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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的规定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準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或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複製煽动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政府或激起对其

  2. 因此,条例乃根据普通法原则写成,条文对相关罪行定义清晰明确,及强调必须有“犯罪意图”或“鲁莽行事”才构成罪行,条例也确保嫌疑人的法律权利得以保障。 此外,香港国安法的大原则及很多条文均适用于条例,使两套法律归一结合。 例如香港国安法41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未经律政司长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检控”;42条则列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47条则列明要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以认定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等等。

  3. 在中国内地,关于国家秘密的犯罪是没有公众利益辩护的情况的,但考虑到香港作为普通法地区的情况,这次的《条例草案》在29条加入了“指明披露”的内容,其实就是一个公众利益辩护。 即使属于披露了国家秘密,如果披露的目的是揭露一些严重影响特区政府依法执行职能的情况,或者一项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众健康的严重威胁,这两种情况下,即使披露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也可能不构成犯罪,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辩护理由。 另外,关于境外干预罪,也有市民担心,会不会影响香港与外国的国际交往。 我注意到现在的境外干预罪的元素包括配合境外势力,和使用不当手段意图带来干预效果。 在不当手段方面,这是比较明确的,市民只要小心不要使用任何不当手段,那么就不会触犯境外干预罪。

  4. 2021年10月8日 · 故此香港刑事罪行条例中有关叛逆的修订首先要关注到国家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新宪制秩序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102条规定有背叛国家罪”。 香港国安法没有规定叛国罪”,留待本地立法填补而现行刑事罪行条例关于叛国罪的规定已不合时宜应当予以系统修订。 (二)分裂国家. 香港法律在规制“分裂国家”(Secession)行为上处于空白,这有历史原因。 香港国安法惩处的“四大罪行”之首便是“分裂国家罪”,并列举了“分裂国家”的三种行为表现,这些规定相较于《刑法》第103条中“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表述更加具体、全面。

  5. 2024年2月21日 · 有关做法透过威胁手段干涉纯属中国内政的香港事务不但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更涉嫌构成香港国安法第29条下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6. 2024年3月9日 · 条例草案输入具煽动意图的刊物”“非法获取管有披露国家秘密”“非法披露看来属机密事项的资料等特定罪行的免责辩护作了具体规定。 特别是充分吸纳公众咨询期间的社会意见,明确将维护公众利益作为非法获取、管有、披露国家秘密有关罪行的免责辩护理由,有效保护言论和新闻自由。 再次,《条例草案》对警权行使清晰订明条件及限制,有效释除公众对“执法权力会否不受约束”的疑虑。 比如,对新增的延长羁留期、就咨询律师施加适当限制、就获保释人施加适当限制这3项执法权,作出多项限制性规定,包括警方必须向法院申请手令并严格限定获批手令须满足的条件和要求,明确规定有关执法措施的时效以及覆核程序,给予受影响人士有效的救济途径。 ——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特别是普通法国家立法经验.

  7. 2024年3月28日 · 这些新的规定并非惩罚性措施,它没有增加被判的刑期,没有非法羁押影响人权的问题;亦不影响已经被提早释放的人士,因此,没有引起所谓“追溯力”的问题。 香港的法律,从没有给予囚犯必然权利获得减刑或提早释放;囚犯服满刑期才出狱本是道理。 法例下的减刑或提早释放机制,只是为鼓励囚犯勤奋及行为良好而设立,署长准予囚犯减刑的酌情权,必须根据相关法例及法律的规定行使。 而就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囚犯而言,则应该先决定其获释是否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 对是否提早释放囚犯的新规定,其实是与香港国安法有关保释的安排的处理办法是一致。 国安法42条二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本来就没有必然减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