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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禮」其實是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的「猥褻侵犯罪」的俗稱,是嚴重的刑事罪行,一經定罪,犯者會留有案底,而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十年。 對港鐵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的非禮案,法庭早在1991年已定下量刑阻嚇指引:初犯者判監2至4星期,再犯則判監2至6個月,不能緩刑。
      ycpc.hkfyg.org.hk/2019/10/23/非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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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香港法例 第200章 ) 第122條 ,猥褻侵犯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可判處10年監禁。 猥褻侵犯是帶有猥褻行為的侵犯。 有些行為本質上是明顯猥褻的,例如未經他人同意下觸摸其生殖器官。 不過,有些行為未必能被清晰界定為猥褻,例如觸摸他人的臀部或親吻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有需要將被告人與受害者之間的關係、案件背景以及導致涉嫌猥褻行為的情況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 控方必須證明: (1) 被告人有意圖侵犯受害人; (2) 該侵犯行為或與該侵犯行為相關的情況會否被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視為猥褻; (3) 被告人有意圖作出 (2)所描述的侵犯行為。 涉及猥褻侵犯案的被告人可以「對方同意」作為其抗辯理由,但年齡未滿16歲的人士在法律上不能就進行構成猥褻侵犯的行為作出同意的表態。

  3. 2023年9月9日 · 控罪元素. 「非禮的正式罪名是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根據刑事罪行條例》 第122條 ,最高可處 10 年監禁。 「猥褻侵犯罪的控罪元素如下被告蓄意侵犯受害人. 一般心智正常的人會認為有關行為屬猥褻」 被告有「猥褻意圖」 任何性別的人,同性及異性之間、妻子與丈夫之間,都有可能構成此罪。 何謂「侵犯」? 「侵犯」的定義,可細分為兩類: 作出未經對方同意,及沒有合法辯解的蓄意接觸(例如觸摸對方) 作出蓄意行為,使對方憂慮會受到即時及非法的武力侵犯(例如向對方展露私處,並逐漸逼近) 因此,即使侵犯者沒有實際接觸受害人,仍可干犯猥褻侵犯罪。

  4.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46條 ,任何人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煽動16歲以下兒童,向任何人或與任何人作出猥褻行為,均屬違法。 這項罪行並沒有指明性別,即是說,男性或女性都可以干犯這項罪行。 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被告所作出的行為,必須是嚴重猥褻,意思是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都會認為被告的行為是嚴重猥褻。 「嚴重猥褻」比起純粹猥褻更惡劣,涉及的行為是否嚴重猥褻,就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 任何人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煽動16歲以下兒童,向任何人或與任何人作出猥褻行為,都是違反了 第146條 訂 明的罪行。

  5. 「非法」所指就是「未經同意」。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曾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而受害人當時並不同意,例如受害人曾說「不」、表現反抗或試圖逃脫等。 受害人因知道不可能逃脫而就範,並不算同意性交。 強姦配偶(或強姦伴侶)是指施虐者在沒有取得受害人同意下與她性交,而雙方是配偶或伴侶關係。 根據英國案例R v R,女方即使與配偶結成夫婦,亦不代表她時刻同意與丈夫發生性行為。 法庭認為,沒有理據在婚姻關係中排除強姦的可能性;妻子應有權決定是否進行性行為,如丈夫無視妻子是否同意仍強逼她性交,便屬強姦。 這原則亦適用於同居關係中的女性。 在每宗案件中,性行為發生與否、女方是否同意,或男方是否誠實地相信女方同意(不論有多大可能性),均涉及事實論證,詳情可參考英國案例 DPP v Morgan 。 C. 企圖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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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7年11月11日 · 非禮是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的猥褻侵犯罪」,屬刑事罪行一般都涉及身體接觸如果是言語和眼神令其他人感到冒犯侮辱和威嚇縱使出於猥褻意圖一般來說也不會構成非禮只能說是性騷擾性騷擾受到性別歧視條例規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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