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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法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现存的成文法法例编汇。 由于 香港 的 法律制度 以 普通法 为依归,对于有争议的 判例 或有必要遵守的规定,都会以成文法的形式颁布并实行。

  2. [1] 中文名. 香港特别行政区民法. 实施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审定、修订或重订并符合基本法的香港原有法律 (不包括原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法律或英国专门为香港制定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均予以保留。 同时,对于原来一些适用于香港地区的民事判例法原则,还可以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途径予以修改,即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案件中确立新的原则,使之符合基本法,从而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判例法。 1842年香港沦为英国殖民地后,初期在法制上实行属人主义,中国人仍然受中国法律和习惯的约束,英国人及其他外国人则适用英国法律。

    • 概览
    • 机构职责
    • 历史沿革
    • 部门组织
    • 部门首长
    • 历任首长
    • 福利与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成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英语:Department of Justice,DOJ)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辖下的最新部门,由律政司司长主管,专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律事务,包括提出刑事检控,草拟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英语:Department of Justice,DOJ)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辖下的最新部门,由律政司司长主管,专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律事务,包括提出刑事检控,草拟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见。

    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予中国前称为律政署(Legal Department) 或律政司署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主权移交后改称为律政司。

    港英时期称为律政司(英语:Attorney General),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员,直接向香港总督负责,亦是香港立法局当然官守议员(直至1995年)及行政局当然议员,是香港回归前仍然由非华人担任之司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律政署 (英语: Legal Department) (又称律政司署 英语: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1997年香港主权交还中国后,此职位改称为“律政司司长”,主管部门改称“律政司”;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会议不设当然成员。

    律政司有六个法律科别,即民事法律科丶刑事检控科丶法律草拟科丶国际法律科丶维护国家安全检控科和宪制及政策事务科,司内的律师(通常称为政府律师)分别在其中一科工作。由律政司政务专员主管的政务及发展科,则负责向这六个法律科别提供一般支援。

    每个法律科别均由一位律政专员掌管,律政专员除领导所属科别的工作外,也协助律政司司长处理部门的整体管理工作。各律政专员分别是民事法律专员、刑事检控专员、法律草拟专员、国际法律专员、维护国家安全检控专员和法律政策专员。

    律政司司长(英语:Secretary of Justice;简称SJ),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三位司长级官员之一,主管律政司 (英语: Department of Justice),专门负责香港政府的法律事务,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检控,并负有对香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草拟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见等;亦负责担任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现任律政司司长是林定国。

    律政司司长是三位能于行政长官休假或出缺时署任的政府官员之一,在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之后。

    律政司司长虽然包括在问责制改革,但由于只负责法律事务,根据香港政府习惯不视作行政官员。

    与司法机构及法律界合作,共同实践、推动和加强法治以及司法效率确保为委托人提供高效率的服务,律政司承诺-维持最高的专业水平和专业道德;尽可能让委托人清楚知道所拟进行的行动过程有什么困难、影响和责任;以及恪守法律或专业团体订定的法律专业标准。

    香港英治时期律政司 安斯蒂(Thomas Chisholm Anstey,1855年10月-1859年11月30日)

    阿当斯(William Henry Adams,约 1860年-1875年)

    费利普(George Phillippo,1876年-1879年)

    奥摩利(Edward Louchlin O'Malley,1884年-1889年)

    古德曼(W. Meigh Goodman,1890年-1902年)

    白加利(Henry Spencer Berkeley,1902年-1906年)

    律政司司长会获编配官邸,位于香港岛施勋道19号。

    律政司司长坐驾的专用车牌是“SJ”,是英语“Secretary for Justice”的简写。

  3. 文件原文.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上述规定,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决定如下:

  4. 中国香港居民的主要身份证明文件. 收藏. 查看 我的收藏. 0有用+1.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英语Hong Kong Permanent Identity Card)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入境事务处 签发是香港居民的主要 身份证明 文件。 香港法例 第177章《人事登记条例》规定,凡年满11岁或在香港逗留多于180天人士,必须于年满11岁(11岁以下亦可申请儿童身份证以用来申请特区护照 [2])后或抵港30天内登记领取身份证。 每张 香港身份证 均有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资料,并把持证人的黑白照片印在证上。 在姓名一栏下面,亦印有中文电码,以方便政府或机构作输入姓名之用。 中文名.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外文名.

  5. 1841年5月1日. 出版周期. 每星期一期(号外不定期) 定 价. 免费. 原 名. 香港政府宪报(1997年7月1日前) 目录. 1 简介. 2 内容. 发行日期. 组成部分. 3 期数及编号. 4 网上查阅. 简介. 播报. 编辑. 香港的所有条例及 附属 法例,都要在宪报 刊登 (通称“刊宪”)之后,才开始生效。 早于1841年英国占领香港后,便已经有《香港宪报》的出现,当时中文译为《辕门报》或《香港辕门报》。 第一份《香港宪报》出版于1841年5月1日,内容是拍卖香港土地的详情。 内容. 播报. 编辑. 发行日期. 《香港宪报》通常于逢星期五出版。 若果有需要时,《宪报》可以在星期五以外的日期出版,称为“宪报号外”。

  6.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安条例》 ,即香港公安条例》,香港法例的第245章其目的是维持公共秩序管制集会游行及示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