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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英语:Hong Kong residents),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分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类。前者具有香港居留权,后者则只有出入境权利。 1949年两岸分治,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均
香港居民(英語:)指享有香港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的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前者具有香港居留權和有資格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者為有資格取得香港身份證但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香港居民 (英语: Hong Kong residents )指享有 香港居留权 和有资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 香港居民身份证 的人。 根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香港 居民包括“ 永久性居民 ”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类。 前者具有 香港居留权 和有资格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者为有资格取得香港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基本法定明香港居民享有包括 言论 、 新闻 、出版、 迁徙 、 宗教 、 结社 、 集会 、 游行、示威 的自由和 罢工 等权利。
具有中国国籍且不具有内地户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通过 单程证 前往香港定居的香港居民)如要进入 中国内地 ,则必须申请并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 签发的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俗称 回乡证 ),或者持有内地进入许可的 香港特区护照 或 香港签证身份书 ,此类人士即便具有中国国籍,但在在中国内地的一些场合仍然被视为外宾(最典型的例子为住酒店)。 中华民国国籍. 1949年 两岸分治 后,退守台湾的 中华民国政府 仍视香港地区华人属侨胞,拥有完整的 中华民国国民 身份。
香港居民(英文:Hong Kong residents)係指享有香港居留權同埋根據香港法律有資格攞到香港身份證嘅人。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同埋「非永久性居民」兩類。
永久居留權(英語:)指個人得到許可長期或永久居留於某地的權利,永久居留於某地的權利不一定享有公民權。 在美國、加拿大等移民國家,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稱作「永久居民」(,簡稱),他們經歸化後,才可入籍成為擁有完整權利的公民。 不過,一些地區的永久居民,例如香港永久性居民和澳門永久性居民,由於特殊的地緣政治歷史原因,則擁有當地完整公民權(例如申領當地的護照)。
香港居留权争议 泛指基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24条的实施, 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中国大陆分娩的子女及没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可于1997年7月1日 香港主权移交 后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造成香港人身份危机及 香港社会 对居留权期望产生巨大落差而引发的 法律 与 政治 争议。 这争议对社会影响甚久,并无法单靠本地立法解决。 2008年 七一游行. 争议主要参与者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 ,以及坚持法院犯错的强烈意见; 香港永久居民子女而受居港权证明书影响,与及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如 居港权家长会 ); 父母皆非香港永久居民而在香港出生的中国籍婴儿( 双非问题 ),只参与法律争议,并无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