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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的规定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準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或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複製煽动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政府或激起对其

  2. 2018年10月4日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例法明确指出香港的任何法例都不得违反适用於香港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条文这些条文当然包括结社自由的保障。 司法覆核会有多大胜算? 可是,结社自由并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而是可以受到合理的限制的。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结社自由可受限制,但该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且为民主社会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者”。 《社团条例》规定可基於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而取缔一个社团,这样的条文很明显是符合《基本法》以至国际人权公约的。 有社会人士和法律界人士关注到,如果“香港民族党”有关人士对保安局局长取缔“香港民族党”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法院会怎样处理这个问题。

  3. 2024年3月20日 · 2024年3月19日下午6时53分立法会以89票全票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完成了香港特区就基本法第23条本地立法的宪制责任补上了维护国家安全制度机制的漏洞和短板,“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开启了由治及兴新篇章。. 法例将在3月23日刊宪公布实施。. “今日 ...

  4. 在中国内地,关于国家秘密的犯罪是没有公众利益辩护的情况的,但考虑到香港作为普通法地区的情况,这次的《条例草案》在29条加入了“指明披露”的内容,其实就是一个公众利益辩护。 即使属于披露了国家秘密,如果披露的目的是揭露一些严重影响特区政府依法执行职能的情况,或者一项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众健康的严重威胁,这两种情况下,即使披露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也可能不构成犯罪,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辩护理由。 另外,关于境外干预罪,也有市民担心,会不会影响香港与外国的国际交往。 我注意到现在的境外干预罪的元素包括配合境外势力,和使用不当手段意图带来干预效果。 在不当手段方面,这是比较明确的,市民只要小心不要使用任何不当手段,那么就不会触犯境外干预罪。

  5. 2024年2月21日 · 有关做法透过威胁手段干涉纯属中国内政的香港事务不但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更涉嫌构成香港国安法第29条下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6. 2021年10月8日 · 故此香港刑事罪行条例中有关叛逆的修订首先要关注到国家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新宪制秩序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102条规定有背叛国家罪”。 香港国安法没有规定叛国罪”,留待本地立法填补而现行刑事罪行条例关于叛国罪的规定已不合时宜应当予以系统修订。 (二)分裂国家. 香港法律在规制“分裂国家”(Secession)行为上处于空白,这有历史原因。 香港国安法惩处的“四大罪行”之首便是“分裂国家罪”,并列举了“分裂国家”的三种行为表现,这些规定相较于《刑法》第103条中“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表述更加具体、全面。

  7. 2024年3月28日 · 这些新的规定并非惩罚性措施,它没有增加被判的刑期,没有非法羁押影响人权的问题;亦不影响已经被提早释放的人士,因此,没有引起所谓“追溯力”的问题。 香港的法律,从没有给予囚犯必然权利获得减刑或提早释放;囚犯服满刑期才出狱本是道理。 法例下的减刑或提早释放机制,只是为鼓励囚犯勤奋及行为良好而设立,署长准予囚犯减刑的酌情权,必须根据相关法例及法律的规定行使。 而就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囚犯而言,则应该先决定其获释是否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 对是否提早释放囚犯的新规定,其实是与香港国安法有关保释的安排的处理办法是一致。 国安法42条二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本来就没有必然减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