住公屋的家庭成員人數增加,例如:嫁娶、生育及家庭團聚等,而令居住環境變得擠迫,可以申請調遷,以紓緩居所擠迫。 快速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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