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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遺產分配方法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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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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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3) 如果離世者沒有遺下子女,但遺下配偶,及以下所述任何一人 : 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子女,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1,0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為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父或母取得,如果父母尚在,則父母二人同得該一份,如果沒有遺下父母,則由全血親兄弟姊妹均分該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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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一步: 收集死者的財物及負債以擬備清單. 首先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逐處去搜查死者的所有個人財物及負債資料例如: 放置在家中或保險箱內的財物銀行存款信用咭欠款等等以擬備財物清單此清單會列於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並呈交遺產承辦處。 第二步: 尋找死者的遺囑. 死者有否 訂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及誰人可繼承遺產所以必須確定死者有否訂立遺囑。 可行的途徑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死者的親友、財務及法律顧問查詢、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還有,如果已聘用律師申請遺產承辦書,可要求該律師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看看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第三步: 確定由誰人到法院提出遺產承辦. 如死者有訂立遺囑,便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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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死者所有的 非土地實產 ; 剩餘遺產中的500,000元。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C)死者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沒有後裔. 如果死者有後裔,即使配偶亦已離世,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均不可得到任何遺產。 如死者沒有下後裔, 即使配偶仍然在生 ,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亦可以分得遺產。 在生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 非土地實產 ; 由剩餘遺產中得到1,000,000元。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5. 2023年3月11日 · 如何分配遺產遺產管理人獲得承辦權後其中一項重要責任是分配遺產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 2 (1) 條 ,可供分配的遺產,須先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稱為 「剩餘遺產」 (residual estate)。 而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 4 條 ,在沒有有效遺囑下,「剩餘遺產」的分配,一般原則如下: 如果以上情況均不適用,那麽遺產將成為「無主財物」 (bona vacantia),歸政府所有。 政府可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將部分或全部財產,撥款予受死者供養的人。 殺人後可否繼承遺產?

    • 遺產承辦 I:申請授予承辦書
    • 有遺囑的遺產 vs 沒有遺囑的遺產
    • 遺產承辦 Ii:管理小額遺產
    • 遺產承辦 Iii: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 常見問題

    先人過身後,首要處理的是領取死亡證、確認有沒有遺囑和清點遺產。這些都處理好後,便要獲得遺產承辦的認證,即要向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俗稱承辦紙)。申請授予承辦書的程序如下: 1. 簽署一份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 2. 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確認文件真確性 3. 將誓詞 / 誓章遞交至遺產承辦處 4. 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準備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的資產及負債清單 5. 將上述文件連同其他「支持申請的文件」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6. 遺產承辦處官員審閱有關文件後,如有需要向申請人提出問題 7. 遞交費用並取得授予承辦書。有關申請費用為HK$265,授予書的謄寫費用為HK$72

    「授予承辦書」是個統稱,實指「授予遺囑認證書」或「授予遺產管理書」。因應先人有沒有立遺囑,申請人只需要申請其中一份。 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都有權處理死者的遺產,包括管理或分發相關資產予受益人。不同的是遺囑執行人是死者生前委任、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而遺產管理人是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下、按先後優先權由近親申請。了解更多

    如果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HK$50,000,並全部是現金,可遁「管理小額遺產」方式,向民政事務總署申請「確認通知書」來代替申請授予承辦書,包括填寫表格 HAEU5 並連同一份誓詞 / 誓章呈交到民政事務總署的遺產受益人支援組。 該誓詞 / 誓章必須聲明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HK$50,000並全部是現金,同時附上一式兩份列明遺產詳情的清單。 如果誓詞 / 誓章正確無誤,民政事務總署一般會在12個工作天內發出確認通知書,該通知書亦會夾附死者遺產的清單。申請人於預約時段回訪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辦理宣誓及領取確認通知書便可獲授權處理遺產。 要留意的是,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清單內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而若之後發現更多遺產令總值超過HK$50,000,申請人仍須向遺產承辦處...

    如果死者遺產總值不超過HK$150,000、只有銀行存款及強積金,而申請人年滿21歲,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可以協助他 / 她在沒有獲取授予承辦書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司法常務官會提供一個廉宜方法處理小額遺產,並按以下方式從遺產總額中收費:

    問:法律上何謂擅自處理遺產?有何刑責? 答: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 10 章) 第60J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理或處理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任何財產,均觸犯擅自處理遺產的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罰款HK$10,000及相等於被擅自處理遺產的價值的額外罰款。 問:繼承遺產需要交遺產稅嗎? 答:過往如要申請授予承辦書,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從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遺產總值、包括個人資產及房地產中抽取某一百分比作遺產稅。唯相關稅項已於2006年2月11日起取消,現時申請人毋須繳付遺產稅。 問:遺產承辦需要聘請律師嗎?需要多少收費預算? 答:如果死者只有現金、銀行戶口及強積金戶等簡單遺產,總額又不超過HK$150,000,遺產管理官足以協助...

  6. 香港司法機構 - 遺產承辦處. 法庭服務及設施 > 法庭服務簡介 >遺產承辦處. 遺產承辦處 pdf 版本. 第一部分 引言.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第四部分 我應該怎樣做?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第七部分 誰可以申請授予書? 第八部分 申請授予書應該注意甚麼? 第九部分 怎樣申請授予書? 第十部分 授予書的收費. 第十一部分 常見問題. 第十二部分 殯殮費用. 第十三部分 認證.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第十五部分 第三方要求透露文件. 第十六部分 知會備忘. 第十七部分 服務承諾. 第十八部分 辦公時間及預約系統. 第十九部分 聯絡方法. 第一部分 引言.

  7. 死者生前無立遺囑其遺產的分配方式須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置。 以下是部份常見情況的扼要敍述: 當死者離世時遺下: 1)只有配偶. 配偶可得到其剩餘遺產. 2)配偶及子女. 配偶得到其非土地實產 (即其居所內的傢具、衣履、飾物品、消費品及汽車等)及先得到剩餘遺產中的$500,000. 在扣除上述配偶的$500,000,子女可平分剩餘遺產的50% 配偶可再得到剩餘遺產的其餘50% 3)只有子女. 子女可得到其剩餘遺產. 4)配偶及父母. 配偶得到其非土地實產 (即其居所內的傢具、衣履、飾物品、消費品及汽車等)及剩餘遺產中的$1,000,000. 在扣除上述配偶的$1,000,000,父母可平分剩餘遺產的50% 配偶可再得到剩餘遺產的其餘50%