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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屋宇署已採用精簡程序處理食物業及公眾娛樂場所的牌照申請此程序有賴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自我規管他們須證明有關處所符合樓宇安全規定屋宇署處理申請所需的時間請參閱 各類申請的工作目標為處理於申請食肆牌照階段的經修訂圖則持牌食肆的更改圖則引入的自行核證制度」(適用於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 一般而言,食肆牌照申請階段的經修訂圖則或持牌食肆的更改圖則如擬議改動之處涉及樓宇安全事宜,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的牌照辦事處會把圖則轉介屋宇署,以徵詢意見。 自2019年12月起,屋宇署推行新的「自行核證制度」,凡經該署處理並核實符合若干準則的食肆牌照/改裝工程申請,申請人可選擇參與該制度。

  2. (i) 須參考屋宇署現行的 《恆載及外加荷載作 業守則》。 (ii) 龕位以外範圍的設計外加荷載不得 少於 4 千帕斯卡(即每平方呎 80 磅)。 (iii) 骨灰安置所內龕位的重量須按建 造龕位 的物料及骨灰甕的重量釐定一般而言以木或輕質金屬建造的龕位每米高度

  3. 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 630章) *要求發出 *牌照/豁免書或將之續期的申請 私營骨灰安置所結構安全核證 表格 PCLU-1 ( 屋宇署) 骨灰安置所名稱: 地址及地段描述: 有關*可核證建築物 (CB) / *可就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核證的構築物 (SCPC) 內的*骨灰安置所部分範圍 ...

  4. 業主如欲索取有關的滲水調查報告的副本可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向聯辦處提出要求申請人需要填寫申請表格然後將申請表格以郵寄傳真或電郵送回聯辦處詳情請參閱本署網頁以下連結: https://www.bd.gov.hk/tc/resources/faq/index_water_seepage

  5. 自行核證制度( 下稱“ 制度” )是一項簡化措施,食物環境衞生署 (下稱食環署” )在處理牌照申請階段的經修訂圖則 ( 下稱經修訂圖則”)/持牌餐廳的更改圖則( 稱“更改圖則 ”)時,無須就樓宇安全事宜轉介屋宇署徵詢意見。 2. 制度為申請人提供另一選擇。 如有關餐廳屬於下列第 5 段或第6段的情況,申請人當向食環署呈交經修訂圖則/ 更改圖則時,可選擇該制度。 3. 在制度下,申請人須呈交認可人士證明書,以證明經修訂圖則/更改圖則所示的建議改動符合樓宇安全規定。 4. 食環署接獲認可人士發出的證明書後,便會處理申請,無須轉介屋宇署跟進。 符合採用「 自行核證制度」的資格及情況. 5. 該制度適用於為正在申請牌照的餐廳而呈交經修訂圖則 (包括通風系統圖則 )申請的情況,但須遵守.

  6. 如何提出要求? 市民可經以下方式提出要求,索取本署保存的資料或記錄: 申請表: 可於九龍油麻地海庭道11號西九龍政府合署北座屋宇署總部地下索取. 下載申請表格. 郵寄地址: 九龍油麻地海庭道11號西九龍政府合署北座屋宇署總部地下. 傳真: 2537 4992. 電郵: enquiry@bd.gov.hk. 另參閱: 作出回應的時間. 網上查閱. 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的樓宇名單. 強制驗窗計劃的合資格人士名單. 委員會. 委員團及委員會. 委員會的決定摘要 (只提供英文版本) 建築材料、構件及系統. 預先認可「組裝合成」建築法. 中央資料庫 (只提供英文版本) 事先獲接納的電腦程式. "可被視為符合規定"的工字鋼樁樁段 (只提供英文版本) 執法. 第24條、第27A條及第28條命令的狀況.

  7. 毗鄰建築物或構築物不屬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的一部分,但後者的逃生途徑延伸入內,因此亦應視作相關建築物進行結構評估有關業主須承諾位處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範圍以外的逃生途徑在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營運時間內保持暢通無阻,並視乎需要設置防火分隔,以達致逃生途徑的作用確的視察和評估。 認可人士須根據視察結果作出評估,列出理據證明該建築物在樓宇安全方面不會構成危險。 除了規定提供的核證,認可人士可視乎需要另行提出建議該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在暫免法律責任書有效期(最長 3年)完結前應由認可人士再次進行視察。 消防安全方面的危險. 10.現有逃生途徑及耐火效能設施須予檢查並記錄在圖則上。 認可人士須根據這些設施的評估結果及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可容納的人數,核證有關處所在消防安全方面 2並無構成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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