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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於1991年通過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奠定香港維護人權的基礎,當中第II部詳細列出ICCPR中合共23項條文,標題為「香港人權法案」;其中第一條訂明:「人人得享受人權法案所確認之權利,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 …」餘下的條文則包括保障人類天賦之生存權、人身自由和安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獲得公正公開的審訴等等。
      www.hklawsoc.org.hk/-/media/HKLS/pub_c/news/newspapers/2008,-d-,12/香港人權法.htm?rev=425612a75e61438696287fcab1eb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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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簡介.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載於附件)在一九九一年六月六日制定,. 在一九九一年六月八日實施。 這本小冊子旨在方便廣大市民了解條. 例的內容,以及認識條例的重要性。 背景 . 2. 聯合國大會在一九四八年訂立《世界人權宣言》,臚列有關. 人權的一般原則,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 準"。 3. 《世界人權宣言》只載列國際法的一般原則,並無訂明有關. 國家必須落實這些原則。 因此,聯合國在一九六六年通過兩項有關. 人權的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 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在兩項公約內載列了各項基本人權和自. 由,並訂明各締約國都有責任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貫徹這些權. 利。 這兩項公約在一九七六年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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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私隱政策. 本條例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收納入香港法律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 [1991年6月8日] (格式變更—— 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略去制定語式條文—— 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第I部. 導言. 1. 簡稱. (編輯修訂—— 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4. 立法過程. 1989年 六四事件 後, 香港政府 欲以人權法穩定人心並回應香港社會就以本地立法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訂明權利的要求。 [3] 惟 中方 態度強硬,認為立法毫無必要、削弱政府維護公共安全之能力、違反基本法,甚至「衝中方而來」。 中方更聲言保留主權移交後廢除法例的權力。 港府於中方壓力下放棄按本地情況制定人權法,以確保法案符合基本法規定。 除英國政府就公約適用範圍作出之保留條文和聲明外,港府認為聯合聲明及基本法訂明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於主權移交後繼續生效。 按法律學者 陳文敏 建議,除因應香港並非主權國家而作出修正外,港府於條例第II部直接複製公約適用於香港之原文。 條例第III部亦收納英國政府作出之保留條文。

    • 1990年7月20日
  5.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 (英語: 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是一項 美國聯邦法律 ,該法案要求 美國政府 制裁負責侵犯香港人權的 中國 及 香港 官員”,並要求 美國國務院 和其他美國政府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審查,以確定香港政治地位的變化是否有理由改變美國和香港之間獨特的貿易關係。 此法律由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 主席众议员 克里斯·史密斯 和聯席主席参议员 馬可·魯比奧 分別提出 [1] 。

  6. 香港人權 主要受《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及《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兩方面保障。 當中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主要以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所監管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為藍本。 而公約是根據 聯合國 的《 世界人權宣言 》之內有關 公民權利 及 政治權利 的部份所製訂。 英國 於1976年批准公約,在作出若干保留後亦同時延伸適用於香港。 但由於國際公約必須經過「內國法化」才能適用於本土,因此要直到1991年6月, 香港立法局 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簡稱人權法)後,才正式適用於香港。 當時人權法具有凌駕性地位:任何香港法例與人權法牴觸,就必須修改。

  7.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摘要及訂閱 重要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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