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輪椅是否受交通法例規管? 依據《 道路交通條例 》( 第374章 )的定義,「汽車」指「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而「電單車」指「不論是否附有側車的兩輪汽車」。 顯而易見,電動輪椅符合此等定義,故理應是汽車或電單車。 然而,奇怪的是,政府並不認為電動輪椅是汽車或電單車,甚至不是電動可移動工具。 根據運輸署在2020年6月發表了一份討論文件《檢討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稱電動輪椅屬於「電動個人移動輔助工具」, 也是「輪椅的電動版本, 是殘疾人士及長者重要的出行工具。 我們認為這些人士有需要在行人路上使用電動個人移動輔助工具。 若把該等工具的速度限制於某個水平, 預計對行人的影響輕微。 」。
現時,電動單輪車、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及電動單車(電動可移動工具)一律禁止在道路上行駛,但被視為醫療儀器的電動輪椅則不受該項限制。 較早前,有兩人在單車徑上使用電動滑板車時因遭遇交通意外而死亡。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件電動可移動工具進口,並按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三年,每年警方向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人士(i)作出勸諭及(ii)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三)現時本港有否公眾地方可供市民合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如有,它們的位置為何;如否,為何政府仍准許該等工具進口及在本港出售;及
在交通運輸方面,香港的道路交通規例並未對電動輪椅進行具體的規範,在醫療器械方面,香港目前並無特定法例規管電動輪椅,只是當用家有醫生證明有行動需要時,就可使用電動輪椅。
雖然電動輪椅被歸類為"醫療儀器"並獲准在香港使用,但本文將不作詳細討論。 電動可移動工具雖可便利市民出行,但魯莽使用(如超速及穿插而行)亦會危及使用者本身、汽車司機及行人的安全。
電動輪椅的正確使用作出規管。 6. 政府當局表示,為教育輪椅使用者正確使用電動輪椅,醫院的專職治療師在處方電動輪椅時會根據患者的個人需要,教導他們如何安全和正確地使用輪椅。此外,醫院管理局轄下
在《守則》中加強有關電動輪椅使用在交通管理及道路安全方面的 指引,例如在行人路上使用電動輪椅的合適行駛速度 10 ,及必須遵守 的行人相關條例。
常見例子 為 電動輪椅。 舉例說,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制動及照明系統均 未能達到 適用於汽車的法定要求 。 近年, 在香港 使用 電動可移動工具 日 趨 普遍, 對道路使用者構成 道路安全隱患 。 最近 數宗 涉及 電動滑板車 和電動輔助單車的致命意 外 4 尤其 使 公眾 更加 關注使用 電動可移動工具 的安全問題 。 運輸署 亦 曾接獲投訴, 指 有 電動 個人移動輔助工具 在行人路上 高 速行駛 , 以 及 有非殘疾 人士 濫用 該類 工具 。 簡而言之,社會上有愈來愈多 人呼籲政 府 妥善規管 在 香港使用 電動可移動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