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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 猥褻侵犯罪非禮罪)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香港法例 第200章 ) 第122條 ,猥褻侵犯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可判處10年監禁猥褻侵犯是帶有猥褻行為的侵犯。 有些行為本質上是明顯猥褻的,例如未經他人同意下觸摸其生殖器官。 不過,有些行為未必能被清晰界定為猥褻,例如觸摸他人的臀部或親吻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有需要將被告人與受害者之間的關係、案件背景以及導致涉嫌猥褻行為的情況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 控方必須證明: (1) 被告人有意圖侵犯受害人; (2) 該侵犯行為或與該侵犯行為相關的情況會否被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視為猥褻; (3) 被告人有意圖作出 (2)所描述的侵犯行為。

  2. 2023年9月9日 · 非禮的正式罪名是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根據《刑事罪行條例》 第122條 ,最高可處 10 年監禁。 「猥褻侵犯罪的控罪元素如下: 被告蓄意「侵犯」受害人. 一般心智正常的人會認為有關行為屬「猥褻」 被告有「猥褻意圖」 任何性別的人,同性及異性之間、妻子與丈夫之間,都有可能構成此罪。 何謂「侵犯」? 「侵犯」的定義,可細分為兩類: 作出未經對方同意,及沒有合法辯解的蓄意接觸(例如觸摸對方) 作出蓄意行為,使對方憂慮會受到即時及非法的武力侵犯(例如向對方展露私處,並逐漸逼近) 因此,即使侵犯者沒有實際接觸受害人,仍可干犯猥褻侵犯罪。

  3. 2017年11月11日 · 非禮就是非禮為什麼摸五秒就是非禮摸一秒就不是? 受害人李小姐. 李小姐過往曾經多次在公眾地方遭人非禮但當時年紀小判斷不到這算不算是非禮行為加上一出聲所有人的目光都會注視你形成一種壓力因此除了害怕和憤怒外什麼也做不到。 而今次是她第一次堅決報警,可是卻遭遇挫折,令她萬分無奈。 不過她稱若果下次再遇到類似事件,她還是照這樣做。 「下次我便會知道警方會說些什麼,然後逐一反駁,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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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9年10月23日 · 非禮其實是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的猥褻侵犯罪的俗稱是嚴重的刑事罪行一經定罪犯者會留有案底而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十年。 對港鐵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的非禮案,法庭早在1991年已定下量刑阻嚇指引:初犯者判監2至4星期,再犯則判監2至6個月,不能緩刑。 要成功將犯者入罪,控方須證明: (一)被告有意圖地侵犯受害人; (二)該侵犯是猥褻的,或在總體的情況下,正常思想的人會視該侵犯為猥褻及 (三)被告意圖作出上述第二點所指的侵犯。 非禮案的證供多屬控辯雙方「一對一」互相駁斥,如沒有證人,法庭便會就雙方供詞的可信性作出裁決,但合理疑點歸被告。 如最近中醫師涉非禮電視女藝人一案,由於法庭未能排除事件是意外的可能,中醫師獲脫罪。 為避免無謂的指控,在人多擠逼的空間應盡量避免靠近異性。

  7. 2020年12月12日 · 本報訊現年78歲的註冊精神科醫生林楚明被指於31年前在旺角診症室內非禮當時16歲的女病人她於2018年才報警林否認一項非禮罪指她所說的非禮情節只是她的幻覺純屬幻想案件經審訊後林昨天在西九龍法院獲判無罪裁判官指出女事主除沒有說出本案最關鍵的猥褻情節對於非禮過程的時間長短細節等證供都有出入法庭因此無法安心依賴她的證供。 林楚明. 官指事主可能虛構情節. 控罪指,被告林楚明於1989年,在太子道西141號長榮大廈某室內非禮女子X。 裁判官表示,就本案的關鍵情節,X起初供稱被告扯起她的胸圍後,只是凝望她露出的胸脯,但沒有動手,直至接受辯方盤問時,才說被告曾出手觸摸她的乳房。 主控官曾多次提問,她都沒說出被告有觸摸動作,她不可能是一時忘記。

  8. 2020年12月11日 · 裁判官認同辯方所稱事主的供辭出現3個版本甚至在庭上對最猥褻的非禮過程一字不提認為事主的證供存疑不能完全依賴裁定醫生罪脫和獲得訟費賠償報稱醫生的被告林楚明78歲),早前否認於1989年某日在旺角長榮大廈單位猥褻侵犯女子X辯方審訊時引述精神科專家報告指出事主當年因失眠求醫而失眠症狀通常因抑鬱精神分裂或焦慮症影響辯方質疑事主的指控只屬幻想。 暫委裁判官許肇強形容,本案的侵犯主要涉被告忽然拉高事主的胸罩,其後觸碰和凝視其胸部,過程「好簡單」,惟事主的供辭出現3個版本,甚至在庭上對最猥褻的情節,即被告觸碰胸部一事隻字不提;當控方詢問被告是否有其他行為時,事主亦表明沒補充,認為事主不可能只是一時遺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