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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 或 地稅 是 香港政府 根據土地契約向有關業主徵收的款項,不管物業是被佔用或空置,均須繳納。 業主所繳納地租或地稅的款額是固定的,抑或會隨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改變,要視乎有關物業的土地契約所屬類別而定。 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前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以及業主為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村民或合資格的祖或堂,向政府繳納的是地稅(原有地租)。 基於1997年主權移交的安排,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改為徵收地租。 除了業主為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村民或合資格的祖或堂,所有位於 新九龍 及 新界 的土地承租人均屬地租的徵收對象。 [1]
租者置其屋計劃 (英語: Tenants Purchase Scheme ),簡稱 租置計劃 (英語: TPS )或 租置屋 ,前稱 出售公屋予住戶計劃 (英語: Sale of Flats to Sitting Tenants Scheme ),簡稱 出售公屋計劃 (英語: SFSTS ),是 香港房屋委員會 於1991年7月 [1] 及1997年12月為滿足 租住公屋 居民置業需求而推出的資助房屋計劃,讓租戶以扣除地價及低廉價錢購買居住中的單位成為業主。 概要 [ 編輯] 租者置其屋計劃(包括其前身-出售公屋計劃)中出售的屋邨全部都是於1981年至1994年期間落成,而且沒有和諧式單位的公共屋邨。 在原先的出售公屋計劃中,一個獲選中屋邨只有部份樓宇會劃作出售。
2024年3月18日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租者置其屋计划 (英语: Tenants Purchase Scheme ),简称 租置计划 (英语: TPS )或 租置屋 ,前称 出售公屋予住户计划 (英语: Sale of Flats to Sitting Tenants Scheme ),简称 出售公屋计划 (英语: SFSTS ),是 香港房屋委员会 于1991年7月 [1] 及1997年12月为满足 租住公屋 居民置业需求而推出的资助房屋计划,让租户以扣除地价及低廉价钱购买居住中的单位成为业主。 概要 [ 编辑] 租者置其屋计划(包括其前身-出售公屋计划)中出售的屋邨全部都是于1981年至1994年期间落成,而且没有和谐式单位的公共屋邨。 在原先的出售公屋计划中,一个获选中屋邨只有部分楼宇会划作出售。
地租 或 地稅 是 香港政府 根據土地契約向有關業主徵收的款項,不管物業是被佔用或空置,均須繳納。 業主所繳納地租或地稅的款額是固定的,抑或會隨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改變,要視乎有關物業的土地契約所屬類別而定。 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前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以及業主為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村民或合資格的祖或堂,向政府繳納的是地稅(原有地租)。 基於1997年主權移交的安排,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改為徵收地租。 除了業主為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村民或合資格的祖或堂,所有位於 新九龍 及 新界 的土地承租人均屬地租的徵收對象。 [1]
政府廉租屋 ,全稱 政府廉租屋計劃 (英語: Government Low Cost Housing Scheme ),是 香港政府 於1962年至1973年推行的建屋計劃,由 工務司署 設計及建築,建成後由 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 負責管理 [1] 。 至1973年,政府廉租屋歸入新成立的 房委會 管理,並與所有前屋建會 廉租屋邨 ,以及日後房委會興建的屋邨統一劃為「 甲類屋邨 」。 政府廉租屋的服務對象與 徙置區 和屋建會廉租屋邨不同,是為一些入息低微而不合徙置資格,又不合屋建會申請標準,居住於惡劣環境的人士提供穩定的居所 [2] ,1970年代的申請資格為家庭月入不超過900元。 另外,作為 公務員房屋資助 的一部份,政府亦會抽出15%的單位分配予低薪 公務員 居住 [1] 。
政府廉租屋 ,全稱 政府廉租屋計劃 (英語: Government Low Cost Housing Scheme ),是 香港政府 於1962年至1973年推行的建屋計劃,由 工務司署 設計及建築,建成後由 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 負責管理 [1] 。 至1973年,政府廉租屋歸入新成立的 房委會 管理,並與所有前屋建會 廉租屋邨 ,以及日後房委會興建的屋邨統一劃為「 甲類屋邨 」。 政府廉租屋的服務對象與 徙置區 和屋建會廉租屋邨不同,是為一些入息低微而不合徙置資格,又不合屋建會申請標準,居住於惡劣環境的人士提供穩定的居所 [2] ,1970年代的申請資格為家庭月入不超過900元。 另外,作為 公務員房屋資助 的一部份,政府亦會抽出15%的單位分配予低薪 公務員 居住 [1] 。
参考资料. 香港租務管制. 香港過去曾在不同時段實行不同形式的租務管制(包括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 港英政府 曾於1921年至1926年期間,實施《1921年租務條例》以遏止租金升幅及保障租客的租住權。 乃至於1945年起推行的《業主與租客條例》,也對租金升幅作出限制,更於1947年亦成立 租務審裁處 處理租務糾紛。 有關的管制措施是由當時的 華民政務司署 (即現在的 民政事務總署 )轄下的租務調查處負責執行;直至 1974 年,改為由 差餉物業估價署 (差估署)負責。 時最後於1973年起為住宅租客提供租住權保障。 [1] 及至主權移交後,租金管制及租住權保障分別於1998年及2004年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