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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7日 · 《香港國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 關於進行截取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的運作原則及指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6第20條而發出
2020年7月9日 · 由中國中央當局主導制定的香港《國安法》6月30日通過後當日立即實施。 港區《國安法》涵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四類罪名,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此法賦予北京直接在香港增設國安機構與人員,一些情況下可不受香港本地法律制約;一些案件可以由北京派遣的人員直接在港偵查,檢控及審判在內地進行,引起廣泛關注和擔憂。...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聲明:本小冊子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背景、法律的主要內容及解答一些常見問題。 有關法律的全面內容和細節,須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條文為準。 法律全文已上載於政府網頁,詳情請按二維碼。 前言. 各位香港市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23周年之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及按《基本法》第十八條把《港區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已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日刊憲公布實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簡稱 香港国安法 [2] 、 港区国安法 [3] 或 港版国安法 [4]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国性法律 ,于2020年6月30日由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过 [5] ,同日以全国性法律形式纳入《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中,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布实施 [6] 。 香港國家安全法是2020年度 全国立法工作计划 裏要「加快制訂」的立法項目,2020年6月1日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栗战书 主持的第五十八次 委员长会议 审议通过後新增 [7] 。
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第23條立法一直沒有完成,香港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難以有效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都明顯存在不健全、不適應、不符合的“短板”問題,致使香港特區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活動愈演愈烈,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安全面臨著不容忽視的風險。 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方式. 採取“決定+立法”的方式,分兩步予以推進。 第一步,全國人大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就相關問題作出若干基本規定,同時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
維護國家安全 - 小冊子. 跳到主要內容. 简|Eng|. 字型大小. 小冊子. 2020 ©. 修訂日期: 2020年7月7日. ×. 主頁. 《香港國安法》 新聞稿. 政府新聞網新聞片. 報章廣告. 小冊子. 網誌. 一圖盡覽. 短片 (current) 相關連結. 關閉. 請啟動瀏覽器的 JavaScript. 維護國家安全 - 小冊子.
《香港國安法》也為香港政制發展創造了條件,讓香港選舉制度在社會穩定的情況下得以完善;2021年選 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2021年立法會選舉和2022年行政長官三場選舉順利舉行,落實了「愛國者 治港」原則。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決定,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 七條作出解釋,為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包括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 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清晰規範了特區層面解決問題 的方式和路徑。 該解釋明確指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有權對是 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而上述具體問題屬於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
制定《香港國安法》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 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保持香港特區 的繁榮和穩定,以及保障特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香港國安法》針對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獲得保障的則是香港絕大多數市民的生命財 產及依法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 《香港國安法》共66條,分為6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 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以及附 則。 《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的法治原則,涵蓋依照法 律定罪和處刑、無罪推定、一事不二審,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等。
2020年6月16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簡稱 香港國安法 [2] 、 港區國安法 [3] 或 港版國安法 [4]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法律 ,於2020年6月30日由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過 [5] ,同日以全國性法律形式納入《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件三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公布實施 [6] 。 香港國家安全法是2020年度 全國立法工作計劃 裏要「加快制訂」的立法項目,2020年6月1日由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栗戰書 主持的第五十八次 委員長會議 審議通過後新增 [7] 。
2020年6月30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第一節 職責. 第二節 機構. 第三章 罪行和處罰. 第一節 分裂國家罪. 第二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三節 恐怖活動罪. 第四節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五節 其他處罰規定. 第六節 效力範圍. 第四章 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