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的规定,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準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或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複製煽动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政府,或激起对其
2018年10月4日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例法明确指出,香港的任何法例都不得违反适用於香港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条文,这些条文当然包括结社自由的保障。 司法覆核会有多大胜算? 可是,结社自由并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而是可以受到合理的限制的。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结社自由可受限制,但该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且为民主社会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者”。 《社团条例》规定可基於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而取缔一个社团,这样的条文很明显是符合《基本法》以至国际人权公约的。 有社会人士和法律界人士关注到,如果“香港民族党”有关人士对保安局局长取缔“香港民族党”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法院会怎样处理这个问题。
2024年3月20日 · 2024年3月19日下午6时53分,立法会以89票全票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完成了香港特区就基本法第23条本地立法的宪制责任,补上了维护国家安全制度机制的漏洞和短板,“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开启了由治及兴新篇章。. 法例将在3月23日刊宪公布实施。. “今日 ...
在中国内地,关于国家秘密的犯罪是没有公众利益辩护的情况的,但考虑到香港作为普通法地区的情况,这次的《条例草案》在29条加入了“指明披露”的内容,其实就是一个公众利益辩护。 即使属于披露了国家秘密,如果披露的目的是揭露一些严重影响特区政府依法执行职能的情况,或者一项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众健康的严重威胁,这两种情况下,即使披露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也可能不构成犯罪,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辩护理由。 另外,关于境外干预罪,也有市民担心,会不会影响香港与外国的国际交往。 我注意到现在的境外干预罪的元素包括配合境外势力,和使用不当手段意图带来干预效果。 在不当手段方面,这是比较明确的,市民只要小心不要使用任何不当手段,那么就不会触犯境外干预罪。
2024年2月21日 · 有关做法透过威胁手段,干涉纯属中国内政的香港事务,不但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更涉嫌构成香港国安法第29条下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2021年10月8日 · 故此,香港《刑事罪行条例》中有关“叛逆”的修订,首先要关注到国家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新宪制秩序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102条规定有“背叛国家罪”。 香港国安法没有规定“叛国罪”,留待本地立法填补。 而现行《刑事罪行条例》关于“叛国”罪的规定已不合时宜,应当予以系统修订。 (二)分裂国家. 香港法律在规制“分裂国家”(Secession)行为上处于空白,这有历史原因。 香港国安法惩处的“四大罪行”之首便是“分裂国家罪”,并列举了“分裂国家”的三种行为表现,这些规定相较于《刑法》第103条中“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表述更加具体、全面。
2024年3月28日 · 这些新的规定并非惩罚性措施,它没有增加被判的刑期,没有非法羁押影响人权的问题;亦不影响已经被提早释放的人士,因此,没有引起所谓“追溯力”的问题。 香港的法律,从没有给予囚犯必然权利获得减刑或提早释放;囚犯服满刑期才出狱本是道理。 法例下的减刑或提早释放机制,只是为鼓励囚犯勤奋及行为良好而设立,署长准予囚犯减刑的酌情权,必须根据相关法例及法律的规定行使。 而就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囚犯而言,则应该先决定其获释是否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 对是否提早释放囚犯的新规定,其实是与香港国安法有关保释的安排的处理办法是一致。 国安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本来就没有必然减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