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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租 或 地稅 是 香港政府 根據土地契約向有關業主徵收的款項,不管物業是被佔用或空置,均須繳納。 業主所繳納地租或地稅的款額是固定的,抑或會隨應課差餉值的變動而改變,要視乎有關物業的土地契約所屬類別而定。 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前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以及業主為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村民或合資格的祖或堂,向政府繳納的是地稅(原有地租)。 基於1997年主權移交的安排,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改為徵收地租。 除了業主為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村民或合資格的祖或堂,所有位於 新九龍 及 新界 的土地承租人均屬地的徵收對象。 [1]

  2. 地租 或 地稅 是 香港政府 根據土地契約向有關業主徵收的款項,不管物業是被佔用或空置,均須繳納。 業主所繳納地租或地稅的款額是固定的,抑或會隨應課差餉值的變動而改變,要視乎有關物業的土地契約所屬類別而定。 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前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以及業主為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村民或合資格的祖或堂,向政府繳納的是地稅(原有地租)。 基於1997年主權移交的安排,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改為徵收地租。 除了業主為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村民或合資格的祖或堂,所有位於 新九龍 及 新界 的土地承租人均屬地租的徵收對象。 [1]

  3. 政府廉租屋 ,全稱 政府廉租屋計劃 (英語: Government Low Cost Housing Scheme ),是 香港政府 於1962年至1973年推行的建屋計劃,由 工務司署 設計及建築,建成後由 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 負責管理 [1] 。 至1973年政府廉租屋歸入新成立的 房委會 管理,並與所有前屋建會 廉租屋邨 ,以及日後房委會興建的屋邨統一劃為「 甲類屋邨 」。 政府廉租屋的服務對象與 徙置區 和屋建會廉租屋邨不同,是為一些入息低微而不合徙置資格,又不合屋建會申請標準,居住於惡劣環境的人士提供穩定的居所 [2] ,1970年代的申請資格為家庭月入不超過900元。 另外,作為 公務員房屋資助 的一部份,政府亦會抽出15%的單位分配予低薪 公務員 居住 [1] 。

  4. 政府廉租屋 ,全稱 政府廉租屋計劃 (英語: Government Low Cost Housing Scheme ),是 香港政府 於1962年至1973年推行的建屋計劃,由 工務司署 設計及建築,建成後由 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 負責管理 [1] 。 至1973年政府廉租屋歸入新成立的 房委會 管理,並與所有前屋建會 廉租屋邨 ,以及日後房委會興建的屋邨統一劃為「 甲類屋邨 」。 政府廉租屋的服務對象與 徙置區 和屋建會廉租屋邨不同,是為一些入息低微而不合徙置資格,又不合屋建會申請標準,居住於惡劣環境的人士提供穩定的居所 [2] ,1970年代的申請資格為家庭月入不超過900元。 另外,作為 公務員房屋資助 的一部份,政府亦會抽出15%的單位分配予低薪 公務員 居住 [1] 。

  5.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英語: New Territories Small House Policy ),俗稱 丁屋 政策,是 香港 新界原居民 的 男性 後人(即「男丁」)獲准在私人土地興建的 房屋 ,為 香港殖民地時期 沿用至今的一項政策。 歷史. 傳統以來,新界居民均於村落內或鄰近的私人農地或荒地之上興建房屋居住。 而自 英國租借新界 後,有關的傳統一直延續,而以政府向居民批出「建屋牌」或以換地重批的方式進行。

  6. 参考资料. 香港租務管制. 香港過去曾在不同時段實行不同形式的務管制(包括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 港英政府 曾於1921年至1926年期間,實施《1921年務條例》以遏止租金升幅及保障客的住權。 乃至於1945年起推行的《業主與客條例》,也對租金升幅作出限制,更於1947年亦成立 務審裁處 處理務糾紛。 有關的管制措施是由當時的 華民政務司署 (即現在的 民政事務總署 )轄下的務調查處負責執行;直至 1974 年,改為由 差餉物業估價署 (差估署)負責。 時最後於1973年起為住宅客提供住權保障。 [1] 及至主權移交後,租金管制及住權保障分別於1998年及2004年被取消。

  7. 簡約公 (英語: Light Public Housing )是 香港 一種特殊 公共房屋 ,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 於 2022年施政報告 中提出,以縮短公輪候時間,概念與2001年前的 臨時房屋區 相若。 簡介 [ 編輯] 面積300多平方呎的示範單位分開客廳及休息位置,並設獨立廚廁,其中廚房採用開放式設計。 不過示範單位中展示的廚房抽氣扇、家俬和冷氣機等,交樓時並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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