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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步: 收集死者的財物及負債以擬備清單. 首先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逐處去搜查死者的所有個人財物及負債資料例如: 放置在家中或保險箱內的財物銀行存款信用咭欠款等等以擬備財物清單此清單會列於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並呈交遺產承辦處。 第二步: 尋找死者的遺囑. 死者有否 訂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及誰人可繼承遺產所以必須確定死者有否訂立遺囑。 可行的途徑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死者的親友、財務及法律顧問查詢、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還有,如果已聘用律師申請遺產承辦書,可要求該律師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看看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第三步: 確定由誰人到法院提出遺產承辦. 如死者有訂立遺囑,便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

  2.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3) 如果離世者沒有遺下子女,但遺下配偶,及以下所述任何一人 : 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子女,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1,0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為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父或母取得,如果父母尚在,則父母二人同得該一份,如果沒有遺下父母,則由全血親兄弟姊妹均分該一份。

  3. 死者所有的 非土地實產 ; 剩餘遺產中的500,000元。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C)死者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沒有後裔. 如果死者有後裔,即使配偶亦已離世,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均不可得到任何遺產。 如死者沒有下後裔, 即使配偶仍然在生 ,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亦可以分得遺產。 在生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 非土地實產 ; 由剩餘遺產中得到1,000,000元。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4. 香港司法機構 - 遺產承辦處. 法庭服務及設施 > 法庭服務簡介 >遺產承辦處. 遺產承辦處 pdf 版本. 第一部分 引言.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第四部分 我應該怎樣做?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第七部分 誰可以申請授予書? 第八部分 申請授予書應該注意甚麼? 第九部分 怎樣申請授予書? 第十部分 授予書的收費. 第十一部分 常見問題. 第十二部分 殯殮費用. 第十三部分 認證.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第十五部分 第三方要求透露文件. 第十六部分 知會備忘. 第十七部分 服務承諾. 第十八部分 辦公時間及預約系統. 第十九部分 聯絡方法. 第一部分 引言.

  5. 2022年6月1日 · 申請授予承辦書的程序如下: 簽署一份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 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確認文件真確性. 將誓詞 / 誓章遞交至遺產承辦處. 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準備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的資產及負債清單. 將上述文件連同其他「 支持申請的文件 」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遺產承辦處官員審閱有關文件後,如有需要向申請人提出問題. 遞交費用並取得授予承辦書。 有關申請費用為HK$265,授予書的謄寫費用為HK$72. 有遺囑的遺產 VS 沒有遺囑的遺產. 「授予承辦書」是個統稱,實指「授予遺囑認證書」或「授予遺產管理書」。 因應先人有沒有立遺囑,申請人只需要申請其中一份。

  6. 2023年3月11日 · 如何分配遺產遺產管理人獲得承辦權後其中一項重要責任是分配遺產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 2 (1) 條 ,可供分配的遺產,須先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稱為 「剩餘遺產」 (residual estate)。 而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 4 條 ,在沒有有效遺囑下,「剩餘遺產」的分配,一般原則如下: 如果以上情況均不適用,那麽遺產將成為「無主財物」 (bona vacantia),歸政府所有。 政府可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將部分或全部財產,撥款予受死者供養的人。 殺人後可否繼承遺產?

  7. 您的遺產怎樣分配當閣下百年歸老後您一生辛勞工作所累積得來的財產包括樓房銀行存款股票或珠寶等會怎樣分配? 是根據香港法律還是外地法律分配? 遺產當中的不同部份,可能受不同法律所管轄。 遺產中的「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不管閣下在哪裡居住,不動產的繼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 例如閣下在東莞擁有一個單位的話,不管閣下在香港或東莞居住,那單位的繼承一般不受香港法律所管轄,而是受內地法律所管轄;同樣,如果單位在本港的話,即使閣下長年在東莞居住,一般來說,那單位的繼承是受香港法律所管轄。 特別一提,如果您的香港物業與另一方「聯權共有」 (俗稱「長命契」),在閣下過身之時,另一方會全權擁有該業權,因此這物業的業權不會成為您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